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網路金融的想像(四之一)/詹宏志
(本文原載於20140807《壹周刊》專欄)
去年七月,正值我與金管會為了「第三方支付」問題爭吵不休之際,我曾在這個專欄裡寫了一篇文章〈雲端上的錢〉,來介紹並解釋「網路支付」的需求由來及其原理,文中我曾介紹美國好幾種創新的支付服務型態,其中一個名為「推特支付」(Twitpay)是我極欣賞的、可惜只是「曇花一現」的「社群支付」創新;我當時認為,這種可以「一對多」的通訊支付型態極富想像力,在某些應用上也頗為便利,我在文中說:「即使沒有進一步發展的『推特支付』,我也喜歡它的概念,我甚至覺得這樣的概念拿來讓公司「發中秋節每人一千元獎金」、讓個人「做每月固定捐款」等用途,都是很方便也很有意思的應用…。」而在另外公開演講的場合裡,我提到「推特支付」時,也曾舉例說:「拿它來發送遠在天邊的晚輩的壓歲錢恐怕也很合適…。」
言猶在耳,今年農曆過年前夕(一月二十七日),大陸知名網路公司騰訊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推出了一款應用叫「微信紅包」,這是建構在騰訊旗下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裡的一款app,只要你是WeChat的用戶,上線去一個「新年紅包」的公眾帳號進行「關注」(就是註冊),你就可以參與發紅包與「搶紅包」的行列;當然,真正要送出錢或領到錢,你還得再去綁定一張銀行卡…。這個對應春節年景的應用一推出,立即爆紅,為數眾多的群眾投入「搶紅包」的運動,根據媒體對該盛況的報導:「…從除夕開始至大年初一下午四點,參與搶微信紅包的用戶超過五百萬人,總計搶紅包七千五百萬次以上。領取到的紅包總計超過二千萬個,平均每分鐘領取的紅包達到九四一二個…。」
如果你尚不熟悉這個爆紅應用的故事,也許我應該再解釋一下「搶紅包」是什麼意思;「微信紅包」容許使用者利用「群組」方式向多人同時發送紅包,紅包可以是「等額的」(譬如對二十個人每人發送十元的紅包),紅包也可以是「不等額的」,譬如說你設定要向二十個人總共發送二百元的紅包,由程式替你隨機分出二十個不等額紅包,這些有資格領取紅包的群組成員就要上線來「搶」,先搶先贏,就產生另一種趣味。也許你可以看出,其實「發送紅包」不過就是「推特支付」式的「社群支付」型態,並不是新東西(五年前就有了),但加進了「遊戲性」的「搶紅包」,則是地道的獨特創意,我也相信這正是「微信紅包」受到瘋狂歡迎的關鍵…。
這是自從阿里巴巴建立起網路支付服務「支付寶」的「霸權」之後,第一次受到真正的「挑戰」,另有一個支付服務在極短暫的時間,增加了驚人數量的使用者,有一說甚至描述,「微信紅包在二天之內差不多綁定了二億多的銀行卡」(事後看這段描述可能是誇大了),震撼了原來「支付寶」的地位,連阿里巴巴的創辦人馬雲都稱「微信紅包」的橫腰攔截是一次「珍珠港襲擊」…。
相對於中國大陸互聯網產業在金融領域上創意迭出、高潮不斷,台灣的網路產業簡直是「靜悄悄」毫無聲響,連「網路金融」四個字都好像是「髒字眼」,無人敢提及;大部分金融機構想的都還是如何把既有銀行服務「網路化」的舊思維,離真正創新實在太遠了,主管機關(包括金管會和中央銀行)更是視「網路金融」為洪水猛獸,希望它「永遠不要來」,或者像「年獸」一樣,只要關著門避過一夜,第二天就可以出來祝賀大家幸福平安了…。
但真的是這樣,不開放、不面對就可以「避開」網路的金融創新嗎?我看起來是完全不可能的,「金融創新」一方面源於「技術進步」的必然,一方面則因應了消費者的新需求,台灣只要不做,使用者就跑到國外去了。
就拿「微信紅包」來說吧,以目前現行法規來看,發放「電子紅包」是屬於個人對個人之間的轉帳行為,只有傳統銀行才能提供這個服務,網路公司是不被允許的;不久前才從行政院出爐、即將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審查的「電子支付專法」裡才遲遲有了關於非金融機構得以從事P2P的「個人轉帳」業務,但天知道立法院對這個法案要審多久?審出來之後又怎麼知道會變成什麼樣的面貌?但台灣與大陸同屬於「過年發紅包」的文化,知道並擁有「微信」帳戶的台灣民眾起碼有數百萬人,這些人只要覺得「搶紅包」有趣,用手機發紅包便利,他只要拿起手機「關注」一下,綁定自己的銀行帳戶,從此以後他就改用「人民幣」發紅包了…。
所有的群眾行為都有背後的「邏輯」,那份邏輯來自他們自身的利益(方便或便宜或有趣),不是管制者或既得利益者擋得住的,「網路金融」的各種創新項目都是出自這份邏輯。我底下就要試做幾個邏輯的推演…。
讓我們先來看看「網路借貸」(online lending)吧,在過去,中小企業不容易向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貸款,即使主管機關注意到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並且提供了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希望通過擔保讓他們較易取得資金,但實情是,願意承作此類貸款的銀行不多,通常為了放款安全,金融機構多半還是要中小企業負責人提出擔保品。事實上,中小企業當中出色的經營者不會少,有能力發展業務並償還借貸的人應該也大有人在;但困難在於金融機構無法完全掌握中小企業的「經營實況」,又不能確定他們的「財務報表」的可靠程度,結果銀行寧願用低利貸款給大企業,卻不願賺取較高利息貸款給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事實上,我應該說,他們不是「不願意」,而是「沒能力」。
電子商務平台出現之後,有一組新的「數據」或「情報」出現,在平台上營運的「商家」(merchant)的「經營實況」其實是「透明的」,平台業者完全明白商家的營運實力和成長趨勢,加上電子商務平台經常也掌握了商家的「金流」,連交易收入都將「經過」平台之手。這個技術更新所帶來的「新數據」,使掌握中小企業營運能力變得可能,無擔保貸款看起來就沒有那麼大風險了;平台既然了解他們的經營實況,又控制了未來的交易貨款,那些銀行不知道如何承作的貸款業務,對電子商務平台並非難事。在著名的電子商務平台上,亞馬遜(Amazon.com)對它平台上的商家提供一種叫做Amazon Lending的貸款服務,大陸的阿里巴巴也對「淘寶網」上的商家提供一種叫「阿里小貸」的融資,它們大部分都是短天數的小額貸款,擔保品就是商家「未來的貨款」,他們只要掌握住這些款項,貸款的安全性也就保住了。
不是亞馬遜或阿里巴巴比銀行「大膽」,而是他們掌握了過去金融機構無從掌握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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