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名稱 |
目的 |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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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機關 |
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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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
教育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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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職業傷害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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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務、住宅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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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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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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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主管機關 |
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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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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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交通事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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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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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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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 主管機關 |
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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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 主管機關 |
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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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事務 主管機關 |
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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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主管機關 |
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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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 |
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30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
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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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
中央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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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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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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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
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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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事項。 |
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 |
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監督及全國評鑑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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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及補助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事項。 |
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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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其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
1.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之比例,不得少於1/3。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
2.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3.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4.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5.各級政府應至少每5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
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6.行政院每10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其他
1.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
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畫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工作,並進
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
2.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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