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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期:論刑事再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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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6/24

【法律加油站】:論刑事再議程序

【事件】

    犯罪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然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而作成不起訴處分,怎麼辦?被害人如何提出「再議」呢?

【解析】

接獲「不起訴處分」,誰可提出再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253條、第253條之1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換言之,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得於10日內聲請再議,但如果在偵查程序中曾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表達同意的話,則不能提出再議。

    另有疑義者乃此條所稱「告訴人」,除了已在偵查程序中實際提出告訴之人,是否包含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但未實際於偵查程序中提出告訴者?實務見解認為「不包含」,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76號解釋認為,此條所稱「告訴人」係指已實行告訴之告訴權人,即得聲請再議之告訴人而言,此與同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告訴人應為同一之解釋。

    再者,如僅為「告發人」,依法也不得提出再議,實務見解即認為,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告訴,所為向偵查機關之陳述,核屬告發性質,而非告訴,對於不起訴處分即不得聲請再議(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981 號、58年台上字第2576號刑事判例參照)。

聲請再議之書狀須陳述不服之理由嗎?

    依據前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書狀內須敘述不服之理由,否則原檢察官可駁回再議。司法院26年院字地1686號解釋認為,告訴人聲請再議,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註新法修改為10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檢察官駁回後,縱再補提理由,亦不發生聲請再議之效力。

    但如果在原檢察官駁回之前,補提不服之理由,解釋上則屬補正,而屬有合法再議。

    但保險起見,在聲請再議時,至少要有部分之理由,不要完全沒有,在再議程序終結前,也可趕緊提出補充之不服理由。

 原檢察官對於聲請再議,如何處理?

    除了聲請再議已經超過法定10日期限而應予以駁回之外(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項參照),如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其先前所作不起訴處分,並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同條第1項),但實務上檢察官會自行撤銷自己的不起訴處分,案例罕見。

    如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同條第2項參照)。但因原檢察官於送交上級檢察署前,應由原地檢署檢察長覆核,如原地檢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送交上級檢察署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如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上級檢察署(同條第4項參照)。

    另外,針對有告訴權人但未經告訴,或告發人,對於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因實務上認為渠等並無再議聲請權,此時,原檢察官是否可直接駁回聲請?以往有正反兩說,但依據現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1條規定:「若聲請人非告訴人或聲請已逾期者,其再議聲請為不合法,原檢察官應駁回再議之聲請,並予簽結。」,採取肯定說,即由原檢察官直接駁回再議。

◎ 上級檢察署對於再議如何處理?

    上級檢察署對於地檢署送交之再議案件,如認為再議無理由者,即製作處分書,駁回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參照)。

    上級檢察署如認為再議有理由者,應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依不同情形而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第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 職權聲請再議!

    在某些重大刑案的偵查過程中,因證據緣故而原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為求慎重,原檢察官於作成不起訴處分後,應依據職權聲請再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再議也遭駁回,怎麼辦?

    如果聲請再議也遭駁回,聲請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參照),但實務上聲請交付審判而翻案之機率甚低。

小結

    偵查終結後,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依法僅有「告訴人」可聲請再議,而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但未曾提出告訴或僅為告發人者,均不得聲請再議。

    聲請再議須於收受不起訴處分後10日內向原檢察官提出,並須敘明不服之理由,如無敘明理由者,原檢察官得駁回聲請。

    原檢察官於收受再議聲請後,除超過再議期間或未敘明再議不服之理由或非告訴人而聲請再議之情形而應駁回聲請之外,如認再議有理由,則應續行偵查或起訴;如認再議無理由者,則應將案件送交上級檢察署。

    上級檢察署收受再議案件後,如認再議無理由,則應製作處分書駁回再議。如認再議有理由,則應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並分別情形續行偵查程序或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至於所涉案件之刑度,如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原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後,仍應依職權聲請再議,以求慎重。

    而再議如遭駁回,如何救濟?依法得於10日內委請律師提出交付審判,但依據統計,翻案機率甚低。

本所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國泰世華銀行斜對面 / 近錦和路口)。本所電話為02-82282018,傳真為02-82281262,緊急連絡電話為0911-56-10-78,電郵為wang.rslaw@msa.hinet.net。上班時間為周ㄧ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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