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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4:41:29| 人氣3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事件總是不斷重演9: 2024總統大選,監獄受刑人要求在監所內設投開票所!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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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總是不斷重演9 2024總統大選,監獄受刑人要求在監所內設投開票所!有理?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發行日期:2023/11/20

【事件】

    2024年總統大選日期即將到來,有監所受刑人希望屆時也能投票,於是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中選會或各縣市選委會可以在監所內設立投開票所,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20231116駁回受刑人的請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之主要理由是,本件經本院略式審查結果,尚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其戶籍所在地的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換言之,法院認為人民並無請求設置投開票所之公法上請求權

【解析】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人民並無請求主管機關設立投開票所之請求權,理由大略如下:

1、選舉權為民主憲政制度下之產物,非人民與生俱來之原始權利,其行使須賴國家(主要是立法者)建立制度、設定程序,方足以實現之。憲法第17條明文保障人民享有選舉權,並於第129條明定除憲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130條前段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2、惟人民選舉權之具體享有及其行使,須以選舉制度之存在為前提,而憲法僅就有限事項自為規定(如憲法第12章、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及第4條第1項等),有關選舉制度之建構,尤其是行使憲法第17條所定選舉權之要件等,均須賴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之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之選舉法制。是憲法第17條所保障之選舉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之實體法保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法制後,憲法保障選舉權之要求始得具體化;憲法及立法者對於選舉制度的內容有相當充分的形成空間,包括對人民選舉權資格及行使方式(如投票日期、地點、方法等)的合理限制,憲法第130條前段規定其中「依法」即可謂上述立法形成之憲法依據。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雖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但應同時結合其他條文以探求立法者之真意。

4、尚難得出人民有依系爭規定,請求在戶籍所在區域為其個人因素在性質上為管制封閉之場所例如矯正機關內(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收容人或因此牽涉要求同一戶籍區域之一般民眾進入該投票所投票,及以特殊方式供收容人行使投、開票之請求權。

       而類似此種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要件為何?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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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期:民眾提告政府要買疫苗供施打!刁民?有理?@法治國律師事務所|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984212-66299-1.html

本台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開設.「法治國」(Rechtsstaat)一詞源自於德文,是由 「Recht」(法)及「Staat」(國家)二字組成,意思是「由法律控制的國家」。本所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自105年9月起喬遷至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 。本所官方網站為 https://mypaper.pchome.com.tw/rechtsstaat ,電話為02-82282018,傳真為02-82281262,緊急連絡電話為0911-56-10-78,電郵為wang.rslaw@msa.hinet.net。 #中和律師 #新北律師 #家事律師 #離婚律師 #台大律師 #憲法律師 #辯護律師 #法扶律師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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