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6-04-06 12:18:35| 人氣2,2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8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清明閱讀:「當責式管理」思維與脈絡 




清明閱讀:「當責式管理」思維與脈絡 

元智大學講座教授、台灣評鑑協會理事長 許士軍

 「當責式管理」MBA和「目標管理」MBO
「當責式管理」,英文「management by accountability」簡稱MBA。
「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簡稱為MBO。頗有神似之處,二者都為達到管理目的,但所採核心觀念卻不同,一為「目標」,一為「當責」。在這點上,讀者一定會好奇的問:什麼是「當責」?為什麼經由它可以達到管理的目的?

管理的控制功能
要嘗試回答上述問題,恐怕先要從什麼是管理,或管理的目的說起。
基本上,管理代表人類企圖做到「群策群力以竟事功」(getting things done with and through people)的某種方法或途徑;這裡,管理包含有兩個層次的意義:一指「策略」層次的,就是所要達成的「事功」;一指「控制」層次的,就是如何使一群人願意貢獻其智力與體力以達成所選擇的「事功」。在此所討論的「當責式管理」,主要是屬於後一層次有關「控制」功能的問題。


「作業控制」和「管理控制」
說到「控制」,在管理理論中,將其分為「策略」、「管理」和「作業」三個層次。
在此直接有關的,應該是「管理控制」和「作業控制」兩個層次的問題。
先說「作業控制」,也就是人們所關心如何做到「一個命令一個動作」的控制作用,在管理發展早期,這一層次的控制受到極大重視,但是隨著管理技術──如數量分析和資訊技術──的進步和應用,這類事項已大量交由軟體或自動化方法加以處理。同時,由於管理任務內容的愈趨複雜化與彈性需要,不是經由「一個命令,一個動作」所能奏效,使得管理重心由「作業控制」移向「管理控制」。

所謂「管理控制」,在目的與行為之間並不存在有一種直接或機械的關係,而是針對某種行為,訂定某種制度程序或績效標準藉以衡量行為效果。但在這機制背後真正重要的,乃期望透過這些外在條件以引發人們內心的反應和動機。譬如我們在小說中所讀到,領導者經由採取「激將法」或「望梅止渴」作法,基本上就是要利用這種心理上的微妙作用達到某種效果。又如前此所說的「目標管理」,乃企圖經由目標訂定以及績效評估之程序,以引導一組織內各層級人員之協同合作。再如目前深受企業界重視以「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也是希望藉此導致工作者產生心理上的行為效果。

「管理控制」必須配合組織特殊狀況
一般而言,有效的管理控制機制包括有外在條件與內在心理二個層次。所謂的外在條件,就此所稱的績效評估程序和標準,事實上,人們設計控制機制必然要配合個別組織機構之不同狀況,不能一概而論,否則這只是管理理論,而非具有可行性與實效性的管理實務。

首先指出這種差異的,當推杜拉克(P.F. Drucker)於1946年所出版的那本《公司的概念》(Concept of Corporation)一書。這本書乃以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為對象,因此探討在這組織內有關管理功能運作,乃將通用公司的具體狀況考慮在內,使得這本書和前此有關管理之一般性論述顯然不同。人們甚至認為,從此時起,才有真正的管理學。

以上討論,對於我們瞭解「當責」是有重大意義的。
這也是區別「當責」和其近親──「責任」(responsibility)──在觀念上基本差異之所在;具體言之,多年以來,人們講到「責任」,基本上乃針對某一職位或任務而言,指出其應做之事或是成果。而所謂「當責」,並非局限於某一孤立的工作或職位而言,而將行為者應就其行為後果對組織中何人負責包括在內,也就是說,這一觀念不僅包括「for what」的責任內容,還包括「to whom」的對象問題。由於回答後一問題不致脫離行為者所屬的組織,這種「當責」對象是不可能標準化的,而必須考慮整個組織內不同角色間的關聯性(linking)。這樣一來「當責」不是個別的,孤立的,而是群體的,協同的,有了這種關聯性,才能達到管理所強調「群策群力」的效果。

對誰負責至關重要
首次使用accountability這一名詞的,是在1688年英皇詹姆斯二世的宣言中。當時他說I’m accountable for all things that I openly and voluntarily do or say.同樣的,在《韋氏字典》中對於「當責」的定義是:subject to having to report, explain or justify; being achievable, responsible.在這裡所強調的,並非指一個人該做什麼──這是他的責任。而是指,行為者必須就他所說的或所做的,對特定對象回報,解釋及負責。

同樣地,在企業內所謂「當責」,也是指管理者應該向誰負責的問題,傳統上是向他的上司負責,但在今日,卻是對顧客負責──包括內部或外部顧客──有了這種觀念,才導致諸如「顧客關係管理」(CRM)這種機制的產生。

為什麼人們要自「責任」觀念轉移到「當責」觀念,還有其背後的時代背景:在如今變化迅速的經營環境中,如果要工作者事前巨細彌遺地列舉其任務或職位的內容,乃是不切實際的。因此不如將行為者之負責對象加以規範,由後者判斷其行為是否稱職。在這意義下的「當責」,已超越傳統上所稱的「授權」,而是提供一種動態的控制機制。
 

台長: 讀.冊.人
人氣(2,233) | 回應(0)| 推薦 (8)| 收藏 (0)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人生:管理春秋 |
此分類下一篇:清明閱讀:創新的10個原點
此分類上一篇:清明閱讀:《台灣執行長50 強》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