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含淋浴椅(床)、特殊簡易洗(浴)槽、頭護具、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或
沐浴椅、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衣著用輔具】項次 131—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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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政部101年7月10日發布)及各
縣市的公告為主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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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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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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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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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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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無障礙設施-壁掛式淋浴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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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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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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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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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須居住於設籍縣市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1.植物人。
2.肢障者、視障者、失智
症者、平衡障者、重器障
重度者、智障重度者。
3.具前款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
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
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
環境及使用需求之評
估,並開立輔具評估報告
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
編號19)。
規格或功能規範:
1.「門」之工程分成A、B兩款
A款:
為改變門片類型、門檻降低、順平或剔除、加裝橫式截水槽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工程。
B款:
門之加寬、加高、新增、調整位置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工程。
2.「水龍頭」係指改裝為
撥桿式、單閥式或電子感
應式。
3.「固定式斜坡道」係指
固定於地面無法移動之
斜坡,且材質須為金屬材
質或泥做工程,鋪面應有
防滑功能且長度達150公
分以上。
4.「非固定式斜坡板」係
指可任意移動之斜坡
板,分成A、B、C三款:
A款為非輕量化材質,不
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或
長度超過30公分之攜帶
式輕量化斜坡版;
B款為輕量化材質,具可
收折及攜帶功能,長度超
過90公分;
C款為輕量化材質,具可
收折及攜帶功能,長度超
過120公分,且荷重能力
達180公斤以上。
5.改善流理台於可靠近
之邊緣20公分範圍
內,至少須有高度65
公分以上之腿部淨空間
其他規定:
1.門之A款及B款僅能擇一申請。
2.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
位之長度每10公分補助
150元。
3.隔間以牆面每平方公
尺補助600元。
4.固定式斜坡道和非固
定式斜坡板,於同一處僅
能擇一申請補助。
5.居家無障礙設施,全戶
最高補助金額低收入戶
最高補助六萬元,中低收
入戶最高四萬五千元,非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三萬
元。戶內身心障礙人數每
增加一人,全戶可補助額
度上限按上列基準增加
30%,但全戶最高
補助額度不得逾上開基
準1.5倍。
6.戶內有新增身心障礙人口時,於左列年限內曾申請之項目仍得再度
申請,全戶補助總額比照
(五)之基準。
7.每次申請之各項目併計為一項次之輔具補助。
8.各項均以身心障礙者
共同生活戶為申請單位。
9.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者,其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補助單位得審查其施作及核銷內容是否及輔具評估報告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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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無障礙設施-特殊簡易洗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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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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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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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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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無障礙設施-特殊簡易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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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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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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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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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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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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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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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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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智障者。
2.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3.張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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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或沐浴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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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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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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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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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肢障者。
2.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3.具上述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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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體溫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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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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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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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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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視障者。
2.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其他規定:
1.
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
計限身心障礙者本人具獨立操作能力者始得申請,並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請一台。
2.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其他必要資訊。語音血壓計、語音體溫計之保固書並應標示經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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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體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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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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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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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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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著用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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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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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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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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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身心障礙者。
規格或功能規範:
1.衣著類輔具:
可協助衣著之穿衣桿、穿
鞋器、襪輔助器、長柄取
物鉗等相關項目。
其他規定:
1.上列各類補助金額為
單次補助額度上限。
2.限居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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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75%。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50%。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
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
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
五、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輔具評估人員
輔具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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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並具下列各類輔具評估人員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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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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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考試及格證書。 |
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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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以上醫學、護理、復健諮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特殊教育、聽語、醫工、輔助科技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並從事輔助科技相關服務滿2年。 |
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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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視覺功能障礙輔具評估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完成20名視覺功能障礙者輔具評估服務,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大專校院視光學系畢業。 2.曾任職於視覺功能障礙服務提供單位,實際從事定向行動訓練、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或視覺功能障礙輔具訓練等服務。
3.曾任職於政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特殊教育或職業重建之服務單位,實際從事視覺功能障礙輔具相關評估、適配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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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前,實際從事輔具評估工作者,
得繼續從事輔具評估工作3年;期滿前,應具前項資格,始得
繼續提供服務。
六、不須評估:指免附評報告書;直接填寫申請表後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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