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
第七項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障礙類別)
前提:
身心障礙鑑定基準之 身體功能及結構
1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鑑定類別及其向度。
2.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心智功能損傷,
且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或有足夠
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人員:
骨科、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或整形外科等專科醫師
具有內科專科醫師資格之風濕次專科醫師
小兒專科可由具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小兒神經次專科醫師
評估向度
1.關節移動功能
2.肌肉力量功能
3.肌肉張力功能
4.不隨意動作功能
5.上肢結構
6.下肢結構
7.軀幹
鑑定方法
1.理學檢查
2. 基本檢查
(1)肢體基本結構檢查
(2)關節活動度測量
(3)徒手肌力檢查
(4)肢體活動功能檢查
(5)目視步態檢查
3. 特殊檢查
(1)放射線檢查
(2)肌電圖檢查
(3)肌肉切片檢查
(4)等速肌力檢查
鑑定工具
無
1.障礙程度1=輕度;障礙程度2=中度;障礙程度3=重度;障礙程度4=極重度。
2.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2項或2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
| 鑑定向度 | 障礙程度 | 基準 |
七、 神經 、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關節移動功能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1.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各有一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2.一上肢之肩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3.一上肢之肘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4.兩上肢或一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5.兩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6.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 7.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8.兩上肢之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9.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各有一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10.一下肢之髖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11.一下肢之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12.兩下肢或一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13.兩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
2 | 1.上下肢同時符合關節移動的功能程度1級者。 2.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3.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4.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5.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 6.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7.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8.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9.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
3 | 1.上下肢同時符合關節移動的功能程度2級者。 2.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3.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
4 | 上下肢同時符合關節移動的功能程度3級者。 |
類 別 | 鑑定向度 | 障礙程度 | 基準 |
七、 神經 、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肌肉力量功能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1.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2.一上肢之肩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3.一上肢之肘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4.兩上肢或一上肢之腕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5.兩上肢之腕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6.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 7.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 8.兩上肢之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 9.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10.一下肢之髖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11.一下肢之膝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12.兩下肢或一下肢之踝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13.兩下肢之踝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
2 | 1.上下肢同時符合肌肉力量功能程度1級者。 2.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3.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4.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5.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 6.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 7.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8.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9.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肌力程度為二級或三級者。 |
3 | 1.上下肢同時符合肌肉力量功能程度2級者。 2.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3.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一級者。 |
4 | 上下肢同時符合肌肉力量功能程度3級者。 |
肌肉張力功能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至少兩個肢體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級,影響站立或步態。 |
2 | 四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第三級, 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
3 | 四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第四級, 無法站立或行走。 |
類 別 | 鑑定向度 | 障礙程度 | 基準 |
七、 神經 、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不隨意動作功能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1.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三級,明顯動作遲滯、 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 2.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 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影響站立或步態。 |
2 | 1.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 、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2.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 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
3 | 1.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五級,無法站立或行走。 2.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 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無法站立或行走。 |
上肢結構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1.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欠缺者。 2.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3.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或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4.兩手部分指節欠缺之手指共五指以上者。 |
2 |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欠缺者。 2.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3.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或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
3 | 1.一上肢自肩關節完全欠缺者。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欠缺者。 |
下肢結構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1.一下肢踝關節以上欠缺者。 2.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者。 |
2 | 1.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欠缺者。 2.兩下肢踝關節以上欠缺者。 |
3 | 1.一下肢自髖關節完全欠缺者。 2.兩下肢膝關節以上欠缺者。 |
軀幹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1 | 1.頸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且有超過一半以上的 脊椎融合。 2.胸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且經脊椎側面X光檢查, 胸腰椎交界處之Cobb角度大於70度。 3.腰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且腰椎前彎Schober測試 達2公分以下。 4.腰椎或腰薦椎融合五個椎體以上,且腰椎前彎Schober測試達 2公分以下。 |
2 | 1.頸椎與胸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皆各有超過一半 以上的脊椎融合,且經脊椎側面X光檢查,胸腰椎交界處之Cobb 角度大於70度。 2.頸椎與腰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頸椎有超過一半以上 的脊椎融合,且腰椎前彎Schober 測試達2公分以下。 |
3 | 頸椎與胸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皆各有超過一半以上的 脊椎融合,且經脊椎側面X光檢查,胸腰椎交界處之Cobb角度大 於70度。腰椎X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且腰椎前彎Schober 測試達2公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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