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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14:48:08| 人氣5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身心障礙者鑑定之視覺障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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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自: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前提:

身心障礙鑑定基準

 身體功能及結構

1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鑑定類別及其向度。

2.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心智功能損傷,

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或有足夠

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第二項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鑑定人員:

眼科專科醫師 

 

評估向度

視覺功能

 

鑑定方法

1.理學檢查

2. 基本檢查

(1)一般檢眼法

(2)視力檢查

(3)眼壓測定

(4)細隙燈檢查

(5)眼底檢查

(6)屈光檢查

 

3. 特殊檢查

(1)光覺測定

(2)超音波A掃描

(3)超音波B掃描

(4)螢光眼底攝影

(5)電腦視野計

(6)網膜電壓ERG

(7)眼電壓EOG

(8)視覺誘發電位檢查VEP

(9)詐盲檢查

 

鑑定工具

(1)遠距離視力表

(2)近距離視力表

(3)眼底鏡

(4)網膜鏡

(5)眼壓計

(6)細隙燈顯微鏡

(7)電腦驗光機

(8)電腦視野計

(9)ERGEOGVEP等電生理儀

1.障礙程度1=輕度;障礙程度2=中度;障礙程度3=重度;障礙程度4=極重度。

2.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2項或2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

  以較重程度為準。

3.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2項或2項以上之最高障

  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障礙程度

基 準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或

2.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不含)時,或

3.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2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1時,或

2.優眼視力為0.1,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5dB(不含)者。

3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01(或小於50公分辨指數)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0dB(不含)者。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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