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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4:46:25| 人氣1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經濟方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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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安全

1.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

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2.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經費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1)生活補助費。

2)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3)醫療費用補助。

4)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5)輔具費用補助。

6)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7)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8)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1.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1.2.6.7.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

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3.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稅捐

1.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2.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3.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
 
社會保險

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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