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刊日期:2006/11/13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文:莊佩頴(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知名家具連鎖店詩肯柚木有多名女員工出面指控男性協理長期性騷擾,該男協理假借視察名義向女員工伸出魔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介入調查,如性騷擾事件屬實,將開罰10萬元(2011年10月4日自由時報新聞參照)。而隨著兩性平權的觀念逐漸受到重視,與「性騷擾」有關之法令亦趨於完備,目前我國已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性騷擾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職場上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於校園內之性騷擾事件,其餘之性騷擾事件則依據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以下分就其救濟途徑簡單說明。
【解析】
◎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一、向雇主提出申訴:僱用受雇者達30人以上之雇主,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應有以下受理申訴之程序:
(1)首先,受性騷擾的被害人可先向雇主申訴,而雇主在受理之後,得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2)而該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通知被害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於申訴提出起3個月內為一附理由之決議,並可以作成懲戒及其他處理之建議。
(3)被害人或加害人對於該決議有所不服時,可以在10日內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覆,若未提起申覆並經委員會結案後,被害人或加害人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提出申訴。
二、向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委員會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發現雇主未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或者未採取有效之糾正或補教措施(即針對該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或申覆仍不服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委員會提出申訴,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其程序如下:
(1)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書3個月內作出審議決定,期間若有必要時,可指派委員兩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2)而被害人、加害人或雇主對於該審議決定若有異議時,除了可以直接依循訴願、訴訟之救濟途徑外;也可以在收到性別平等委員會之審議決定後10日內向行政院勞委會之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申請審議。而該委員會之審議程序與(1)地方主關機關之審議程序相同,若再對於該審議決定不服時,可依此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
採取雙軌制,被害人可有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的選擇,其程序分述如下:
一、提起申訴
(1)被害人可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在受理之後,應移送加害人所屬的機關、機構、雇主來進行調查。不過,若不知加害人所屬之機關、機構、雇主,則直接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2)加害人所屬機關、機構、雇主應在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進行調查,並在2個月內完成,並以書面通知。若逾期未於兩個月內完成調查,或者加害人、被害人對於該書面調查結果不服時,可在期限屆滿次日起或通知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再申訴後,其所屬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在受理申訴後7日內指派委員3到5人組成調查小組,並在2個月內作出書面調查結果。而對於該結果依然不服者,自可依據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尋求救濟。
二、申請調解:依據內政部頒發之「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程序如下:
(1)被害人及加害人都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其所屬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該會受理申請後10日內,指派委員或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調解委員。
(2)調解若成立,該調解書即在調解成立後7日內送法院審核,經過法院核定後,則與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力。若調解不成,被害人或加害人都可以向委員會申請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且無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
◎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其程序如下: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任何知悉情事之人,皆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不過,若加害人即為學校首長時,或者學校在處理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的規定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2)學校或主管機關在受理後,應於3日內交由其所屬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該委員會須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學校或主管機關在接獲報告後,應於2個月內自行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規議處,並將該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被害人、加害人或檢舉人。
(3)被害人、檢舉人或加害人若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若學校、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並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可以要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重新調查」。
(4)被害人、檢舉人或加害人對於申復結果仍不服時,需在接到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依其身份提起救濟(例如:校長及教師依教師法、學生則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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