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與鎮壓迫害:
美國國務院 2004 年發表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說,中國政府對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尊重情況仍然不好。自從 1999 年開始對法輪功進行鎮壓以來,法輪功總共有 1600 多名學員被迫害致死,6000 多人非法判刑,超過 10 萬人被非法勞教,數千名被強迫關入精神病院接受官方輔導。 除法輪功外,中國宗教迫害調查委員會披露,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 6 千萬以上的家庭教會信徒中,至少有 270 萬人被任意拘捕過,44 萬人被判處勞教或勞改,750 人被通緝追捕,20 萬人被迫離家外逃或失蹤,1 萬人被迫害致死,2 萬多人被酷刑致殘,13 萬人被監視居住,112 萬人被勒索罰款。此導致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呼籲國際社會制裁中共,對中共進行經濟、政治與外交上的制裁,希望藉此逼迫中國政府正視人權問題的重要性。
執行死刑人數佔全球 90%
總部設在倫敦的人權組織「大赦國際」4 月 5 日發表年度報告指出,中國大陸是全世界執行死刑人數最多的國家,2004 年全球至少有 3,797 人被處決,其中,中國大陸佔 3 千 4 百人,每 10 個被處決的人當中,就有 9 個是在中國大陸被處決,中國大陸處決的人數超過其他國家總和。「大赦國際」呼籲中國大陸政府立即暫緩死刑,指日前就有 2 起錯誤的處決案例,說明司法部門不能為人民提供正義,也說明的確有人被錯誤處決,且沒有證據顯示死刑有助於防止犯罪現象(2005.4.7)。
共產黨集邪惡之大成施酷刑(一) (發表 2005-11-23 22:38)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調查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於2005年11月21日抵達北京,調查酷刑問題。諾瓦克是訪問中國的第一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調查員,預計對中國進行11天的訪問。大赦國際的官員表示,使用酷刑的情況在中國很普遍,酷刑被用來對付某些宗教團體和法輪功人士。
據明慧網報導,為了讓人們了解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酷刑,世界各國的法輪功學員舉辦以真人演示的反酷刑展,把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受到的殘酷迫害的現實,展示出來,使中共酷刑再次成為世人矚目的焦點。
中國勞教所對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所實施的酷刑可說集古今中外酷刑大成,在此僅列出以下幾種,
一 性虐待和侮辱。針對人口腔、生殖器和肛門進行的長時間電擊,尤其是針對女學員乳房、陰部進行的電擊和性虐待。
二“飛”-此酷刑強迫人對著牆使勁向前下栽,甚至頭低至腳面,雙臂後仰貼牆,長時間甚至連續幾十個小時保持此姿式,如有不從則電棍電擊,或毆打淩辱,直到人支持不住昏倒在地,弄醒過來後再繼續體罰。
三“穿針”將人的雙腳被戴上重型腳鐐並鎖定在固定的地鉤上不讓人動,然後以雙手摟抱過一條大腿後再銬上死銬(一種間隙極小的手銬)。使人只能長時間保持佝僂的姿勢,生活無法自理。時間一長會產生嚴重的肌肉勞損,手腳浮腫,失眠煩躁,精神異常,極其難忍。
四:“燕兒飛”將人的雙腳被分別銬在病床下端的左右,為了讓人雙臂沒有活動餘量,在分別銬人的左右手時,故意將左右手以伸展的極限位置左上右下(或左下右上)的銬上,以達到不讓人動的目地。長此以往會產生嚴重的肌肉損傷,精神煩躁,疥瘡濕疹,極難忍受。法輪功學員經常被這樣銬在床上長達一周或數周,甚至有長達四個月的。
