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文)
七、 我 還 是 不 放 棄 希 望。 我 在 一 九 八 一、 八 三、 八 四、 八 五 年 的 三 月 十 日 演 說 中 都 有 做 以 下 表 示:
「 過 去 的 歷 史 已 成 過 去。 更 重 要 的 是 將 來 必 須 透 過 與 中 國 發 展 良 好 關 係 而 取 得 真 正 的 和 平 和 快 樂。 如 果 如 此, 雙 方 都 必 須 努 力, 互 相 容 忍 諒 解, 開 放 心 胸。 ( 一 九 八 一 年 ) 」
「 表 達 和 實 行 一 個 人 意 見 的 權 利 讓 人 類 得 以 有 開 創 性 和 進 步, 並 使 人 類 社 會 迅 速 進 化 並 得 以 享 有 真 正 的 和 諧。 無 論 是 以 強 制 或 其 他 手 段 剝 奪 別 人 的 言 論 自 由 都 是 絕 對 專 制 而 殘 暴 的 迫 害。
「 全 球 人 類 不 只 是 反 對, 而 且 要 譴 責 這 種 行 徑。 因 此, 六 百 萬 藏 人 必 須 有 權 維 護 並 增 強 他 們 的 文 化 和 信 仰 自 由, 有 權 決 定 他 們 自 己 的 命 運 並 管 理 自 己 的 事 務, 有 權 不 受 任 何 人 干 涉 而 有 表 達 的 自 由。 這 合 理 而 且 公 平。 ( 一 九 八 三 年 ) 」
「 無 論 經 濟 發 展 到 何 種 程 度, 貧 富 有 多 懸 殊, 大 陸、 國 家、 社 會、 家 庭、 和 所 有 的 個 人 的 生 存 和 福 祉 都 要 與 別 人 依 存。 每 一 個 人 都 希 望 幸 福, 沒 有 人 喜 歡 受 苦。 明 白 這 點 之 後, 我 們 必 須 建 立 互 助 互 愛, 和 基 本 的 公 平 觀。 在 這 種 氣 氛 之 下, 我 們 可 以 希 望 國 家 和 家 庭 的 問 題 可 以 逐 漸 解 決, 人 人 可 以 活 在 和 平 與 和 諧 之 中。 相 反 的, 如 果 大 家 都 自 私、 好 嫉 妒 和 好 支 配, 則 大 至 世 界, 小 至 個 人 都 永 遠 不 會 有 和 平 與 和 諧。 因 此 我 相 信 根 於 互 助 和 互 愛 的 人 際 關 係 是 人 類 幸 福 的 基 礎。 ( 一 九 八 四 年 ) 」
「 為 使 任 何 人 類 社 會 真 正 的 幸 福, 思 想 的 自 由 是 極 端 的 重 要。 思 想 的 自 由 只 能 靠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瞭 解 和 互 相 沒 有 畏 懼 而 獲 致。 西 藏 與 中 國 也 是 一 樣, 除 非 我 們 除 去 互 相 畏 懼 和 互 相 不 信 任, 除 非 我 們 可 以 發 展 真 正 的 友 誼 和 善 意, 我 們 今 天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還 會 繼 續 存 在。
「 我 們 彼 此 互 相 瞭 解 是 很 重 要 的。 現 在 中 國 要 按 照 現 代 的 新 觀 念 和 新 原 則 來 行 動, 要 有 開 放 的 心 胸, 而 且 要 全 力 瞭 解 藏 人 的 看 法 和 真 正 的 感 覺。 以 懷 疑 或 敵 意 的 態 度 來 因 應 異 議 是 不 對 的。 意 見 的 不 同 必 須 公 開 檢 查 和 討 論。 當 不 同 的 論 點 被 公 開 陳 述 並 經 過 公 平 合 理 的 討 論 之 後, 因 而 產 生 的 決 策 或 協 議 才 是 真 正 而 且 對 所 有 各 方 都 有 利 的。 只 要 有 思 想 和 行 動 上 的 矛 盾, 就 永 遠 不 可 能 有 真 正 而 有 意 義 的 協 議。
「 所 以 我 覺 得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事 就 是 維 持 密 切 接 觸, 來 坦 誠 表 達 我 們 的 意 願, 來 全 力 彼 此 瞭 解。 然 後 透 過 人 際 關 係 的 真 正 改 善, 我 相 信 我 們 的 問 題 可 以 滿 意 的 解 決。 ( 一 九 八 五 年 ) 」
我 用 各 種 方 式 明 白 地 表 達 我 的 看 法, 可 惜 我 如 此 委 曲 求 全, 卻 沒 有 回 應。
