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尊重作者》上
├人到忘情近佛心。2006.07.14.五 03:23:26
◇附錄一:傅紅雪給悟的回應。
2006.07.11.二 02:25:54
◇附錄二:小男人的回應
2006.07.11.二 11:06:33
◇附錄三 ◎天邊
├潘文良。2006.07.11.二 23:00:00
├潘文良。2006.07.14.五 08:47:41
├潘文良。2006.07.14.五 09:48:44
├水玲瓏。2006.07.14.五 09:57:39
├砂transparent。2006.07.14.五 17:49:00
├夜聞落葉。2006.07.14.五 19:52:47
├凡。2006.07.14.五 22:24:41
├建哥哥。2006.07.15.六 02:46:33
├小男人。2006.07.15.六 10:29:34
├潘文良。2006.07.15.六 21:28:03
└嫣然。2006.07.16.日 00:04:55
~~~~~~~~~~~~~~~~~~~~~~~~~~~~~~~~~~~~~~~~~~~~~~~~~~~~~~~~~~~
├人到忘情近佛心。2006.07.14.五 03:23:26
拿別人發生的事,來加以評頭論足……來呼籲尊重什麼什麼的……
你又算是個什麼東西…自命清高嗎?
傅先生,更是過街老鼠,找到蛇鼠一窩的藏身處……點頭如搗蒜……
你又是個什麼東西……
你們憑什麼身份,去批判一個,真心傳播善知識的弱女子……
你們有作到了什麼?
傅先生……你知道個屁啊!
在msn上,看到的照片,是版主在開線上會議……
公司規定,每個主管,放人頭照……
開會不能開網路會議嗎?
開會不能在電腦前嗎?
井底之蛙,還振振有詞…你羞也不羞?一副世外高人之姿……
你到底懂什麼……不懂就看看悟的文章……
多多修養自己……免得出來丟人現眼,還沾沾自喜……
阿文兄啊!
你最清高……呼籲尊重智慧財產權……
怎不見你揭袍起義,率領若干弟兄,到新聞局抗議,不要mp3?
你的背景音樂,我怎沒看你闡明是那個歌手唱的、那家唱片出的,民國幾年發行,請大家不要引用?
都是世外高人,對人間諸多評判……結果自己是個什麼東西,還搞不清楚?
人家引用網路的東西,傳播善知識……目的在於大愛……
你們呢?小鼻子、小眼睛……
發表自以為是的言論……不知羞,還自鳴得意……一副人間仲裁的姿態……
你們跟人家悟版主比起來,真的連狗屎都不如……
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脫胎於盧梭的三權分立……
你敢不敢說‥五權憲法,不是孫中山的原創?
你最行…一副事不關己……發表言論,證明自已多清高……真正傷害悟的…是你這篇!
狗屎不通,自以為是的文章……
傅紅雪,只是個跳樑小丑…不值一晒……
阿文兄啊!捫心自問‥人家辛辛苦苦,埋下善的種子……
你在幹嘛呢?
因為一些細節,抹殺人家的善意……
你知道嗎?
悟要關版……是因為你這篇文章……
你有空照照鏡子……你憑那一點,來評論人家?
你有登高一呼、振臂疾呼,不要複製嗎?
看看別人…想想自已……
阿彌陀佛……
~~~~~~~~~~~~~~~~~~~~~~~~~~~~~~~~~~~~~~~~~~~~~~~~~~~~~~~~~~~
◇附錄一:傅紅雪給悟的回應。2006.07.11.二 02:25:54
隨著他人的網誌,到此一遊。
不過‥說真的,妳真的很棒!文筆好,又溫柔可人。
我曾在MSN線上見過妳,長得好美,一臉慈悲相。
不過‥只見過那麼一次,希望有機會,能再次見到妳!
發佈者 嘻嘻
我在上個星期,忘了哪一天,也見過版主,真的是一位「清秀佳人」。
發佈者 jojo
(http://jojok.spaces.msn.com/)
可以發表疑問嗎?
他們都只見過妳一次,請問是視訊,還是照片?
公司開視訊,正巧妳又去開會,應該不在座位上(是看不到妳後),強調妳的長相,有多漂亮的話,這真的很……很矛盾呢!
MSN放照片,照片可以合成,所以‥是不是本人的相片,也是未知數。
恕我冒昧這樣說,這好像妳自己,在替自己打廣告呢!
