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等九合一地方選舉,將於11月29日進行投票,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如符合規定,可扣抵所得稅。該局特別對本次地方選舉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及捐贈金額限制之相關規定彙整說明如下:
一、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對政黨及政治團體的捐贈,無捐贈期間限制)
對象 | 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 法律依據 |
始日 | 截止日 |
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擬參選人 | 103年 4月25日 (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 | 103年 11月28日 (次屆投票日前1日) | 政治獻金法第12條 |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擬參選人 | 103年 8月21日 (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 |
二、捐贈金額限制
對象 | 每年捐贈金額限制 | 法律依據 |
個人 | 營利事業 |
捐贈對象限制 | 同一擬參選人 | 10萬元 | 100萬元 | 政治獻金法第18條 |
不同擬參選人 | 20萬元 | 200萬元 |
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 30萬元 | 300萬元 | 政治獻金法第17條 |
不同政黨、政治團體 | 60萬元 | 600萬元 |
申 報 所 得 稅限制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 採用列舉扣除額者才能適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 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 政治獻金法第7條及第19條 |
國稅局特別提醒,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另對政黨的捐贈,則因102及103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未達2%者(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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