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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4:41:43|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住的方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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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方面--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
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
其排除障礙。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

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

 

3.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各項服務之提供。

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5.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6.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許可。

 

7.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1)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2)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次,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

1)優等。2)甲等。3)乙等。4)丙等。5)丁等。

 

9.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之評鑑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2年施行。

 

10.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1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安置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立約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訂約。
 

1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建築無障礙

1.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

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2.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3.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4.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行的方面

1.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

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價優待。

 

2.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1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3.視覺功能障礙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

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

公共設施

 

4.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5.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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