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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本週最大條】假收養,真販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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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6/07/17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日前,士林地區爆發販嬰事件,弘安診所具有醫師執照的負責人假借「棄嬰之家」的名義,竟然暗中作起「買賣」嬰兒的生意。據報載,該診所負責人涉嫌販賣嬰兒,價格是男嬰35萬元,女嬰28萬元,警方在搜索診所,發現診所內還有數名孩童,但該負責人否認販嬰,警方還是將負責人夫婦帶回偵訊,並查扣有病歷資料的電腦,地檢署深夜複訊後,檢察官認為二人涉嫌重大,依所涉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200693自由時報新聞參照)。

【解析】

◎販賣人口犯啥罪?

基於人性尊嚴的道理,各國多明文禁止販賣人口,並以刑法加以處罰。販買人口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章。依據刑法第296條之1規定:「(第1項)買賣、質押人口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2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4項)媒介、收受、藏匿前3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5項)以犯前4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如有違反,依據同法第58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收養行為若有對價,就可能構成犯賣人口

一般買賣嬰兒通常是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方式,查緝不易。通常由醫師配合開立假的出生證明,直接將買嬰的人登記為嬰兒之父母。另外,如果一時找不到買方,則會先登記在人頭名下,等到有買方出現,買方再以收養的方式登記為養父母。看似合法,但檯面下如有金錢的買賣關係,就是非法了。

新生命的誕生,看在爸媽的眼裡,是多麼甜蜜,可是,對於想要孩子,卻無法生育的父母,只有羨幕的份。收養小孩可以透過合法的民間機構辦理,但買小孩終究就是違法的,千萬不要一時糊塗,賠上自己與小孩的未來。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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