這篇本意是要證明小虢的存在,小虢與攜王有關,這線索扯到《竹書紀年》,還有近年出土的《清華簡‧繫年》。
西周末那場犬戎之難,起因是幽王廢了太子宜臼,宜臼跑回外公申國,幽王繼續追殺,申侯為外孫宜臼抱不平,號召繒國及犬戎反抗,造成這場災難。
當時周平王在西申,幽王時的政局,並非擁立他。所以,在幽王崩時,宜臼並沒有立即被擁立為王。倒是幽王的佞臣虢石父之子虢公翰,擁立幽王之弟余臣於虢,造成諸侯九年不朝。最後靠晉文侯帶兵殺了余臣,迎平王宜臼入鎬京。平王又經過三年規劃,才在晉文侯的扶持之下,率諸侯恭送平王遷都到洛陽。幽王死到平王東遷,中間有十一年。弄清這關鍵十一年的變化,對閱讀《左傳》前幾篇,亦即春秋初期的虢與鄭關係,很有幫助。
舊題沈約附注《竹書紀年》
三、小虢為秦所滅(前687)
小虢與攜王有關,攜王之立,係周幽王與伯服死犬戎之難,虢公翰擁立幽王弟余臣,至晉文侯殺余臣止(前760),前後凡立九年。虢公翰即虢石父(鼓)之子,其族以擁立攜王之故,未隨平王東遷,留駐於雍,史稱小虢。攜王之事,五經僅《左傳》魯昭公廿六年:「攜王奸命,諸侯替之。」八字,《史記》則不記,惟〈秦本紀〉有:「滅小虢」之文。其事以晉時汲塚出土之古簡最詳,今文寫定之晉本《竹書紀年》已佚,明本頗有疑偽之爭,二十一世紀初,又有《清華簡‧繫年》問世,亦與攜王有關。
(一)引注《竹書紀年》
﹝晉﹞杜預(222-284)〈《春秋左傳注》後序〉稱:「發冢者不以爲意,往往散亂。科斗書久廢,推尋不能盡通。始者藏在祕府,余晩得見之,所記大凡七十五卷,多雜碎怪妄,不可訓知。…去今大康三年五百八十一歲。」據此,預嘗見汲塚古簡,然似未見晉本,其所注《左傳》稱:「攜王,幽王少子伯服也。」其後頗出異說。如《春秋左傳正義》引束皙語稱:
舊說攜王為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盤,非攜王。伯服立為王,積年,諸侯始廢之,而立平王,其事或當然。
「伯服立為王」當作「余臣立為攜王」,文義始通。又引劉炫(546?-613?)語:
汲冢書《紀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盤以為大子,與幽王俱死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以本大子,故稱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宣)王子余臣於攜,周二王並立。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侯)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攜王。
「晉文公」當作「晉文侯」,晉文公乃文侯弟成師之四世孫,後文侯百餘年,至周襄王十六年(前636)始立,其誤顯然。文末稱攜王非嫡,則「王子余臣」之前,已敓「宣」字。
綜之:晳生晚預四十年,非但親見古簡,且為之分釋義證。炫為隋人,亦睹晉本《紀年》,二人所言皆糾預注之誤,設如上述,則其文已為後人訛敓,而﹝清﹞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翻謂明本為後人改易,乃倒果為因。
(二)《清華簡‧繫年》
晉本《竹書紀年》似亡於宋室南渡。明本則是嘉靖中傳出二卷本,或稱今本,或目為偽書。﹝清﹞朱右曾(1799-1858)別輯乙書成《汲塚紀年存真》,王國維據之作《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明本繫攜王事於周:
幽王:申侯、魯侯、許男、鄭子立宜臼於申,虢公翰立(宣)王子余臣於攜。
平王:二十一年,晉文侯殺(宣)王子余臣於攜。
《輯校》繫於晉:
(七年):幽王立褒姒之子伯服以為大子。
(十年):伯盤與幽王俱死于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幽王既死,虢公翰又立(宣)王子余臣於攜。
二十一年:攜王為晉文公(侯)所殺。
《輯校》即《存真》,《存真》顯然就劉炫語刪去「先是」「以本大子,故稱天王」「周二王並立」「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四處文字,於「王子余臣」「晉文公」諸誤仍存。夏含夷以為數語正是劉炫所加按語,其說可採。