五:摧殘性灌食 以高濃鹽水、辣椒水、高度白酒、洗滌用品甚至糞便屎尿等進行淩辱、摧殘和迫害的。為了防止法輪功學員對野蠻灌食進行抵制,幾乎所有絕食者在被灌食的過程中,都被施以各種形式的限制肢體自由的刑具,如背銬、重腳鐐、坦克帽(限制頭部活動的)、還有 “燕兒飛”刑罰。
六:“倒掛”此刑使人血液倒控,長時間用刑可致人昏厥,出現生命危險。
七:壓床板 把法輪功學員的腳和腿緊緊地捆綁起來,還將兩隻胳膊捆到背後,再把脖子和腿緊緊地捆在一起,使人幾乎窒息,然後塞到床底下,並在床板上坐上人,使勁往下壓人的背,使人骨頭幾近斷裂。長時間遭此刑,會致人嚴重傷殘。
迫害是不得人心的。法輪功學員在承受巨大苦難的情況下,把真相告訴了世人。自《九評共產黨》問世以來,中國的民眾更加認清了中共的實質和這場迫害的邪惡。至今已有五百七十余萬人退出中共及相關組織。
中共酷刑 集古今中外之大成(二) 發 表 2005-12-05 22:20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調查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於2005年11月21日抵達北京,調查中國酷刑問題時,大赦國際亞太部負責人芭芭拉對此表示,中國(中共)使用酷刑的情況很普遍很嚴重。酷刑被用來對付某些宗教團體和法輪功人士。”
99年7.20後,中國的看守所、勞教所、勞改場成為中共實施國家恐怖主義、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場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和虐殺所使用的酷刑不下幾十種。以下僅列出幾種:
(一):電刑
電刑是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最常見的酷刑之一。警察用幾萬伏電棍電學員的口腔、頭頂、前胸、陰部、乳房、臀部、肛門、大腿、腳底,有的用多根電棍同時電,有的長時間電擊一個部位,直至燒焦燒糊,到處能聞到血腥味與肉糊味。被電過的皮膚會變紫黑、紅腫、潰爛,流膿等。 2001年廣東潮州市法輪功學員洪浩遠在三水勞教所被警察用幾萬伏電壓的電棍二至三根每天電擊肛門十小時以上,用長條板凳毒打致身體內臟嚴重破裂,不治而逝的。
(二):“大”字型酷刑
此種酷刑是將人兩臂抻至極限銬在單人床的兩側床柱上,身體呈”大”字形,由警察四防員暴打,用腳踢小腹、前腦、軟肋、臉、嘴,用椅子砸頭,被打嚴重者導致牙脫落,耳膜穿孔,或用打火機燒手指,把手指燒焦燒黑,變形。法輪功學員賈精文在受此刑時曾被手銬抻折,學員李忠傑、左中右在受此酷刑時被四防郭偉賓、馬九慶、沈闖、焦志華、安慶中暴打一個多小時,五臟被打得疼痛無法描訴。
(三):綁腿
此種酷刑是將人兩腿雙盤,兩腳向後拉、由兩警察分別用腳蹬學員的兩膝蓋,同時用粗繩子將雙腿捆住,再分別拉繩的兩頭狠拽至極限,又一警察死死的摁住後背,動彈不得,然後往學員手臂底下塞木棍,就這樣長時間逼學員坐著。受此酷刑嚴重者腿被綁折,長時間不能行走。 2002年底北京法輪功學員焦健和廣州法輪功學員唐乙文被廣州槎頭勞教所花少霞等警察綁腿導致殘廢。
(四):毒打
此種酷刑是將學員手腳銬著擰、扭、勒、鐵鏈懸吊拷打,逼坐釘板;並用鐵棍、木棒狠打,不許睡覺;兩手綁在大沙包上,然後拳打腳踢;或用布蒙住頭暴打,抓住頭髮猛撞牆,狠踢學員陰部,而且還用高音喇叭掩蓋慘叫聲。
在瘋狂暴打中,有的法輪功學員被毒打致死,有的學員內臟被打裂,吐血不止,有的多次昏死過去,有的頭部被打破,耳朵被打聾,外耳被打掉,眼睛被打瞎,牙齒被打掉,骨頭被打斷、截肢、殘廢的。廣州大學年輕教師、法輪功學員李小晶,2002年6月27日晚上被強行綁架進廣州黃埔戒毒所洗腦班,於次日被毒打折磨致死。
中共酷刑普遍聯國調查受阻
中央社.北京訊
