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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1 19:09:14| 人氣4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說明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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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志六律師/醫師 )

在昔日「父權式醫病關係」下,病患應接受什麼治療,完全由醫師決定,病患很難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甚至在極端的例子中,病患不要說有意見,就連拒絕治療的權利都沒有。但是今日人權高漲,重視個人自我決定自由,醫師執行治療前不僅應先取得病患同意,更必須對之詳盡說明,否則即有可能被認為違反說明義務,而須負賠償責任。

然而怎樣的說明,才算充足、詳盡呢?

學說上有寬嚴不同的三種理論:

(1)合理的醫師說

(2)合理的患者說

(3)具體的患者說。 

  依照合理的醫師說,醫師只要能依照醫學上常規,將一般醫師作同種醫療行為時都可能會告知病患的事項,向病患說明即可,而不管該病患是否可以了解所說明的內容。「合理的患者說」要求醫師的說明,必須足夠讓具備一般知識的病患能夠了解治療的意義和危險性才行,同樣不考慮個別患者的理解能力。「具體的患者說」則要求醫師必須針對個別患者的知識程度,及理解能力作不同的說明,務必能使聽取說明的患者可預確實了解,才算充足。

  第一種「合理的醫師說」,以醫師的常規作標準,對醫師最為方便,只要醫師自行訂定規範,供遵守即可。目前許多醫院針對部份特殊檢查(例如:血管攝影,內視鏡檢查),或特定手術、麻醉,在同意書上都已印製特定的說明,注意事項,就具有這種性質。這種程度的要求,對於醫師作說明固然簡便,但若是病患醫學知識較低,或理解能力較差則有保障不足的缺點。  

  第三種「具體的患者說」以個別病患所能了解的程度作標準要求不厭其煩有教無類,對於醫師似又太苛。並且若是依照此說,說明事項將難有一定標準,倘若病患剛好具有醫師身份固然輕鬆,但若碰到醫學知識較差的病患,負責說明的醫師可就苦不堪言。

  較合理可行的方式,應採第二種的「合理的患者說」。以一般大眾可能合理了解的程度作標準。醫師的說明只要能使具備一般知識水準的人得以了解即可。如此寬嚴適中,易於執行。若然,則可由各醫學會參照此一標準,製訂執行各項醫療行為時應說明事項的範本,對外公開,並定期檢討修正。如此一方面可供醫師參考遵循,他方面亦可作為衛教素材,提昇大眾醫學知識水準,且可供法院判定是否已盡說明義務之參考,似較妥當。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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