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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4:42:55| 人氣1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視障就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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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就業

1.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

 

2.前項勞動合作社之社員全數為視覺功能障礙,並依法經營者,其營業稅稅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
 
3.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10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1/10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4.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2年施行。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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