聯 合 國 酷 刑 問 題 特 別 報 告 員 曼 弗 雷 德 ‧ 諾 瓦 克 ( Manfred Nowak) 下 午 會 見 媒 體 時 表 示 , 他 在 中 國 大 陸 期 間 遭 到 監 視 阻 礙 , 與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的 是 , 他 未 取 得 可 自 行 訪 問 關 押 場 所 的 授 權 函 , 並 從 在 押 人 員 身 上 觀 察 到 顯 而 易 見 的 恐 懼 和 自 我 約 束 。
諾 瓦 克 說 , 中 共 政 府 一 些 部 門 , 「 特 別 是 公 安 部 和 國 家 安 全 部 門 」 曾 多 次 試 圖 阻 礙 或 限 制 他 了 解 一 些 情 況 , 在 他 下 榻 的 酒 店 和 周 圍 地 區 , 經 常 受 到 情 報 人 員 監 視 , 許 多 他 要 求 會 見 的 酷 刑 受 害 者 及 家 屬 受 到 安 全 人 員 恫 嚇 、 警 方 監 視 , 或 是 阻 止 、 指 示 他 們 不 得 前 往 會 面 。
與 過 去 訪 問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的 情 況 是 , 諾 瓦 克 不 能 自 行 前 往 關 押 場 所 探 視 , 他 必 須 在 外 交 部 官 員 陪 同 以 及 提 前 一 個 小 時 通 知 的 前 提 下 , 才 能 訪 問 拘 押 場 所 , 並 且 不 被 准 許 攜 帶 攝 影 機 或 其 他 電 子 器 材 。
他 特 別 指 出 , 在 與 在 押 人 員 交 談 的 過 程 中 , 觀 察 到 顯 而 易 見 的 恐 懼 與 自 我 約 束 , 這 是 在 以 前 訪 問 中 從 未 遇 到 過 的 , 有 相 當 多 在 押 人 員 不 願 與 他 交 談 或 要 求 保 密 。
在 這 些 條 件 限 制 下 , 再 加 上 訪 問 時 間 有 限 、 中 國 大 陸 幅 員 廣 闊 等 原 因 , 諾 瓦 克 承 認 , 要 就 中 國 大 陸 酷 刑 和 虐 待 情 況 達 成 一 整 套 研 究 結 果 和 結 論 「 具 有 侷 限 性 」 。 即 便 如 此 , 諾 瓦 克 經 過 十 三 天 的 訪 問 後 仍 發 現 , 酷 刑 在 中 國 大 陸 仍 然 普 遍 存 在 , 但 在 城 市 地 區 已 有 所 減 少 。
他 說 ,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是 最 早 批 准 「 反 酷 刑 公 約 」 的 國 家 之 一 , 但 是 中 國 對 酷 刑 的 定 義 不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 特 別 是 不 留 下 物 證 痕 跡 的 身 體 或 心 理 酷 刑 , 在 中 國 大 陸 很 難 或 不 可 能 受 到 相 應 懲 罰 。
諾 瓦 克 特 別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勞 教 制 度 提 出 批 評 , 他 說 , 強 迫 管 教 是 一 種 非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 中 國 大 陸 勞 教 制 度 的 目 的 「 是 打 垮 在 押 人 員 的 意 志 , 改 變 其 人 格 」 , 這 些 措 施 已 涉 及 到 對 人 權 的 嚴 重 侵 犯 , 甚 至 可 以 視 為 酷 刑 。
諾 瓦 克 指 出 ,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 立 法 制 定 涉 及 自 由 權 利 的 目 的 不 是 為 了 保 護 順 從 的 行 為 , 而 是 為 了 保 護 非 順 從 的 行 為 。 根 據 國 際 人 權 法 , 政 府 對 表 達 政 治 觀 點 、 宗 教 信 仰 、 道 德 價 值 或 少 數 意 見 的 干 預 , 只 能 在 其 構 成 煽 動 仇 恨 和 暴 力 或 直 接 威 脅 國 家 或 公 共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
