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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4:40:29| 人氣1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8無障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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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

1.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2.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
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
 
交通無障礙

1.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

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

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2.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3.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4.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5.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7.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

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

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8.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

前項之優待措施

 

9.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10.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

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1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1010101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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