不可否認‥妳這的版面,真的做得很好!
圖加上文字,也很漂亮,不過‥圖是網路上下載來的、文字是到處抄來的,然後,妳再用美工編輯,還不太算是妳的創作。
有幾篇文章,寫得不錯(幾段抄襲);其他,幾乎在網路上,都看得到地——
妳只是引用他人的文章,到妳的部落來,跟其他真正自己的創作文章的人來說,有沒有才華,一目瞭然。 這樣說,好像會引起妳的仰慕者圍毆,但我說的事實話,讓這些對妳有幻想的人,清醒一下,看清一些事實。
網路是虛擬的、人物是虛幻的,唯有現實中的一切,是真真切切的;執迷在其中的男子,用點大腦去分析、去觀察,就知是真是假。
傅紅雪
2006.07.11.二 02:25:54
http://yalla007.spaces.msn.com/
~~~~~~~~~~~~~~~~~~~~~~~~~~~~~
◇附錄二:小男人的回應。2006.07.11.二 11:06:33
致傅紅雪先生‥
很高興,看到您勇於發表內心感想,而且‥留下地址。
這份豪情壯志,小男人尊敬您!
為了表示‥對您公平,之前已先到貴處,欣賞您的大作。
先此聲明‥這篇留言,僅是小男人個人觀點,不代表他人意見。
版主不曾為自己打廣告,也不需要,小男人反倒看見‥您借他人地方,宣傳打廣告。
所有留言,都是版主、網友,發自內心的感受,作真情表白。
版主其實也頗受困擾,亦只得無奈接受;版主也未曾強調‥作品是她原創,請您先搞清楚,才來發表偉論!
若傅先生,您老人家,能引用他人文字、圖片,包裝得更好,小男人一樣仰慕你,好嗎?
其實‥有什麼是原創的?您使用的每一個文字,都不是您創造的——期待您的「原創」大作!
網絡虛擬世界,是自由國度,任何人,都可自由發表言論,包括‥傅先生您!
但也應自我約束,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對他人作起碼的尊重,不做無謂的人身攻擊。
「愛在雲深不知處」的粉絲,或說仰慕者,都是成熟理性的,並非自命清高的、您所以為的‥盲目偶像崇拜者。
您若對「愛在雲深不知處」,有認識,當知道版主,一直散播的訊息,是藉著網誌,傳播慈悲、關懷的大愛精神。
文字圖片,只是工具——接引的工具。
當中,加入版主的個人感想和觀念作點綴,增加網誌可讀性,無可厚非!
畢竟‥版主也是人,一位有血有肉,有情緒、思想的柔弱女子!
「網路是虛擬的、人物是虛幻的,即使現實中的一切,都不是真真切切的,是虛幻的,何曾有您?何曾有我?執迷在其中的男子,用點大腦去分析、去觀察,就知是真是假!」 (對不起!非原創,引用您的句子,重新包裝。)
本不想在這裡回應,因為‥這裡不是論壇,然‥基於您對「愛在雲深不知處」的不公平指責,作為「愛在雲深不知處」的仰慕者‥小男人,必須站出來,給於聲援、維護。
歡迎您來我處,批評謾罵都行!
恭候大駕光臨賜教!
小男人 拜上
2006.07.11.二 11:06:33
http://ckns09.spaces.msn.com/
※來源:愛在雲深不知處>有感而發
網址:http://ssfbyj.spaces.msn.com/blog/cns!E81C20F64C1AADEC!7559.entry(已關閉)
~~~~~~~~~~~~~~~~~~~~~~~~~~~~~~~~~~~~~~~~~~~~~~~~~~~~~~~~~~~
◇附錄三
◎天邊
⊕詞:姚若龍/曲:潘協慶/唱:張韶涵
˙小時候,想長大,逃離不懂我的家。
要翅膀,自己闖,不讓誰決定方向。
長大後,裹著傷,走過幸福身旁,
才了解‥自由也是流浪。
˙想尋找綠洲,我橫越沙漠,
眼前的風中,是成真的夢,還是海市蜃樓?
天邊有一座城堡,不放棄,拚命的找,
總算找到,忘記了‥失去多少?
˙我的眼裡,陽光在跳躍,
天邊有一片青草,不肯被積雲壓到,努力長高!
