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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期:留學生海外嗆署長,署長揚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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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09/06/29

【事件】

報載衛生署長葉金川於今年518在世衛大會午休時間時,曾表示,兩位台灣女子損害國家尊嚴,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他考慮是否對她們提告(20090519聯合報新聞參照)。假設前述所謂的提告指的是在我國提告。因行為地在外國,則涉及是否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換句話說,那些外國犯罪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而可以依我國刑法處罰。假使在外國被侵害人身自由,在我國提告,則此項提告是否可能成立?

【解析】

何種「國外」犯罪可以依「我國」刑法處罰?

我國可以管轄的犯罪發生地,也就是我國刑法有關地的效力,依刑法第3條,原則上僅限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始受我國刑法拘束(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然而,基於某些特殊的考量,例如:基於世界各國公認應共同追訴的犯罪、牽涉我國重大利益、公務員等,縱使是外國犯罪,仍得依我國刑法加以處罰,而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的國外重大犯罪:

我國刑法得以處罰的國外犯罪,首先,是基於世界共同法秩序的維護(林鈺雄著,新刑法總則20069月初版,第75頁參照)、保護我國國家、個人重要法益之考量,依刑法第5條,為「1內亂罪2外患罪3、第135條、第136條及第138條之妨害公務罪。4、第185條之1及第185條之2之公共危險罪。5、偽造貨幣罪。6、第201條至第202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7、第210條、第214條、第218條及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第213條、第214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8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9、第296條及第296條之1之妨害自由罪。10、第333條及第334條之海盜罪。」,其中海盜罪,原則上是世界公認應共同追訴的犯罪,而內亂罪、外患罪則是牽涉我國國家重要利益,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貨幣、毒品等罪,除攸關我國經濟、國民健康重要利益外,其犯罪地亦常在外國。

公務員於外國犯罪:

其次,是針對我國公務員在外國犯罪的規定,依刑法第6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及第134條之瀆職罪。二、第163條之脫逃罪。三、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336條第1項之侵占罪。」。

輕罪有無適用?

最後,是符合重罪條件的外國犯罪,依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8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從上述條文,我們可以知道,原則上,在外國犯輕罪,是不受我國刑法的規範的。

    小結:

因為我國刑法第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罪(最輕本刑為300元以下罰金),並非重罪,亦即非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因此,原則上,在外國犯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即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致侵害人身自由,是不受我國刑法的規範。又因為公然侮辱、毀謗罪(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亦屬輕罪,在外國為之,亦不受我國刑法的規範,而無法在我國追訴處罰。因此,假使本案僅牽涉在外國犯侵害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毀謗等罪,是無法在我國提告處罰的。假使本案若牽涉到在外國犯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則須受我國刑法規範處罰。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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