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23-05-11 17:43:48|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107期:路邊野花採,警局上手銬?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出刊日期:2009/03/02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王泓鑫律師

【事件】

報載台中地區ㄧ名婦人在路邊順手摘了兩株波斯菊,竟遭便衣警察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並上手銬。婦人嚇死了,說這輩子沒做壞事,只是摘朵花卻被手鐐腳銬,覺得警方小題大作。雖然該民眾不知情摘了花,和公所簽了和解書,賠償了兩塊錢,不過,警方還是不放過這名婦人。一輩子沒進過警局的老太太,銬著手銬腳鐐被移送,嚇都嚇死了,雖然警方是公事公辦,不過法律不外乎人情,為了兩朵花被移送法辦,確實不合理(200926中國時報新聞參照)。但此案例中警察確實是於法有據,執法是否過當,就見仁見智了。

【解析】

◎什麼是現行犯?

所謂現行犯,指的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也就是說,正在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剛剛結束犯罪行為就被發現者。例如:提示該婦女正在盜採路邊公有花圃的波斯菊(在法律上來說,就是竊盜行為),婦女就是現行犯,而正巧警察看到,當場逮捕(而事實上,法律規定現行法人人均可將之逮捕)。而如有下列情形的話,ㄧ律視為現行犯,即「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例如,暗巷內,有小偷跑了出來,後方有人追著大喊「小偷、小偷,把他抓住」,這時候這名小偷就被視為現行犯。或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例如,歹徒殺了人之後衣服上血跡斑斑,這時後,歹徒也算是現行犯(以上可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8條)。

◎上手銬,有必要嗎?

本案例中,社會大眾最不解的是,只偷了兩株波斯菊,而且婦女也和市公所和解,願意賠償兩塊錢了,為何警察還要上手銬,甚至嚴重到移送地檢署?

逮捕現行犯,ㄧ定要使用手銬嗎?

法務部曾就「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所謂「逮捕」是否必須有強制行為,如手銬或手抓等方式。()若僅屬口頭通知未有強制動作,是否屬於逮捕?」等為題探討。

而討論意見多數見解採否定說,認為:「『逮捕』應包括實力監督及狀態監督,所謂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為實施之強制動作,如手銬或手抓等,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為予強制之,唯若現行犯不聽從警員之通知,或不服警員之指示,則警員應予會以強制力為之,此時雖未施以手銬或手抓,惟仍應視為逮捕。」。

法務部檢察司則認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所稱逮捕,係指不依任何要式而直接強制特定人至特定處所之程序而言(參見胡開誠刑事訴訟法概論99頁)。所謂強制,不以實施腕力者為限。」(法務部 (82)法檢()字第386號法律問題參照)。

也就是說,是否有必要上手銬,要斟酌現場狀況是否在可控制的範圍內,如可控制,或受逮捕者並未反抗,似乎也不ㄧ定要上手銬。

◎移送地檢署,有這麼嚴重嗎?

題示案例,該婦女也遭員警移送地檢署折騰到深夜才回家,社會大眾也質疑,有嚴重到還要送到地檢署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換言之,警察逮補了現行犯之後,原則上是一定要送到地檢署,讓檢察官決定如何處理的,除非是輕罪或者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人已不予追究。

然而,依據此案該婦女所觸犯者乃竊盜罪,並非最重本刑1年以下的輕罪,且雖然市公所已經與該婦人和解,不予追究,但因為竊盜罪是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市公所雖然不追究了,但還是不構成無庸移送地檢署的要件。換言之,警察真的只能移送地檢署,否則也有違法之嫌。

台長: 王泓鑫律師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