王國維《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書影
「二十一年」,《存真》原作「三十一年」,其年亦在晉文侯立國三十五年之範圍內,惟與《清華簡‧繫年》不符。《清華簡‧繫年》係民國九十七年(2008)得於香港,其文稱:
周幽王取妻於西申,生坪(平)王。王或取孚人之女,是孚姒,生白盤,孚姒辟於王,王與白盤逐坪王,坪王走西申。幽王起師回坪王於西申,申人弗畀,繒人乃降西戎以攻幽王,幽王及白盤乃滅,周乃亡。邦君者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於虢,是𤳬惠王。立廿又一年,晉文侯仇乃殺惠王於虢。周亡王九年,邦君者侯焉始不朝於周,晉文侯乃逆坪王於少鄂,立之於京𠂤三年乃東徙,止於成周。
《繫年》述攜王事較詳,然詞氣混雜,乃匯鈔成書,未經刪定之作。其中白盤,即前引伯盤、伯服者。伯盤隸定作伯般,般盤古今字,後人又以般服形近誤書。又稱余臣為「幽王之弟」,亦即宣王之子,雖亦天王之後,然幽王嫡嗣宜臼尚在,余臣不合嗣位。由知前述《正義》引束皙語「余臣立為攜王」改作「伯服立為王」,劉炫語「王子余臣」敓「宣」字,皆為遷就預注。
其次,所謂邦君者正立余臣於虢,實即虢公翰假諸侯之名,立余臣於虢,且以「王子」之名掩飾余臣「非嫡」之事實。虢公翰實藉余臣以延續其父虢石父在幽王時之權位,亦藉此避平王之誅。其以攜為王號,諸侯不朝。晉文侯之殺余臣而立平王,原具正當性,﹝清﹞陳逢衡(1778-1855)《竹書紀年集證》引﹝明﹞鄭環(1422-1482)語而謂晉文侯弒君,蓋因舊文稱余臣為「王子」而誤判,由文獻衍生之問題也。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
又次,由《繫年》稱:「周無王九年」觀之,所謂二王並立,或謂立宜臼於申,應非事實。蓋幽王與伯服死難,宜臼在岐西之申國,其東尚有虢石父擁立余臣於虢,宜臼誠在申,然與中原諸侯隔絕,無強侯之援,實未立為王。至晉文侯殺余臣,迎之入鎬京始立。是自幽王崩至平王立,此中九年,周朝無王。今平王紀年有前九年者,乃是史家追述,以繼幽王之後。益知「二王並立」乃按語。
又紀年問題,明本及《輯校》稱廿一年晉文侯殺攜王。《繫年》:「立廿又一年」仍應為晉之紀年。以晉文侯立於幽王二年(前780)推算,幽王崩,文侯已立國十年,經周無王九年,又平王立京師三年乃東徙,平王東遷之歲,即晉文侯二十一年。合記差一年者,殺余臣與平王初立,係同一年,兩段史事分別論之則各歷九年、三年,合計則為十一年。
綜之,晉文侯既殺攜王,迎立平王,又率諸侯送平王至成周,最為周室功臣,《尚書‧文侯之命》即因此而作。亦為日後曲沃攻晉,周命虢國伐曲沃之由,及曲沃代晉為諸侯,亦遂有假虞滅虢之事。
(三)小虢之立與亡
幽王時,虢石父排擠太子宜臼,而立伯服。幽王、伯服俱死,虢公翰則立余臣。晉文侯殺攜王時,虢公翰或已死。至平王東遷時,其族部分仍居雍之舊部,在渭水南岸,秦咸陽之西,今寶雞是也,勢已不如前,故稱「小虢」,後亡於秦。《史記‧秦本紀》稱:
西戎犬戎與申侯伐周,殺幽王酈山下。而秦襄公將兵救周,戰甚力,有功。周避犬戎難,東徙雒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為諸侯,賜之岐以西之地。曰:「戎無道,侵奪我岐、豐之地,秦能攻逐戎,即有其地。」與誓,封爵之。襄公於是始國,與諸侯通使聘享之禮。
秦以救周之功,平王賜以岐西之地,又予以「能攻逐戎,即有其地。」傳國至武公十一年(前687),〈秦本紀〉稱:「初縣杜、鄭。滅小虢。」《正義》:
《括地志》云:「故虢城在岐州陳倉縣東四十里。次西十餘里又有城,亦名虢城。」《輿地志》云:「此虢文王母弟虢叔所封,是曰西虢。按:此虢滅時,陝州之虢猶謂之小虢。」又云:「小虢,羌之別種。」
《考證》:「洪亮吉曰:西虢不滅於秦,《輿地志》誤。《正義》謂是羌之別種,較是。」謂「羌之別種」者,即以平王「能攻逐戎,即有其地。」之詔,解釋秦滅小虢,實則虢公翰之族也。小虢滅於魯莊公七年,先後約立八十年,於攜王死後七十四年,約立三世,亦告滅亡。
鄭,即鄭桓公初封之地,鄭已先平王東遷,岐西僅存地名,至是新鄭勢衰,秦納無主之地,故稱「初縣」。「滅小虢」則滅其地之主,一非西虢舊封,二則西虢已東遷,故稱小虢以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