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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本週最大條】罷免,有這麼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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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6/06/26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民進黨政府因近日來的連連弊案,且涉案層級不斷升高,已經上升到總統夫人及總統女婿。近月以來,從SOGO禮券案到台開案,讓泛藍陣營抓到機會,順勢提出罷免總統的憲法程序。有關憲法對於總統罷免的相關規定為何?

【解析】

◎罷免總統的憲法規定

罷免總統,不是一種單純的政治訴求,而是一個憲法明文規定的程序。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款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圖示如下:

 

◎正副總統是否同時罷免?

至於總統、副總統是否一定要在同案中一同被罷免?

依據學理,總統、副總統在競選時是聯名競選,理論上罷免時也應聯名罷免。但依據目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解釋上應該不必然一定要聯名罷免,也可以只針對其中一人罷免。

◎罷免總統,以總統有具體之「違法」情事為限嗎?

而罷免案提出之理由,是不是以總統或副總統有「違法」情事為限。在學理上,罷免是「政治責任」的追究,或「政治好惡」的選擇,不以有具體之違法事由為限。因此,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曾以陳總統並無具體之違法事實為由,一度反對罷免案,但此種說法與學理並不相符。

◎可以一再提出總統罷免案嗎?

如罷免案經公民投票後被否決,是否可以一再提出罷免案?答案是不行。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對其為罷免案之提議。」。

甚且,依據國外憲法例,如德國威瑪憲法或奧地利憲法,均明文規定,罷免案經公民否決的話,總統任期重新起算。因為透過罷免程序,也等於是一種重新選舉,此種設計,不但可以節省選舉成本,也可以遏止反對黨以不負責任之態度濫行提出罷免,值得我國參考。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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