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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11:04:35| 人氣9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路金融的想像(四之三)/詹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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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網路金融的想像(四之三)/詹宏志


(本文原載於20140821《壹周刊》專欄)




對不熟悉理財的大眾而言,「餘額寶」的利益似乎是很真實的,因為如果你把錢用「活存」的方式放在銀行裡,利息可能只有○三%左右,但是與「餘額寶」合作的天弘貨幣基金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卻有將近三五%(這並不保證未來的收益率也是如此,而餘額寶在一開始宣傳時收益率是比這個數字高的)。可是拿了「活期存款」的利率去比「貨幣基金」的收益是準確的嗎?事實上,如果你只把錢放在支付寶的「儲值」帳戶,你的利息是「零」(它不是存款,不能支付利息);如果你把錢存在大陸銀行的「一年期定存」,利息就要高出許多(有時候未必小於貨幣基金的收益),如果你自己選擇一家績效好的貨幣基金去投資,你的收益也未必低於餘額寶為你挑選的基金…。

 

所謂的「餘額寶收益高於銀行利息」其實是建立在多半的大眾存款戶在「理財」上沒有「積極作為」的情況上,相比之下,完全「不用腦筋」又可以有較高收益的,餘額寶的確是一個方便好用的「理財商品」;但貨幣基金可以有比銀行存款更高收益也不是確保的,在台灣,所有的基金廣告不是都要提醒你「買賣基金,有賺有賠」嗎?但在中國大陸,支付寶旗下的餘額寶從未向大眾發出這項「警語」,這其實是非常「不道德的」,因為儲值戶若因誤信它永遠有正向收益而投入所有積蓄,將來發生損失時極可能會釀成巨大的糾紛(有點像是台灣一些理財專員在金融海嘯前對「連動債」的積極推銷行為,讓許多不知原理與風險的退休人士損失了大量退休存款、變成社會危機一樣)。

 

但到目前為止,看起來餘額寶也還沒碰上「有賺有賠」這樣的倒楣事,它在宣傳中強調的「比銀行利息更高的收益」倒也都能達成目標;這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時間短,一方面也不無大陸金融機構特殊的「利差」環境使然;大陸對銀行設有利息上限,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成本低廉,放款時卻有良好利息,這個「利差空間」太大了(其他利息自由的國家,包括台灣在內,金融機構都不能享有這樣的「優良」的利差環境),專業理財取得獲益相對容易。餘額寶繞過了不能給存款利息的障礙,改用投資收益的方式來提供給存款者,某種程度也是給了存款大眾一個新的「正義」…。

 

但這個「正義」是帶著風險的,自從餘額寶吸取巨額的銀行存款之後,大陸的利率自由度也有增加,這就給餘額寶帶來壓力,既然它利用的是大陸原有「不太正常」的利差環境,現在又要維持比銀行利息更高收益的形象,它不得不在「資產配置」上冒更大的風險,以求取更高的收益,連英國《經濟學人》雜誌都要評論餘額寶說:「餘額寶危險了!」

 

我花這些篇幅和力氣,來描述並評價「餘額寶」的得失,目的是要解釋,餘額寶是「網路金融」當中的一個「特例」(特殊環境的特殊表現),如果你用發生在餘額寶上的特殊效果來理解「網路金融」,不免會有種種扭曲失真之處(想想看,網路金融創新行為發生得更早、更多元的美國,包括各種網路支付與網路貸款,都沒有發生餘額寶之類的商品,也沒有產生巨大存款逃亡的效果,這難道沒有原因嗎);見到一棵扭曲彎橫的「樹」,就曲解了漫山遍野的整片「樹林」,豈不是有點冤枉?

 

但回到前一個題目,建立在大數據之上的「網路放貸」,在我看來,是一個三贏的局面;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得到「較低利息」的資金,放貸者通過數據分析產生極高的資金使用效率,整體社會得到經濟上的更大潤滑效果與發展機會。這樣的「網路金融」應該是要鼓勵與歡迎的,而餘額寶式的網路金融則不一定要在鼓勵之列(我指的是在台灣,但在大陸,我認為餘額寶是有貢獻的)…。

 

各種因著新的資訊流通所帶來的新型態「金融服務」將不會只是「支付」與「貸款」的範圍,而這些金融服務的「邊界」也會相對模糊,將來金融行為的界限難以切割,這也解釋了強行區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困難與不智。所謂的Bank 3.0不過是Finance 3.0Banking 3.0的一環,銀行,在這裡代表的是一個概念,而不只是一個機構;如果我們的主管機關,想的還是「機構」的監理而不是「行為」的監理,那就很難面對未來千變萬化的應用景觀了。

 

或許讓我再來舉一些例子,譬如說我們來看看「保險」吧,看看網路環境會在那些方面改變保險的面貌?

 

先看保險的「網路銷售」吧。就比較簡易的保險部分來說,譬如旅遊平安險或汽車保險之類,國際上使用網路環境來做保險的銷售已經十分普遍,大體上,若該等保險商品標的單純,變易較小或容易計算,很快的就成為網路上率先銷售成為電子商務的例子,在這裡,網路並不代替原有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障,而是代替保險公司銷售它們已經存在的險種;當然,也有一些小型保險公司是誕生在網路的環境之中,他們是完全經由網路承接保險業務的企業,是所謂的「線上保險公司」。

 

但對於複雜的保險,譬如人壽保險,保險人與投保人經常需要針對投保標的進行多種確認程序來建立「保險契約」,尤其是計算保險費率,這些型態的險種在網路上比較不是用直接銷售的方式,大部分是採取在一定條件底下,由線上保險公司提供「報價」(Quotes),再由後續的保險經紀人去完成保險契約的方法。

 

在這兩種例子裡,大體上保險的投保過程經過網路科技的協助,特別在資料的交換上節省了許多時間(網路是接觸大眾最經濟有效的途徑),有助於更多簡易型式的保險的普遍應用,也有助於長期的保險資費的降低。但在台灣既有對保險公司的管理,主管機關管得很細,甚至對保險公司承接保險的過程與步驟都有嚴格規範,這些規範有很多與「網路應用」是抵觸的,台灣也因而變成「線上保險」最不發達的國家,和她的網路應用普及完全不相稱…。這當然是「網路金融」尚未發展的一塊重要領域。

 

不只是電子商務「未來」(本來應該是現在)可以在保險銷售業務上產生很大的效益,事實上,電子商務本身(或網路行為本身)也可能產生許多對新型態保險的需求。簡單的例子,譬如說,以我的想法,電子商務不僅使某種簡易的「產品責任險」變得有更普遍的需求,就連「七天鑑賞期的退貨」、「標錯價」與「個資風險」也都有新的保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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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一個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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