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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1 19:57:39| 人氣3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企業積欠健保費 員工就失去健保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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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薛瑞元律師/醫師 )

據報載,近日來企業一再爆發財務危機,無力如期繳交保費,已經使得數十萬員工失去健保的屏障。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全民健保法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因此除了第十一條的法定事由之外,並不喪失保險對象之資格。對於員工而言,除非受到資遣或公司解散等原因,喪失員工的身份,因而符合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之外,還是有被保險人的資格。

全民健保的保費,依被保險人的身份,切割為自付部份、投保單位負擔部份、以及政府補助部份。但是與一般商業保險的保費不同,這只是全民健保財務負擔上,政府、投保單位、民眾個別應負擔義務的計算方式。這可以從第二十八條眷屬的保費,保險對象自付額(以實際眷屬人數計)和投保單位、政府應負擔部份(以平均眷屬人數計)計算基礎的不同可以推知。因此並不是每部份均繳齊,才視為被保險人的保費已繳,也才能享受健保的給付。換句話說,員工只要繳交其應負擔的自付額,就完成他的義務,可以享受健保的給付,與政府補助部份有沒有繳給健保局,或投保單位有沒有將其應負擔部份繳給健保局,都沒有關係。而企業員工的自付額部份,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再向健保局繳納。現在的問題是:投保單位沒有將員工的自付額予以扣繳給健保局(事實上已經連工資都付不出來)時,能不能認為員工未盡其繳款的義務,而影響其享受健保的權利?

換另一個問題來看,如果員工已將自付額交給投保單位,但是投保單位卻捲款而逃,未將之繳給健保局時(這種情形在某些職業公會已曾發生),員工是否已經算是盡了他的繳款義務?再換另一種問法:投保單位究竟是員工的受託人,受員工委託代繳自付額給健保局:或是健保局的受託人,受健保局的委託代收員工的自付額?

答案應該是後者。原因有二:

全民健保法第三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自付額時,健保局可以通知催繳並加徵滯納金,如仍未繳可以依法訴求,在起訴後繳清前,可以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份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因此,被保險人的義務僅止於將應繳金額繳納於投保單位就算完成,顯然投保單位是健保局的委託收款單位。
認為投保單位受員工委託繳交自付額,是不合理的。因為員工雖然有繳交自付額的義務,也應該有選擇以何種方式繳款的權利。只是因為健保局行政作業的方便,才規定由投保單位扣繳,但是不能因此將投保單位違反規定不將自付額上繳的不利益歸諸於員工,否則即是強迫人民將財產交給他不信任的人,嚴重剝奪個人的意思自由與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
因此企業的財務發生危機,員工縱然未領到薪水,也不能說他的健保自付額未被公司扣繳,因為不論如何,員工本來就拿不到這筆錢。至於公司是否已經做了扣繳的程序,是公司的事,與員工無關,員工應該仍然可以享受健保給付。至於公司自己積欠應負擔的部份,以及違反健保局委託扣繳員工的自付額部份,健保局應自行向公司求償。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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