成熟,不是心變老,是淚到打轉,還能微笑!
~~~~~~~~~~~~~~~~~~~~~~~~~~~~~~~~~~~~~~~~~~~~~~~~~~~~~~~~~~~
├潘文良。2006.07.11.二 23:00:00
證嚴法師說‥「人生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可別拿這句話,來作答辯唷!
你的車子,朋友未告知,就開走了,你氣不氣? (他只是借,而不是偷。)
你在車站裡,手機、皮包,被扒走了,你是何感想?
你回到家,一開門,竟發現‥被闖空門,搬得一張椅子都不剩,又會是何反應?
又如‥你的姓名是〈○○○〉,但你的身分證,照片是你的,然而‥姓名卻被打成〈XXX〉,那麼,你會不會要求「更正」呢?
屆時,跟你說‥「你沒有『所有權』,那些,都只有『使用權』的而已!你何必生氣、何必計較、何必在意、何必傷心、何必難過呢?」
如此這般,再來看你的‥「修養、修為、修行」如何吧!
阿文
2006.07.11.二 23:00:00 初稿
~~~~~~~~~~~~~~~~~~~~~~~~~~~~~~~~~~~~~~~~~~~~~~~~~~~~~~~~~~~
├潘文良。2006.07.14.五 08:47:41
小男人‥
予你的回應,請看《尊重作者》內文之下半部。
tirple u :
感謝你的指教!
呵呵!請你先消消火氣,想想再來談談好了!
阿文
2006.07.14.五 08:47:41
~~~~~~~~~~~~~~~~~~~~~~~~~~~~~~~~~~~~~~~~~~~~~~~~~~~~~~~~~~~
├潘文良。2006.07.14.五 09:48:44
阿文「尊重作者」,更甚於「維護著作權」是也! 每言‥
人生世間,得之於人,實在太多;出之於己,實在很少。
我們即使有任何「成就」,其「基礎」,也都是源自於「前人努力的結果」,
無非是‥「踩著前人的肩膀(頭頂)」,才會有我們,今日的成就呀!
所謂‥「涓滴之流,匯聚成海。」
倘若‥小小的個人,能夠為「大我」,貢獻一點心力,
那麼‥大我就能夠更加精采、璀燦啦!
造一座橋,其功勞,不是只有「設計師」的,人家出錢、出力、出物者,亦當有其功勞呀! 設計師,豈能獨攬呢?
但造橋的「功德碑」,往往只有「出資者姓名」,還有設計者,若能加上‥造橋工人之姓名,當是更好的——這是阿文「尊重作者,更甚於維護著作權」之處。
「尊重」二字,說來也無多大實質「利益」而言。
(肚子餓了,被尊重,肚子也不會飽,還是得吃飯才行呀!)
…………
(出門去啦!回來再說!)
※「得之於人」一句,參見〈陳之藩〉先生之《謝天》一文。
~~~~~~~~~~~~~~~~~~~~~~~~~~~~~~
├水玲瓏。2006.07.14.五 09:57:39
智慧財產權?
笑話!
你敢說你的私人電腦,都使用正版的軟體嗎?別笑死人啦!
~~~~~~~~~~~~~~~~~~~~~~~~~~~~~~
├砂transparent。2006.07.14.五 17:49:00
哦哦…黑色風爆來龔囉… ^o^…
作好防颱準了嗎?
大概也會停個電吧……
我只能帶幾支文字蠋給你
希望在晴天霹靂之夜
您的心靈還能有一絲餘光
╭☆ ╭╧╮╭╧╮╭╧╮╭╧╮╭☆
╰╮ ║祝│║福│║之│║光│╰╮
☆╰ ╘∞╛╘∞╛╘∞╛╘∞╛☆╰╮
有智之人……慧不斷……?
欲作金剛……還菩薩……?
~~~~~~~~~~~~~~~~~~~~~~~~~~~~~~
├夜聞落葉。2006.07.14.五 19:52:47
我去「愛在雲深不知處」的部落看過了。
傅先生點出事實,而你只是就事論事。
並沒有傷到這位樓主,或說樓主的不是啊!
為什麼那些人,那麼大的反應呢?
搞不懂,哀……
現在台灣的亂象,真的是是非不分了嗎?
還是你比較客觀,而傅先生,是太直接(讓人下不了台)。
其他人,摻雜了太多的個人情感在裡面。
將你這篇,發佈至我網頁,可以讓公司員工,引以為戒!