八、 既 然 西 藏 對 中 國 所 有 的 交 流 都 沒 有 結 果, 我 覺 得 有 必 要 把 我 對 於 取 得 根 本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法 所 需 做 的 步 驟 公 開。 一 九 八 七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我 在 美 國 提 出 了 五 點 和 平 方 案。 在 導 言 中 我 說 為 了 讓 這 個 問 題 有 一 個 真 正 的 和 解 和 最 後 的 解 決, 我 願 意 走 這 第 一 步。 我 希 望 這 個 和 平 方 案 將 來 會 有 助 於 促 進 所 有 鄰 國 間 的 友 誼 和 合 作, 這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五 點 和 平 方 案 的 基 本 要 素 是:
1. 將 整 個 西 藏 變 成 和 平 非 暴 力 區;
2. 停 止 中 國 的 人 口 遷 徙 政 策, 這 項 政 策 威 脅 到 西 藏 人 的 生 存;
3.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的 基 本 人 權 和 自 由 民 主;
4. 恢 復 並 保 護 西 藏 的 天 然 資 源, 停 止 中 國 在 西 藏 生 產 核 武 並 棄 置 核 子 廢 料 的 行 為;
5. 開 始 就 西 藏 未 來 地 位, 以 及 藏 中 關 係 展 開 嚴 肅 的 談 判。
做 為 對 於 這 項 提 議 的 回 應, 閻 明 復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會 見 了 嘉 樂 敦 珠, 並 且 提 出 一 項 五 點 聲 明, 指 責 我 的 和 平 動 作, 並 指 控 我 策 動 一 九 八 七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的 拉 薩 示 威 事 件 並 且 從 事 違 反 藏 人 利 益 的 活 動。
此 一 回 應 絲 毫 不 考 慮 我 的 和 平 提 議, 是 自 貶 身 份 而 令 人 感 到 失 望 的。
雖 然 如 此, 我 還 是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以 一 份 詳 盡 的 十 四 點 意 見 說 明 我 的 看 法。
九、 我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在 斯 特 拉 斯 堡 的 歐 洲 議 會 兩 度 說 明 我 的 五 點 和 平 方 案。 為 透 過 談 判 取 得 西 藏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我 建 議 中 國 繼 續 負 責 西 藏 的 外 交, 在 西 藏 設 置 有 限 的 軍 事 防 衛 設 施, 一 直 到 地 區 和 平 會 議 召 開, 將 西 藏 轉 變 為 中 立 的 和 平 區 為 止。 我 這 項 提 議 受 到 很 多 藏 人 的 指 責。 我 的 想 法 是 在 設 法 取 得 西 藏 人 治 理 他 們 自 己 的 國 家 的 同 時, 讓 西 藏 和 中 國 能 夠 保 有 長 久 的 友 誼。 我 深 深 地 相 信 西 藏 如 果 成 為 一 個 非 軍 事 化 的 和 平 區, 將 有 助 於 西 藏 和 中 國 以 及 四 鄰 和 整 個 地 區 的 和 諧 和 和 平。
十、 一 九 八 八 年 九 月 廿 三 日, 中 國 政 府 宣 佈 願 意 與 我 們 談 判, 並 表 示 談 判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將 由 達 賴 喇 嘛 決 定。 我 們 歡 迎 北 京 這 個 宣 佈, 並 於 同 年 十 月 廿 五 日 回 覆, 建 議 於 翌 年 元 月 在 國 際 承 認 的 中 立 地 點 日 內 瓦 展 開 談 判。 我 們 宣 佈 已 組 成 談 判 小 組, 並 將 小 組 的 名 單 公 開。
