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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0 13:05:18| 人氣4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家長必知! 特殊需求學生上學去—權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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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特殊需求家長了解您的孩子就學的權利特別以特殊教育法法源為依據,及自己服務特殊教育多年心得整理出此篇,供有需要的家長參考!


 特殊需求學:

指的是3歲以上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當然如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主要的特殊需求學生如果其他沒有身障手冊,但需要在課程、教材及教法、生活上有需求者,則由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由縣市教育局處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心理評量老師及專業人員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入學年齡: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之實施

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

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

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學習場所:

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交通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教育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參與: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我國特殊教育法之特殊需求學生:指的是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但本文以身心障礙學生為主。

 參考資料:

 (98)特殊教育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9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



台長: terese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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