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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4:38:28| 人氣2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支持服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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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務

1.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

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

續性服務。

 

2.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模式、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5.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5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生活品質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

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1)居家照顧。

2)生活重建。

3)心理重建。

4)社區居住。

5)婚姻及生育輔導。

6)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7)課後照顧。

8)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9)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

者家庭生活品質:

1)臨時及短期照顧。

2)照顧者支持。

3)家庭托顧。

4)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5)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6)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社會參與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1)休閒及文化活動。

2)體育活動。

3)公共資訊無障礙。

4)公平之政治參與。

5)法律諮詢及協助。

6)無障礙環境。

7)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8)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9)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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