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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3 14:39:11| 人氣8,049|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禍肇事鑑定】建立死亡車禍的標準處理程序〈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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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撞擊實驗照片來源: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Automotive Safety & Victims’ Aid〈日本〉
http://www.osa.go.jp/indexe.html


Jason 是一位交通工作者,很榮幸有機會與他對談車禍鑑定的幾個關鍵問題。



●台灣的車禍鑑定體系尚未形成保險-交通-法律三方的共生結構


﹝Juliana﹞我們經常可以在電視上看到車禍受難家屬為了肇事賠償,被迫抬棺撒冥紙抗爭,我一直很納悶我們的社會為什麼這麼不文明?政府的財政一年比一年困難,台灣車禍鑑定的模式相當適合走英美路線,即保險-交通-法律三方的共生結構,然而我們卻始終聽不到台灣保險學者或專家的聲音?

[Jason]交通事故的鑑定與預防,一直是我個人關注的議題,我也曾與好友討論如何建立一套,就像妳曾提到的「保險業者-律師-交通專家」的共生結構。

然而,就我的瞭解,在這個結構中,唯一還未能明確表達意願的,應該是保險業者;而它背後的原因,聽說是因為國內保險業者有一個不成文的「行規」-假設今天A與B兩家保險公司的客戶間發生了一件車禍,不論最終肇事鑑定結果如何,兩家業者都會在檯面下去「分攤」理賠費用;所以當有客戶出險時,雙方都只會認為是「倒楣認賠」而已,而不會去在乎「責任歸屬」如何。

﹝Juliana﹞如果這個說法屬實,這個「行規」的由來頗值得探究,請您指教箇中原由。

[Jason] 我覺得,就是因為肇事責任的歸屬不清造成的,所以業者有點「生命共同體」的作法,意思是風險分攤罷,有點像砂石車司機的聯保,迫於現實又必須求生存而衍生出的陋習。不過我不確定是否所有業者均如此,或目前是否已有改善(或惡化?)。這是我一位曾研究過肇事鑑定的同學告訴我的,他是交通工程技師,我相信應有某種程度的可信;但或許有程度或時空上的差異也不一定。

於是雖然有交通專家可以還原事件真相,有律師可以協助涉法事宜,但屬於金主角色的保險公司卻始終置身事外,使這樣的機制永遠無法成形,更遑論自給自足地永續運作了。

即使如此,就我所知,交通界依然有前輩本著公益的精神,嘗試運用可行的方法來推動協助事故鑑定的工作。妳在「【車禍鑑定】車禍鑑識機構認證制度亟待建立」中提到,被立委質疑的某「交通事故鑑定研究學會」,應該就是一群人基於這樣的理念所推動成立的組織。我這樣說,等於是說他們被冤枉了,可能會有人很驚訝,甚至無法認同;此處我不想去討論個案,因為我並沒有事故的相關資料,不可能也無資格去論斷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鑑定研究學會」何以遭受檢舉與質疑?


[Jason]至於我為何會為「交通事故鑑定研究學會」說話,主要是因為我認識該學會的一位重要成員在先,他是我非常敬重的一位前輩,我與他只有一面之緣,但他對交通安全與人的價值的重視,令人印象深刻,也十分佩服。而且就我所知,該學會的主持人非常不願被染上商業化色彩,曾有人想以連鎖加盟的方式與其洽談合作,結果大概就是因為商業意味太濃,而被其「悍然拒絕」。所以我是覺得,立委與外界應是對他們有所誤解了。

﹝Juliana﹞事實上,我個人並未接觸過「交通事故鑑定研究學會」,個人對該協會的認知確實來自國內新聞媒體。如果該研究學會只是單純被誤解了,個人十分納悶,何以該學會似未有人主動出面強力辯駁?

[Jason] 我也不清楚。事實上我在二個月前從未聽過他們的學會名稱,在妳的站台可能曾看到,但未留意。我是在事後才發現文章中提到的,就是我所知道的那個學會與那些人。我的感覺他們行事非常低調,從未大張旗鼓;若要我猜想原因,我想低調是他們一貫的態度,目的可能在於避免被利益團體介入,甚至操控罷。否則常人哪有受了冤屈卻不辯解的。且他們從未向車禍當事人收費,而是與保險公司談個案的方式來運作。不過是否真是如此,或許有更不為人知的原因。但若有機會,或許我可以請您一同去見我提到的那位前輩,我想您會同意我為何願意信任他。

﹝Juliana﹞我確實很希望了解為何該協會不辯駁,在我的印象中,前刑事局局長楊子敬先生是急於撇清與該協會的關係。

[Jason ] 我上網蒐尋了相關新聞報導,請見附件(未詳細整理,請見諒),或許妳已看過。乍看似乎有點一面倒,其中有一篇提到交通部常次張家祝先生說的話,我建議可拿來作為平衡報導。張次長是一位非常正直的人,值得信任。