中 國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表 示 反 對 日 內 瓦, 並 建 議 在 北 京 或 香 港 舉 行 會 談。 他 們 並 且 表 示 我 們 的 談 判 小 組 不 應 該 包 括 有 「 外 國 人 」, 而 且 都 是 「 年 輕 人 」, 他 們 說 談 判 小 組 應 該 有 年 齡 較 大 的 人, 而 且 要 嘉 樂 敦 珠 在 內。 我 們 解 釋 說 那 個 外 國 人 只 是 一 名 法 律 顧 問, 而 並 非 談 判 小 組 的 成 員, 而 且 嘉 樂 敦 珠 也 是 談 判 小 組 的 顧 問。
我 們 以 彈 性 而 開 放 的 心 胸 接 受 了 中 國 政 府 的 要 求, 同 意 派 遣 代 表 赴 香 港, 與 中 國 政 府 代 表 舉 行 初 步 會 談。 不 幸 的 是, 雙 方 都 同 意 以 香 港 為 初 步 談 判 的 地 點 之 後, 中 國 政 府 卻 突 然 拒 絕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溝 通, 而 且 他 們 自 己 所 提 的 談 判 建 議 從 此 也 無 疾 而 終。
十 一、 雖 然 我 這 些 建 議 已 經 提 出 來 兩 年 多, 但 沒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中 國 政 府 考 慮 過 這 些 建 議, 連 承 認 都 沒 承 認 過。
因 此 我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的 文 告 中 被 迫 聲 明, 除 非 中 國 政 府 在 近 日 內 提 出 回 應, 否 則 我 將 認 為 我 自 己 不 受 任 何 我 在 法 國 所 提 建 議 之 約 束。
我 所 提 有 關 解 決 西 藏 和 中 國 問 題 的 建 議 既 然 無 效, 我 只 有 另 覓 他 途。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月 九 日 在 耶 魯 大 學 演 講 時, 我 說: 「 我 在 考 慮 盡 快 返 鄉 探 視 的 可 能 性。 這 種 返 鄉 有 兩 個 目 的。
「 第 一 個 是 親 自 現 場 瞭 解 西 藏 的 情 形, 並 與 我 的 同 胞 直 接 對 話。 我 這 樣 做 還 可 以 幫 助 中 國 的 領 導 階 層 瞭 解 藏 人 真 正 的 感 覺。 因 此 中 國 派 出 高 階 領 袖, 還 有 包 括 記 者 在 內 的 外 界 觀 察 員 陪 同 我 返 回 西 藏 是 很 重 要 的。
「 第 二, 我 想 建 議 並 說 服 我 的 同 胞 放 棄 暴 力 抗 爭。 我 與 藏 人 對 話 的 能 力 可 能 是 獲 致 和 平 解 決 的 重 要 因 素。 我 的 返 鄉 可 能 是 促 進 瞭 解 和 造 成 談 判 解 決 基 礎 的 一 個 新 契 機。 」
不 幸 的 是, 這 些 建 議 很 快 就 被 中 共 否 決。 那 一 陣 子 我 常 常 被 新 聞 界 問 到, 既 然 我 宣 佈 斯 特 拉 斯 堡 發 言 無 效, 是 不 是 轉 而 支 持 西 藏 獨 立。 我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回 答 都 是 不 願 置 評。
十 二、 中 國 政 府 時 常 充 滿 懷 疑 地 形 容 我 們 在 搞 「 封 建 社 會 」 的 復 辟, 這 是 不 合 西 藏 人 民 利 益, 而 只 有 利 於 達 賴 喇 嘛 個 人 的 地 位 和 利 益。
我 從 幼 年 起 就 知 道 現 在 的 西 藏 體 系 有 很 多 的 問 題, 而 想 改 革 這 些 問 題。 那 時 我 已 著 手 在 西 藏 進 行 改 革, 後 來 我 逃 到 印 度 之 後, 就 在 流 亡 社 區 內 逐 步 施 行 民 主, 並 再 三 教 誨 人 民 遵 循 民 主 的 道 路。 結 果 是 目 前 我 們 的 流 亡 社 區 所 實 施 的 民 主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的 民 主 原 則。
