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收錄音機或隨身聽、點字手錶、語音報時器、特製眼鏡、包覆式濾光眼鏡、手持望遠鏡、放大鏡、點字板、點字機、點字觸摸顯示器、擴視機、螢幕報讀軟體、視訊放大軟體、語音手機】項次 43—63
此為整理的表格,方便大家搜尋閱讀參考,實際及正確內容請以公布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政部101年7月10日發布)及各縣市的公告為主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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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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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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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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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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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款(一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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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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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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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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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功能或規格要求: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款數位型」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其他規定:
(一)視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報時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款及B款僅能擇一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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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款(數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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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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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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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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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點字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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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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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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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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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語音報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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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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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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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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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製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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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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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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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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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書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規格或功能規範:
1.特製眼鏡:針對屈光矯正、斜視矯正、放大、遠用及近用、延伸視野、防眩光、增強對比等功能須另製、加工、修改或染色者。
2.包覆式濾光眼鏡:
鏡框於上緣、側緣及下緣均應有遮
擋光線之包覆設計、有濾光效果、
可阻隔藍光及紫外光。
3.手持望遠鏡:
同時載明倍率及口徑、放大倍率在
二倍以上、重量300公克(g)以
下。
4.放大鏡:
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率及屈
光度、非球面鏡片、倍率應高於二
倍及屈光度高於8。菲涅爾透鏡
(Fresnel Lens)不列入補助範圍。
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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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覆式濾光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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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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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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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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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望遠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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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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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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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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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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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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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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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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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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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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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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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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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點字機(打字機)之使用需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點字機(打字機):具六點鍵以及空白、倒退、換行鍵,可調整邊界。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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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機(打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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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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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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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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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觸摸顯示器-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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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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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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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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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6歲以上且具點字辨識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
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
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規格或功能規範:
1.點字觸摸顯示器A款應符合以
下所有規格:二十方以上且八點顯
示、可支援一種以上視窗版中英文
視障用電腦報讀軟體。
2.點字觸摸顯示器B款應含A款所
有功能及規格,且總重量2公斤以
下。
其他規定:
1.申請者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2.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3.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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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觸摸顯示器-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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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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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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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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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攜式擴視機-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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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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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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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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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申請者限指數視力
(CF-15公分)以上者(依診斷書
或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
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規格或功能規範:
1.可攜式擴視機-A款
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螢幕尺寸
2.8英吋以上、色彩模式3組(黑
白、負片、彩色模式)以上、支援
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6倍以
上者。
2.可攜式擴視機-B款
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
螢幕尺寸3.5英吋以上、色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6倍以上;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或儲存畫面、6.5吋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連接電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把手、觸控螢幕等)達任3項以上功能者。
3.桌上型擴視機A款
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
色彩模式3組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在30倍以上、可自動對焦或可切換手動對焦者。
4.桌上型擴視機B款
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
色彩模式5組(如增加藍黃、黑黃或其他組合)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在40倍以上、可自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儲存、托盤、導引線、定位指示、亮度調整、焦距鎖定、可旋轉鏡頭、一體成型且螢幕可調整、及電腦畫面分割、等)達任5項以上功能者。
5.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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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攜式擴視機-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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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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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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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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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型擴視機-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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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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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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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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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型擴視機-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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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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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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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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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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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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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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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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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6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障者。
(二)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
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
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以下規格
1.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款:
具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字
形字義解釋功能、可使用無字天書
輸入法、具朗讀點字檔案功能、可
支援點字觸摸顯示器。
2.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B款:
具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多
語音方案朗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
前後解釋詞彙功能、具模擬滑鼠座
標導引功能、可支援觸摸點字顯示
器。
3.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C款:
具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圖
形標記功能、完整支援office系
列軟體、具備閱讀pdf檔案功能、
可支援觸摸點字顯示器。
其他規定:
1.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
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
機、螢幕、鍵盤)。
2.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3.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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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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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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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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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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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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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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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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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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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視訊放大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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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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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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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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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6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視障者。
2.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
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
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7)。
規格或功能規範:
至少6倍以上之螢幕放大功能、滑
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標具多種放
大提示調整之選擇、螢幕顯示色相
可作多模式切換(含高反差、對比
色、十字導引、平滑字形等)放大
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全螢幕
顯示或區塊顯示。
其他規定:
1.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
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
機、螢幕、鍵盤)。
2.限指數視力(CF-15公分)以上
者(依診斷書或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申請。
3.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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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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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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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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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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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1.視障者。
2.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
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
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7)。
規格或功能規範:
具各層選單之語音報讀、文字簡訊
播報、開關機聲音或震動提示、語
音播報通訊錄內容及來電號碼等
功能
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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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75%。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50%。
二、不須評估:指免附評報告書;直接填寫申請表後送件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經國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及其他必要資訊。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