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矯具及義具 項次141 — 170
【含義肢及矯具各款、美觀義肢各款、量身訂製之特製鞋、透明壓力面膜、假髮、
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
此為整理的表格,方便大家搜尋閱讀參考,實際及正確內容請以公布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政部101年7月10日發布)及各縣市的公告為主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金額(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部分手義肢 | 10,000 | 2 | 甲 | 補助對象: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肢障者 2.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骨科之專科醫師診斷及相關治療師評估(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0、21)。 2.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0、21) 其他規定: 1.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申請 給付,並達本基準表所定之最低使用 年限後,因需要而重新製作者始得申 請本項補助。 2.對同一部位每次申請以給付一項次為限。 3.美觀手套、腳掌組更換應於新製義肢滿2年後,始得申請。 4.義肢得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補助,其補助額度得予加倍。 5.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部分足義肢 | 10,000 | 2 | 甲 |
※美觀手套 | 8,000 | 2 | 甲 |
※義肢腳掌組 | 4,500 | 2 | 甲 |
※腕離斷或肘下義肢 | 40,000 | 5 | 甲 |
※踝離斷或膝下義肢 | 40,000 | 5 | 甲 |
※肘離斷或肘上義肢 | 60,000 | 5 | 甲 |
※膝離斷或膝上義肢 | 60,000 | 5 | 甲 |
※肩關節離斷或肩胛骨離斷義肢 | 70,000 | 5 | 甲 |
※髖離斷或半骨盆切除義肢 | 70,000 | 5 | 甲 |
※踝足矯具(踝足支架) | 3,500 | 3 | 甲 |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肢障者。 2.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身心障礙鑑 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骨科或神經科 之專科醫師診斷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22、23),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及加註製作部 位。 2.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 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2、23)。 3.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 者,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另限制 脊柱側彎診斷為十五至四十五度者 規格或功能規範: 1.踝足矯具: 限為高溫熱塑材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 質,且必須跨越踝關節。 2.膝踝足矯具: 須為高溫熱塑材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 質,並須跨越膝及踝關節。 3.髖膝踝足矯具: 須為高溫熱塑材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 質,並須跨越髖、膝及踝關節。 4.肘部或膝部副木: 須內含金屬條及固定帶。 5.髖矯具: 須具有限制髖關節內收或屈曲角度之 功能。 6.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 可提供脊柱變形並有惡化可能或影響 呼吸功能者支持及保護脊椎之功能。A 款應含金屬立柱、胸帶及骨盆帶,並 具限制軀幹動作之設計。B款須以石 膏於軀幹取模,並以高溫熱塑型材料量身訂製。 7.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 根據三點壓力原理製作,而能積極矯 正脊柱側彎及旋轉變形之背架,須含 量身取模之骨盆固定,並可局部調整 壓力。 8.支架鞋具須及矯具之金屬立柱固定 連結,而完整包覆足部,不得僅為托 足板形式。 其他規定: 1.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矯具,不予補助。 2.踝足矯具、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 矯具、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 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支架鞋具等項 目。18歲以下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 更換之需求者,每年得申請一次。 3.同一部位每次申請以給付一項次為 限,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補助時補助 額度得加倍計算。 4.支架鞋具補助單位為一雙,得搭配 下肢矯具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 2.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膝踝足矯具(膝踝足支架) | 8,000 | 3 | 甲 |
※髖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支架) | 10,000 | 3 | 甲 |
※支架鞋具 | 4,000 | 3 | 甲 |
※肘部或膝部副木 | 1,500 | 5 | 甲 |
※髖矯具 | 6,000 | 5 | 甲 |
※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A款 | 4,000 | 5 | 甲 |
※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B款 | 10,000 | 5 | 甲 |
※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 | 15,000 | 5 | 甲 |
量身訂製之特製鞋A款-單側開楦 | 8,000 | 2 | 甲 | 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肢體障礙者且經輔具輔助下 能獨立步行者。 2.先天性或疾病所造成足部構 造異常者。 3.市售鞋款無法滿足其合腳需 求,而須量腳取模製作者。 評估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骨科、復健科或免疫風濕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構造性足關節嚴重變形(非單純之扁平足)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並註明製作部位。 2.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 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4)。 規格或功能規範:應依據個別需求取模獨立開楦訂作。 其他規定: 1.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2.14歲以下得每年申請補助一次。 3.本項補助金額包含雙腳鞋具。 4.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量身訂製之特製鞋B款-雙側開楦 | 10,500 | 2 | 甲 |
透明壓力面膜 | 12,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補助對象: 因燒燙傷、皮膚損傷致顏面構造損傷之身心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整形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專科醫師 出具診斷證明並於診斷證明書載明本 項輔具需求。 規格或功能規範: 須為個別化取模製作,服貼臉部曲線。 其他規定: 1.第一次申請後2年內再度申 請者,得免附醫師診斷證明。 2年後仍有需求者,須憑3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始得申請。 2.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假髮 | 20,000 | 4 | 依醫師診斷 | 補助對象: 顏面損傷並因燒傷或外傷造成 頭皮缺損而使頭髮無法重新生長者。 評估規定: 經整型外科或皮膚科等相關專科醫師 診斷,並於診斷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規格或功能規範: 須為全部真髮,採手工植髮方式織 造,帽材須選用透氣材料,髮帽須符合使用者頭型。 其他規定: 1.每次至多可申請2件,補助金額上 限按左列基準倍數計算。 2.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義眼 | 10,000 | 5 | 依醫師診斷 | 補助對象: 顏面構造損傷及視覺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整型外科、眼科、耳鼻喉科 或口腔外科等相關專科醫師診 斷,並於診斷書載明本項輔具 需求者。 規格或功能規範: 1. 須為可接觸人體之矽膠或壓克力、 樹脂等材質製作,且外觀須自然並模擬實體之形狀及色澤。 2.人造眼窩應包含眼球、眼瞼、睫毛、眼窩週邊組織等部位。 其他規定: 1.同時申請兩側補助者,其補 助金額按左列基準倍數計算。 2.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義鼻 | 10,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義耳 | 12,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義顎 | 20,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混和義臉-人造額片 | 10,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混和義臉-人造頰片 | 10,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混和義臉-人造眼窩 | 20,000 | 1 | 依醫師診斷 |
附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75%。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50%。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
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並應標示其他必要資訊。
五、「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輔具評估人員
輔具評估人員 | 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 |
甲類 |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考試及格證書。 |
本辦法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前,實際從事輔具評估工作者,得繼續
從事輔具評估工作3年;期滿前,應具前項資格,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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