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審核: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2/09/17
【事件】
報載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布今年第二季智慧財產權統計資料,申請商標數量屢創新高,將近二萬件,其中本國人申請數量將近一萬五千件,外國人亦將近五千件。至於專利申請部分,智慧財產局官員則表示因今年初已陸續增聘約聘專利審查委員,加強清理積案,明年成效將進一步大增(2012年8月1日中央社新聞報導參照)。然而,商標要怎麼申請?要填寫那些文件?商標申請有什麼特別要注意的?
【解析】
◎ 商標怎麼申請?商標申請書怎麼填?
要向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商標註冊,第一步,商標申請人依商標法第19條規定,是要先填寫商標申請書。
申請人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後,需將商標註冊申請書寄送(或電子申請傳送)至智財局。而依照商標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係以提出註冊申請書之日作為商標註冊申請日,而發生效力(另參商標法第9條規定)。
商標註冊申請書,其內容主要有幾個重要需填寫事項,例如:商標圖樣、申請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而這些填寫事項攸關將來商標的效力,因此相當重要,以下分別敘述之。
◎ 可申請註冊商標有那些?
常見的商標,第一個是「文字」(中文、英文、日文等),第二個是「圖案」,圖案包含動物、人物形狀、幾何圖形等,另外,圖案中夾雜中英文字,也相當常見。依照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得以註冊商標種類包括:「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等。
雖然文字、圖形、記號等都可以註冊商標,然而這些文字、圖形等商標需具有「識別性」,智慧財產局才會核准,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等註冊商標申請,智財局會予以駁回(商標法第18條參照)。
◎ 商標申請人?商標可不可以共有?
在過去,是不接受商標登記為共有(按「若二以上營業者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同時各自行銷,將導致一般商品購買人發生混同誤認,故一商標只有一商標專用權,且不得分割,亦不得由二以上營業者共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56號判決參照,另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現新修正商標法第7條、第28條第1項、第46條等規定、「商標共有申請須知」,商標已經可以註冊為共有。因此,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得同時列多位商標申請人,不以一人為限,以便將來共有商標權,商標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足資參照。
◎ 商標共有很麻煩?
當共有商標時,要特別注意,依照商標法第28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規定,無論要移轉共有商標申請權或授權共有商標權,原則上,都需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因此,是否要多人共同申請商標,必須先想清楚。否則,在共同申請而共有商標後,在共有人彼此意見不合下,共有人其中一人如要使用、移轉商標,將會非常困難(商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不過,還是有例外,依照商標法第28條第1項但書、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假使係「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而需移轉商標共有權、申請權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則毋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 商品或服務類別怎麼選?商品類別有34類?
申請商標註冊,還有一個重點,那就是需要選擇要註冊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以及特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白話的說,商標以後要使用在那些範圍商品以及那一個商品上,要先註冊。依照商標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可指定將商標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目前「商品」得以註冊之類別,總計有34類(第1類至第34類),例如:我國參考尼斯分類等,商品第1類係化學品、肥料等;第2類是漆(油漆)、著色劑等;第7類是機器及工具機等;第12類為交通工具等;第20類為家具等;第25類是衣著(如衣服等)、靴鞋等;第28類為遊戲器具及玩具等;第30類為咖啡、麵包等;第32類為啤酒、礦泉水等;第34類為菸草等,申請人可依其商標將來會使用在那些商品上,而選擇要註冊商品類別。例如,要將商標用在交通工具上,則要選擇第12類(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參照)。
◎ 「服務」的類別有那些?教育?廣告?不動產仲介?
有關「服務」目前得選擇註冊之類別,從第35類至第45類,總共有11類。我國參考尼斯分類等,第35類為廣告、企業管理等;第36類為保險、金融、不動產業務等;第41類則為教育、提供訓練、娛樂等;第42類係電腦軟硬體設計及開發等;第43類為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第45類則為法律服務等(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網站參照)。
以上有關商品、服務,雖已分為45類別,然每一個類別的範圍還是相當廣泛,以第12類交通工具等而言,交通工具還可以細分「飛機」、「直升機」、「汽車」、「自行車」等。因此,在商標註冊上,需要特定商標用在那一種商品上,例如要註冊使用於「汽車」、「自行車」等。
◎ 註冊商品種類越多越好?
有人會想說,是不是註冊商品種類及特定商品越多越好,商標的效力越強大。然而第一,商標註冊類別、特定商品越多,其註冊申請費將越高。第二,縱使註冊眾多特定商品,卻超過三年,未在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智財局即可以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註冊商標之該部分商品或服務之專用權(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參照)。舉例來說,某商標註冊使用商品種類,包含「自行車」、「咖啡」等,然卻超過三年沒有使用商標於自行車上時,其他人就可以申請智財局廢止該商標有關於指定使用於「自行車」之註冊。
按「商標註冊後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專用權,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所規定…關係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撤銷該商標之部分商品專用權。案經被告通知原告提出答辯後,因原告雖說明其業務發展規劃,然並未檢附使用證明,經被告通知限期補正系爭商標使用證明,原告亦迄未補正,被告認系爭商標有未使用於航空機、船舶、車輛(自行車零件除外)、運輸機械器具、機車座墊等商品,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乃撤銷註冊第五二二三三號「倍妥BETO」商標指定使用於航空機、船舶、車輛(自行車零件除外)、運輪機械器具、機車座墊商品之專用權。…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改制前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1024號判決足資參照)。
◎ 小結
綜上所述,要申請商標,除了商標的內容外,首先要想清楚商標將來要使用那些特定商品或服務上,其次也要討論要以何人名義提出申請,如果要共有商標,則需數人共同具名申請,且將來授權、使用共有商標都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另外因商標註冊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書,其內有關商標的內容以及註冊類別及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名稱之填載,與日後註冊商標的效力皆習習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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