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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14:16:47| 人氣9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鑑定之注意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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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自: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前提:

身心障礙鑑定基準之 身體功能及結構

1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鑑定類別及其向度。

2.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心智功能損傷,

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或有足夠

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第一項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1.障礙程度1=輕度;障礙程度2=中度;障礙程度3=重度;障礙程度4=極重度。

2.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2項或2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

較重程度為準。

3.第一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項以上,且其中

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鑑定人員:

精神科、神經科(含小兒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

 

評估向度

注意力功能

 

鑑定方法

1.理學檢查

臨床評估

 

2. 基本檢查

(1)相關病史

 (2)理學

(3)神經學

(4)精神狀態檢查

 

3. 特殊檢查

各種注意力功能相關之評量表,

如:SNAP- IV量表、柯能氏量表(Conner’s Rating Scale)

兒童活動量表、問題行為篩檢量表、成人ADHD自填量表等

 

鑑定工具

神經心理相關注意力功能之測驗,

如:廣泛性非語文注意力測驗、

持續操作測驗(Continuance Performance Test)

郭爾登診斷系統(Gordon Diagnostic System; GDS)等

障礙程度

基 準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中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轉移等)

(2)社會、職業或學校功能方面有負面影響,產生中度持續

適應困難(如:無朋友;無法保有工作;學業或工作時,經常

需他人提醒,經常粗心犯錯)

(3)成就明顯落後於一般中下基本水平

(3)生活自理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才能勉強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2

(1)嚴重程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轉移等)

(2)難以對環境之目標依據需求警覺或專注

(3)在社會、職業、學校或生活等多方面都難以獨立維持功能

(如:在學校嚴重適應困難,需在他人協助下才能進行學習;無

獨立工作能力;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生活自理,

且常無法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4

(1)極嚴重程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轉移等)

(2)幾乎完全無法有目的注意任何目標對環境之明顯刺激也難以警覺

(3)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持功能(如:在他人個別協助之

下,仍難以進行學習或工作;需他人持續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生活

自理)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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