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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11:52:45| 人氣4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337期:豬隊友拆夥擺爛,拖延不還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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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法律新聞週報         337(每週一出刊)

R.S.  Legal  News  Weekly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3/10/20

【法律加油站】:豬隊友拆夥擺爛,拖延不還錢,怎麼辦

【事件】

    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事業,後因理念不合而決議解散。但主事經營之甲,卻一再拖延,不願提供帳冊,也不願意對帳、清算財產。此時,其他合夥人乙、丙,應如何讓合夥財產得以進行清算,拿回自己應拿的錢呢?

【解析】

◎拆夥之後,可以馬上要求退款,將自己的錢拿回來嗎?

依據以往通常之實務見解,拆夥(解散)後,尚須進行「清算」,才能取回自己應拿的錢。法院常常以拆夥後,未經清算,而駁回合夥人要求還款之請求。

此觀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例認為:「合夥解散後,應先經清算程序,合夥財產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需數額後,始能就賸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全部返還之請求」。由上可知,合夥財團無論是全體解散或有合夥人退出,必須先經清算或結算之後,才可退還該退出合夥之人應得成數之出資及利益,在還沒清算或結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退還。

以上可參照  第311期:合夥要解散!如何拆夥、退?@法治國律師事務所|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豬隊友遲遲不進行清算,怎麼辦?

由於以往法院通說見解,針對部分合夥人請求退還出資額或分配利潤,採取非常嚴格的要件標準,必須以「清算」或「結算」完畢,才能請求。很多人都因尚未「清算」完畢,而遭法院駁回訴訟。但合夥財產要進行清算,最大的問題正是各個合夥人意見不一致,導致無法進行清算,或甚至是一方冷處理、置之不理,導致無法完成清算。

之後,法院採取折衷方案,就是請求分配合夥財產的案件,先以「一部判決」之方式,判決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合夥財產;待清算完成後,再依清算結果,判決分配款項。

此觀最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566裁判意旨認為,「按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8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計算,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而為給付者,法院就該請求報告計算之部分,應依同法第382 條規定為一部判決;俟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之請求,就給付部分再為裁判」。

而合夥(資)解散後,合夥(資)財產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固不得為原來出資或利潤為返還或給付之請求。惟本件原告既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系爭合資財產,並於清算完畢後,被告應就賸餘之財產返還予原告。此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規定之以一訴請求計算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而為給付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清算系爭合資財產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先為一部判決,待該協同辦理清算合資財產部分判決確定後,由被告任意協同辦理或依強制執行而為合夥財產清算之計算報告後,再就原告其餘請求是否有理由為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簡而言之,合夥財產在未清算結算之前,合夥人固然不能直接請求返還出資款項、分配利潤;但合夥人依法可請求不配合清算之其他合夥人協同辦理清算,以利將來依據清算結果,進行款項分配。

◎請求由法院直接進行算帳、分配款項,可以嗎?

由於上述折衷方案,雖可請求法院判決各合夥人應協同辦理清算,但在時效上仍屬緩不濟急。近來最高法院已准許在合夥人間如就各自提出之帳目有爭執,而難以偕同清算之情況下,可訴請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分配。

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謂:「按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該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其過半數決所選任之清算人,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各合夥人應受利益順序為之,此觀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99條規定自明。準此,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難以協同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應為法之所許。」

◎小結

    依據以往通常之實務見解,拆夥(解散)後,尚須進行「清算」,才能取回自己應拿的錢。法院常常以拆夥後,未經清算,而駁回合夥人要求還款之請求。

很多人都因尚未「清算」完畢,而遭法院駁回訴訟。但合夥財產要進行清算,最大的問題正是各個合夥人意見不一致,導致無法進行清算,或甚至是一方冷處理、置之不理,導致無法完成清算。

    之後,法院採取折衷方案,就是請求分配合夥財產的案件,先以「一部判決」之方式,判決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合夥財產;待清算完成後,再依清算結果,判決分配款項。

    上述折衷方案,雖可請求法院判決各合夥人應協同辦理清算,但在時效上仍屬緩不濟急。近來最高法院已准許在合夥人間如就各自提出之帳目有爭執,而難以偕同清算之情況下,可訴請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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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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