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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3 00:43:05

談刑法


( 轉載自律師網 ; 作者 : 薛銘鴻律師 ) 一、刑法是處罰犯罪的實體法 (一)刑法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最低道德標準」,一但低於這個標準便是「犯罪」,立法者就規定「處罰規範」(實體法)來懲治犯罪,這部處罰規...

2005-06-03 00:36:55

談妨害名譽罪 ( 含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


( 轉載自網路 )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

2005-06-03 00:08:35

談精神損失


依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主張財產上損害(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和非財產上損害(又稱為精神損失或慰撫金)二者。其中,財產上損害得請求的項目,依照患者或死或傷的不同,民法第1...

2005-06-02 23:49:39

病歷之證據保全


( 作者 : 林志六 律師/醫師 ) 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中最重要的證據資料,常是鑑定責任歸屬的關鍵依據。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保全證據,防止病歷滅失,或遭隱匿、竄改,可以由檢察官依規定,命持有病歷之醫療院所提...

2005-06-01 20:42:48

「抬棺抗議」或「撒冥紙」; 合法嗎 ?


( 作者 : 譚健民醫師 ) 勿因一時情緒發洩而採取不理性的抗爭動作 *「醫療法」修正條文業於93年4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3211號令公布:「為維護第三人就醫權益未來有醫療糾紛不得再到醫院外抗爭。」 ...

2005-06-01 20:13:20

解決醫療糾紛的另一個可能性 — 仲裁


( 作者 : 薛瑞元 律師/醫師 ) 今(1998)年6月24日,「商務仲裁條例」經過修正改名為「仲裁法」,並明定在1998年12月24日開始實施,於是將仲裁制度從專門處理商務糾紛的領域,擴大到所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這...

2005-06-01 20:01:30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作者 : 薛瑞元 律師/醫師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公佈實施之後,醫界對於如何因應,尤其是病歷調閱方面,頗感傍徨。衛生主管機關和法學界也有分歧的意見。對於這個問題的釐清,可...

2005-06-01 19:57:39

企業積欠健保費 員工就失去健保屏障?


( 作者 : 薛瑞元律師/醫師 ) 據報載,近日來企業一再爆發財務危機,無力如期繳交保費,已經使得數十萬員工失去健保的屏障。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全民健保法第十一條規定...

2005-06-01 19:52:33

不符給付條件的個案 如果拒收的法律責任問題


( 作者 : 薛瑞元 律師/醫師 ) 急診醫學會針對急診部門常見醫病糾紛舉辦座談會,其中牽涉到健保給付制度下,不符給付條件的個案如果拒收的法律責任問題,各界有不同的看法。 這個問題的根本,其實就在於...

2005-06-01 19:41:16

律師對您的責任


( 轉載自 : 律師面面觀 ) 律師是您的法律代言人,不論是在倫理上或法律上,律師代表的是您法律上的權益,瞭解律師對您的責任及義務,才能確保您的自身權益被忠實地代言。 您可以檢視您的律師是否符合以下的基本...

2005-06-01 19:38:06

律師收費


( 轉載自 : 律師面面觀 ) 律師服務當然要收錢,按委任他人處理事務的對價來看,就是「報酬」。律師有時喜歡自己冠個好聽的名字,叫「公費」,有點是「公益費用」的意思,怕被說是做生意的樣子,不過,反正都是新...

2005-06-01 19:09:14

醫療說明的範圍


( 作者 : 林志六律師/醫師 ) 在昔日「父權式醫病關係」下,病患應接受什麼治療,完全由醫師決定,病患很難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甚至在極端的例子中,病患不要說有意見,就連拒絕治療的權利都沒有。但是今日人權高漲...

2005-06-01 19:04:30

醫療事故之訴訟方式─刑事告訴或民事起訴


( 作者 : 林志六律師/醫師 ) 一般碰到醫療糾紛案件時,絕大部份的律師都會建議患者方面,要先提起刑事告訴,然後再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   這種方式傳統上認為具有兩大優點:第一...

2005-06-01 18:56:21

醫療鑑定制度的探討


( 作者 : 林志六律師/醫師 ) 台灣高等法院78年度上字第1156號判決的案例中,患者兩側腦部均生長腦瘤至某醫學中心接受手術治療,因質疑醫師手術方式錯誤(因右側腫瘤較大,應先手術,醫師卻先開左側)導致須多次手...

2005-06-01 18:53:27

醫療行為和一般傷害行為之不同處


( 作者 : 林志六律師/醫師 ) 國家為保障每個人的身體健康不受他人侵害,在刑法中設有傷害等罪名,禁止任何人無故傷害他人身體。因此,如果有人拿針紮人可能會構成傷害罪,而拿刀切斷他人手腳更可能成立重傷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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