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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腳尾飯,不罰;撞法院,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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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6/03/20

☉發行單位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民意代表為民喉舌,有時為了求新聞效果,種種的問政方式,常常遊走在法律邊緣。例如:前些日子的「腳尾飯風波」以及「立委邱毅率車衝撞法院大門」,都風光一時,但也都遭法辦。近日,法院對於這些案件作成決定,但同樣是橘營民意代表,兩案結果卻大不同。腳尾飯事件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200568今日新聞參照),但衝撞法院事件卻遭判刑(2007323自由時報新聞參照)。

【解析】

◎腳尾飯事件

臺北市議員王育誠,在市政質詢時,質疑臺北市殯葬處未妥善管理腳尾飯的處理,導致外流,並以一段「模擬」的錄影畫面指控業者有回收往生者祭品的情形,不但讓殯葬業名聲掃地,被指控收留腳尾飯的倒楣餐飲業者,生意也幾乎做不下去。

本案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包含有錄影帶造假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問題、誣指公務員讓業者回收腳尾飯是否有讓公務員遭懲戒或判刑之虞、以及模擬影帶是否有侮辱公署等問題。

首先,不起訴處分書認為播放的錄影帶是經過剪接,其中,有兩段是王議員的助理以模擬的方式拍攝,只有第三段是殯儀館員工真正處理腳尾飯的畫面,在腳尾飯部分,影帶沒有被偽造;且錄影帶並不算是公文書,因此,即使王育誠得知影帶內容有部分是助理模擬拍攝的,也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的罪名。

其次相關拍攝內容固屬模擬,但在其中一段確有拍出不詳黑衣人蒐集祭品,只不過無從歸責於台北市殯葬業者,而這些「證據」全都不足以使人受懲戒,加上也王議員也無據此向相關檢調單位控告市府人員瀆職,因此並無所謂「誣告」問題。

最後,在議會質詢時,就市府主管殯葬業務機關就祭品、腳尾飯外流等未為妥善管理的事實為指謫,而非出以抽象的謾罵,也不構成「侮辱公署」要件。

◎衝撞法院案

2004年總統大選開票完成後,立委邱毅抗議選舉不公,隔日凌晨到高雄地院聚眾抗爭、衝撞法院大門。法院依「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判處邱毅有期徒刑16個月。法院經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帶,顯示邱毅有站在宣傳車上,帶頭喊衝及整隊的行為,並經轄區員警等證人到庭陳述,認定邱委員所犯涉及「首謀」聚眾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傷害及毀損等4罪,因屬牽連關係,因此從重論以「首謀」聚眾妨害公務一罪。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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