~~~~~~~~~~~~~~~~~~~~~~~~~~~~~~
├凡。2006.07.14.五 22:24:41
師兄:
事端因我而起,實在深感抱歉!
期盼師兄有雅量,原諒愚昧無知的後學。
你的建言,公平、中肯、客觀論事。
希望此事,就此打住,別再結外生枝!
懇請師兄,繼續指教,悟不勝感激!
阿彌陀佛!……
~~~~~~~~~~~~~~~~~~~~~~~~~~~~~~
├建哥哥。2006.07.15.六 02:46:33
您是作家,「不材」肯定說不過您,也寫不贏您,但是還是要送您兩話:
「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有真本事,出來管管或寫寫、或譙譙,或用任何方式,來會會「第一家庭吧」!)
禍從口出,何苦無事找事!
~~~~~~~~~~~~~~~~~~~~~~~~~~~~~~
├小男人。2006.07.15.六 10:29:34
小男人於自己部落格,回應先生,言語間,頗為不敬,後經有心人提醒,應對事不對人,及後思之,覺得很對,頗為懊悔,特就此事,向先生致歉!望先生海涵!該網誌,已刪除。
小男人雖認同先生‥
「對於引用、轉貼的文章、圖片、音樂等,標明其作者、出處,這是表示對原作者的尊重與感謝」一說,然,對某人對悟惡意中傷,仍然無法釋懷!
事情演變至今,非悟所愿,僅尊悟意願,所有是是非非,就此結束!
小男人往後,不再就此事回應。
祝先生‥
吉祥安康!
~~~~~~~~~~~~~~~~~~~~~~~~~~~~~~
├潘文良。2006.07.15.六 21:28:03
生命中的過客‥
阿文之立題為《尊重作者》,而不是立題為《尊重著作權》,或《尊重智慧財產》也!
你的話,要是對〈傅紅雪〉先生說的,可得指定他一下,再做留言。
要是留言給阿文,哈哈!那你就搞錯對象啦!
請仔細再看一次‥阿文到底寫了些,什麼內容吧!
(否則‥看看阿文之前的留言,關於「造橋」之說,也當了解阿文之意。)
君且見‥阿文在《時不我予》中,所說的「狂言」也!
「想學習『程式設計』,集合華人的智慧,把『Windows』給幹掉……」
阿文支持「自由軟體」是也!
阿文相信‥只有開放軟體版權,大家「集思廣益」,才能創造出‥符合人性、更加完美、完善之軟體。
…………
從花東旅遊回來,太累啦!還是休息去了。
阿文
2006.07.15.六 21:25:20
◎潘文良《時不予我》。2006.03.09.四 21:35:35
https://avun1230.wordpress.com/2006/03/09/◎時不予我/
~~~~~~~~~~~~~~~~~~~~~~~~~~~~~~
└嫣然。2006.07.16.日 00:04:55
有什麼是原創的?
您使用的每一個文字,都不是您創造的!
不謀而和…… 🙂
~~~~~~~~~~~~~~~~~~~~~~~~~~~~~~~~~~~~~~~~~~~~~~~~~~~~~~~~~
■相關文章
◎潘文良《激情過後》。2006.07.17.一 10:50:23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16614
◎潘文良《一時虛榮萬世羞》。2009.04.18.六 11:22:33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18767
◎潘文良《再談尊重作者》。2009.07.25.六 07:34:07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20811
◎潘文良《網誌音樂小心放》。2007.12.25.二 10:00:00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79975158
==========================================================
※本文首舖於「阿文的網誌」。2006.07.12.三 17:37:15
https://avun1230.wordpress.com/2006/07/12/◎尊重作者/
※舊文整修,重舖於「新聞台」。2021.11.24.三 00:03:13
◎潘文良《尊重作者》上。2006.07.11.二 23:00: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14527
※舊文整修,重舖於「新聞台」。2021.11.24.三 00:09:50
◎潘文良《尊重作者》下。2006.07.11.二 23:00:00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14529
※FB佈 https://www.facebook.com/avun.pan/posts/4252246144886942
■標籤:忘情、佛心、批判、弱女子、尊重、智慧財產權、觀點、批評、所有權、使用權、更正、設計師、利益、金剛、菩薩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