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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19:44:50|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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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徵稅款 應列為成本或未退回餘款之減項

CITY BEING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營業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免稅額的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稅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明財產成本或未退還免稅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的新車,如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退款的貨物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11日新購大貨車1輛併報廢老舊大貨車1輛併報廢老舊大貨車1,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申請退稅48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貨物稅額40萬元減徵貨物稅額80扣除預估殘值80 °扣除預估殘值萬元入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還徵收的貨物稅,應注意相關規定,生育因虧損減少而受稅。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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