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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1:55:09|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整理)定義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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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www.topwin.com.tw/moi/system_6.html

 

民國1006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3579899 條條文;增訂第 58-1 條條文

 

目的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
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身心障礙者定義

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

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

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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