諾 瓦 克 將 於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二 屆 會 議 提 交 這 次 訪 問 的 書 面 綜 合 報 告 , 他 向 中 共 提 出 的 建 議 包 括 :
— 修 改 刑 法 , 根 據 「 反 酷 刑 公 約 」 第 一 條 的 定 義 設 立 酷 刑 罪 , 並 給 予 相 應 處 罰 。
— 廢 除 勞 動 教 養 制 度 , 以 及 在 監 獄 、 看 守 所 和 精 神 病 院 對 在 押 人 員 的 類 似 強 制 管 教 。
— 死 刑 犯 的 待 遇 應 與 在 押 人 員 一 樣 , 獲 得 人 道 和 尊 重 人 的 尊 嚴 。
— 確 保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修 正 符 合 「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 關 於 公 正 審 判 的 規 定 , 包 括 有 權 保 持 沉 默 , 有 權 不 自 證 其 罪 ; 有 權 交 叉 詢 問 證 人 ; 有 效 排 除 酷 刑 取 得 的 證 據 。
接 受 個 人 有 權 向 聯 合 國 酷 刑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委 員 會 可 根 據 公 約 第 二 十 條 和 二 十 二 條 啟 動 調 查 程 序 。
允 許 律 師 , 特 別 是 刑 事 辯 護 律 師 更 有 效 地 代 理 當 事 人 權 益 , 包 括 在 警 察 拘 押 和 審 判 前 儘 早 介 入 。
— 改 革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 將 檢 察 官 幾 項 職 能 移 交 法 院 , 例 如 批 補 和 對 警 察 的 監 督 。
— 廢 除 為 執 法 和 檢 察 機 關 留 有 較 大 任 意 裁 量 權 的 不 準 確 和 籠 統 犯 罪 定 義 , 如 「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 、 「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 。
— 採 取 措 施 強 化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的 專 業 性 、 效 率 、 透 明 度 和 公 正 性 ; 在 中 國 法 律 制 度 內 提 高 法 官 和 法 院 的 地 位 和 獨 立 性 。
( 法 新 社 . 北 京 訊 ) 聯 合 國 人 權 調 查 官 員 諾 瓦 克 昨 天 說 , 刑 求 人 犯 在 中 國 依 然 普 遍 , 他 並 指 控 中 共 當 局 , 阻 撓 他 歷 史 性 的 十 二 天 調 查 任 務 。
◆國際特赦組織抨擊中國大陸壓制異議人士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5 月 25 日發表〈2005 年國際特赦組織年報-全球人權狀況〉,抨擊中共當局壓制異議人士,指中國大陸的人權捍衛者及民間活動發起人在政治敏感時期,仍會被中共當局任意拘留或軟禁在家,對於法輪功、非官方天主教組織、新疆及西藏分離份子等精神運動及宗教組織也予以壓制。國際特赦組織指中國大陸各地廣泛並嚴重侵犯人權,數以萬計的人繼續被中共當局拘留或監禁,他們的基本人權受到侵犯,而且處於被施酷刑及虐待的高度危險中。數以千計的人被判死刑或遭處決,很多都是在不公平審訊之後發生的。因為強制拆遷及徵用土地卻賠償不足的問題,引發的公眾抗議有增無減,中共當局還持續利用全球反恐戰爭,把對新疆維吾爾人的鎮壓合理化(中央社,2005.5.25)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