●建立死亡車禍的標準處理程序〈SOP〉


﹝Juliana﹞關於「交通事故鑑定研究學會」或張漢威先生,我向「中華民國車禍關懷者協會」請教後,結論接近你的說法。

我想可能需要對「車禍鑑定」一詞重新定義,如果交通專家學者只能針對不完備的蒐證資料「研判」肇事原因,可不可以算是車禍鑑定?我曾經請教過交通大學吳宗修教授:「如果證據被交通警察湮滅掉了,肇事鑑定委員會能否還原肇事原因?」我記得吳教授回答得非常坦白:「沒辦法,我們必須信任交通警察。」或許「交通事故鑑定研究學會」引發爭議的主因也是面對不完備的資料。由此可見,建立車禍或死亡車禍的標準處理程序,進行完備的蒐證才是問題的關鍵。



●車禍鑑定的三階段

[Jason ]我的看法,「車禍鑑定」大概可分為三個階段: (1)現場跡證蒐集→ (2)資料分析(以定性、定量分析,由結果倒推回去,嘗試找出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與經過)→ (3) 肇事原因研判。

目前 (1) 由警察負責,(2)、(3) 由專家負責,部分專家會將 (2) 交給助理作前期處理;而在階段 (3) 必須檢視 (1) 、(2) 的合理性與嚴謹性,必要時至現場再勘查。故若 (1) 做得不完整的話,在 (2)會出現很多不確定因素,到 (3)等於在猜謎。以前我就曾聽老師說過,有一些個案,他們能用的佐證實在不足,最後只好自由心證,依經驗判定責任分攤比例,其實這很可能是不合理的。

我的同學也跟我提過一個在課堂上教授給他們看的實例,某次交通調查錄影帶碰巧拍攝到車禍的完整過程,教授先讓他們看事後的現場,再播放過程錄影帶;結果若不曾看到事發當時經過,而只以最後現場的事證做研判的話,所有的人判定的肇事原因都與事實都有很大差距。所以事故判定本就很難,若是蒐證不全的情形下,要做出正確判定更是難上加難。




●「完備的蒐證」應包含所有將現場跡證「完整交付」至(2)、(3)階段


﹝Juliana﹞針對死亡〈或重大〉車禍,或許應該請刑警與交通工程技師在第一時間一起到達車禍現場蒐證,才能根本解決交通警察的失職與死無對證的窘境。

[Jason] 我同學攀智就曾想以專業人員的身份投入肇事鑑定工作,但在第 (1) 階段就有困難。因以非警察身份在現場蒐證,恐怕還沒蒐證完,先被心虛的一方痛毆一頓 ;另外,目前蒐證工作屬警方之權責,若非當事人之第三者在現場同步蒐證,結果居然與他不同,而不同的原因很可能是比他詳細且正確的話,基於保護自己,警察是不太可能同意的。

我覺得理想的作法應該是:將執法權與蒐證之技術工作脫鈎,即警察到場後負責維持秩序與保持現場完整,交由專業之「交通事故鑑識人員」進行完備之蒐證(1),並負責執行(2),再負責或協助進行(3)。故從(1)開始,警察因立場超然,不但不會阻止,還會盡力協助。如此才有可能獲得完整的蒐證結果。




台長: 周利妠(伯軒媽媽)

happy jenny
本人為原告.因摔車受傷.但於收到車鑑報告後.才知道員警採証到錯誤之刮地痕(別的車禍造成的刮痕).而車鑑會又因此錯誤之刮地痕作出錯誤判決.認為本人變換方向為肇事主因.請問要如何提出員警之採証是錯誤的?我弟當天有至現場拍照.有拍到真正的刮地痕.但因刮痕不很深.可否為有力證據?警方繪製之交通事故現場圖.其採證之刮地痕之終點離我的機車滲露出來的油漬點有2.8公尺遠之譜.顯然不合理.是否可因此理由提出對警方證據的異議?
2007-07-16 10:34:49
黃凱
想請問 吳宗修教授 會幫人分析車禍事故嗎?
我初判表雙方都涉嫌違反號誌,但送鑑定卻照則主因是我而已… 因鑑定報告有幾點質疑疑問請了律師寫了覆議書二次鑑定… 但完全沒回應律師的回覆,只寄回一張紙同樣的報告結果!
2017-02-23 16:48:36
周利妠(伯軒媽媽)
請問您的車禍事故只有財損或有人傷亡?強制險不問肇事責任理賠仍然難以解決嗎?
2017-02-23 18:40:4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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