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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0 23:15:28| 人氣9,908|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伯軒媽媽與羅孝賢局長對談行人專用時相與行人路權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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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周利妠(伯軒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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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妠〈伯軒媽媽〉
號誌控管/駕駛等到變燈 搶過撞傷人

【聯合報╱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2010.05.23 03:40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617797.shtml

「我也想讓啊,但等行人都過了,綠燈也變紅燈了!」絕大多數路口號誌是行人與車輛「同步」,有時遇到路口繁忙,為讓行人通過,駕駛人甚至要等上「好幾輪」,有駕駛人不免抱怨是「變相處罰」,政府要推動禮讓之風,也應改改交管手段。

開車族林華慶說,在一些繁忙的路口常為等行人先過,被迫在綠燈轉黃燈的最後一秒才通過,因為大家能通過的秒數都一樣,有駕駛人因此要「搶過」,「一個粗糙的號誌控管系統,反而會變成『行人殺手』。」他認為,政府要推動禮讓行人運動,除了取締,號誌控管上也要更細膩。

警大副教授周文生就說,現行交通工程的設計有些瑕疵,造成路口行相使用的衝突,這些都會增加行人被撞的機率;道路設施對行人也不夠友善,例如騎樓、走廊被占用,甚至沒有人行道,逼得行人要走到車道上。

他建議,交控設計應該要把行人與車輛的時間錯開,還有左轉車、右轉車、南北走向都應該適度區隔,減少人車交織的機率。

北市交通大隊大隊長方仰寧也說,目前員警在取締車不讓人時,駕駛人最大的抱怨就是「行人過了,我也沒得過了!」目前台北市在部分路口會實施「行人時相早開」及「行人專用保護號誌」,例如讓行人號誌燈提早十秒開放通行,讓行人先過;或四個路口全部的號誌都轉成紅燈,讓行人「直走也可以,走對角線也可以」。

方仰寧說,過去員警和義交在尖峰時候「會擋人讓車先過」,「現在我們教育他們要『反過來』」,在轉彎路口,鳴笛「擋車」保護婦孺快速通過。

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說,台北市每一年都有公車評鑑,他已要求公車審議委員會,將未禮讓行人肇事列入「嚴重扣點」項目,不但司機得調訓,還可能因此喪失路權;透過政府的「政策工具」,讓大型公車也學會禮讓行人。

【2010/05/23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0-06-01 15:57:18
petter
妳提倡的「行人優先」概念是很好的想法,不過需要更多的研究與宣導。祝你終將成功。市區減速與禮讓彼此才能減少傷亡。

另外,道路上第一弱勢是「行人」,第二弱勢是「機車騎士」。

在台灣,由於地狹人稠,巷弄狹窄。汽車駕駛人常為了貪圖一時方便,直接就在路邊臨時停車,誇張的還並排、三排停車。

我最近曾在騎機車時,道路右側明明是紅線(不得臨時停車),對方不但停車,而且沒注意左後方的我,直接就把駕駛座車門打開。此時我的左邊同時又有一輛休旅車向我的左側逼近並煞停(這輛休旅車等於是並排停車)。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被兩車同時夾擊,我最後只好被逼擦撞右側車的駕駛座車門。
還好我本來就習慣騎慢速車,所以是機車右側撞毀好幾處,對方車門有一處略為變形。

我生氣的問:「為什麼突然開車門?」
對方居然質問我:「為什麼不騎機車道。」
我沒跟他解釋我是被兩車同時夾擊(此時已無道可走),我只是反問他:「紅線不是禁止停車?」
他居然講:「我只是臨時停車,那前後車不是也都這樣停?」
我只能無奈的說:「那你要去問警察為什麼不取締與拖吊。」
最後我提議:「不然就各自『自認倒楣』,雙方都不要求彼此賠償,自己認賠。」

其實如果報警處理,可能左右兩台車都要付賠償責任,但我已經不信任警方處理事故現場的公信力了。我的親戚曾身受其害。請大家不要學我沒報警,警方有不公正的紀錄總比沒紀錄好,以免被無止盡勒索。

而另外肇事者之一,左側急煞並排停車的駕駛人,則逃過了應該共同承擔的肇事責任,並於往後的日子裡,繼續無知的危險駕駛。

汽車駕駛人常指責機車騎士喜歡亂鑽車道,但不會檢討機車道已經被各種路障及違規臨停車輛堵住,其實騎機車的人每天都是拿生命當賭注。
2010-06-13 21:29:23
伯軒媽媽
Hi petter:

台灣機車騎士傷亡佔60%,行人與單車族則大約各佔15%,汽車傷亡佔10%。機車是人包鐵做加速度運動,無論受撞擊或自摔, 都十分危險,我小兒子也是機車族! 胡亂停車確實很可惡,很多車禍都是路邊違規停車造成的,感謝你的分享與鼓勵!
2010-06-13 22:39: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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