西 藏 想 要 回 到 舊 式 的 系 統 是 完 全 不 可 能 的。 我 在 西 藏 的 努 力 是 否 一 如 中 國 政 府 所 稱, 是 為 我 個 人 地 位 和 利 益, 可 以 從 我 再 三 聲 明 無 意 在 未 來 西 藏 政 府 中 佔 據 一 官 半 職 而 得 到 證 明。 還 有, 西 藏 流 亡 憲 草 和 我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二 月 廿 六 日 所 提 出 的 「 西 藏 未 來 政 治 和 憲 法 基 本 特 性 綱 領 」 中, 對 此 都 說 得 很 明 白。
我 在 這 份 綱 領 的 結 論 中 說, 西 藏 不 應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政 策 或 思 想 的 影 響, 而 應 該 成 為 一 個 不 折 不 扣 的 獨 立 國 家。 西 藏 應 該 與 其 鄰 國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則 上 維 持 和 睦 的 關 係。 西 藏 應 該 與 所 有 國 家 維 持 熱 誠 的 關 係, 而 沒 有 任 何 的 敵 意。
同 樣 的, 我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三 月 十 日 的 文 告 中 說, 「 當 西 藏 和 中 國 建 立 真 正 密 切 的 關 係 之 後, 將 使 我 們 不 僅 可 以 解 決 兩 國 間 的 爭 端, 還 可 以 讓 西 藏 人 貢 獻 我 們 豐 富 的 心 境 平 和 文 化 遺 傳 給 千 千 萬 萬 個 中 國 的 年 輕 人。
我 設 法 與 中 國 領 袖 建 立 個 人 關 係, 包 括 透 過 中 國 駐 印 度 大 使 館 於 一 九 八 ○ 年 下 半 年 建 議 與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耀 邦 在 他 出 國 訪 問 時 的 任 何 地 方 見 面。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二 月 當 中 國 總 理 李 鵬 訪 問 新 德 里 時, 我 又 提 議 與 他 在 新 德 里 見 面。 這 些 努 力 全 屬 白 費。
十 三、 仔 細 研 究 上 述 各 點, 可 以 明 顯 地 看 到 我 的 觀 念, 和 一 貫 謀 求 讓 西 藏 人 和 中 國 人 可 以 和 平 相 處 的 解 決 方 案 之 努 力。 中 國 說, 鄧 小 平 一 九 七 九 年 所 做 有 關 西 藏 問 題 的 說 法 仍 然 有 效, 而 只 要 「 達 賴 喇 嘛 放 棄 他 的 分 裂 主 義 活 動 」, 談 判 可 以 展 開, 在 知 道 上 述 這 些 事 實 後, 中 國 政 府 立 場 就 很 難 瞭 解。 中 共 一 再 重 申 這 些 立 場, 對 我 的 建 議 卻 置 若 罔 聞。
如 果 中 國 要 西 藏 留 在 中 國 之 內, 則 中 國 必 須 製 造 必 要 的 條 件。 中 國 人 必 須 顯 示 出 來 藏 人 和 漢 人 可 以 和 平 相 處 的 方 法, 中 國 人 必 須 詳 細 而 逐 步 說 明 有 關 西 藏 的 根 本 地 位, 如 果 有 這 樣 明 確 的 綱 領, 無 論 協 議 是 否 可 能 達 成, 我 們 藏 人 就 可 以 決 定 是 否 要 與 漢 人 生 活 在 一 起。 如 果 我 們 藏 人 滿 意 地 取 得 我 們 的 基 本 人 權, 則 我 們 不 會 看 不 出 與 漢 人 共 同 生 活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好 處。
我 相 信 中 國 領 導 階 層 的 遠 見 和 智 慧, 希 望 他 們 會 考 慮 目 前 的 國 際 政 治 變 化, 以 及 和 平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促 進 兩 個 毗 鄰 而 居 民 族 之 間 長 遠 友 誼 的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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