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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3 00:08:35| 人氣1,2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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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主張財產上損害(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和非財產上損害(又稱為精神損失或慰撫金)二者。其中,財產上損害得請求的項目,依照患者或死或傷的不同,民法第192條各設有明文規定。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則規定在民法第195條。
  財產上損害,以患者遭受傷害但幸未死亡者為例,可請求的項目有「勞動能力的減少」及「生活上需要之增加」兩個項目,內容及範圍較為客觀,若有爭議大多是如何舉證以及認定標準如何界定的問題。但是精神上痛苦並非財產損失,純屬主觀性質,如何程度的賠償才能達到慰撫的效果,難以認定。


台長 :

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至於賠償之數額,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做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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