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2/02/06
【事件】
我們經常看到新聞報導知名明星、藝人不服國稅局就其表演收入要求補稅甚至罰款的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而一般民眾在每年5月報稅(綜合所得稅)之後,有時候也會收到國稅局表示民眾有漏報收入或者不符合免稅規定,而要求補稅以及罰款之通知(處分)。因此,民眾如果對於國稅局所認定的收入、補稅、罰款等處分不服,要怎麼救濟呢?程序為何?另外藝人如果成立工作室,藝人是申報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解析】
◎ 所得認定有誤,申請更正?
當我們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繳稅款、漏報所得罰鍰通知時,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7條,民眾是可以以國稅局命補繳或罰鍰通知,有計算錯誤、重複認定所得、記載錯誤等理由,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稅捐稽徵法第17條即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一般而言,申請國稅局更正需填寫「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申請更正的對象包括對於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的認定等。「所得額」指的是薪資所得、租賃所得(租金)、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土地買賣交易所得等)、執行業務所得等所得,而當所得認定過多、重複認定、認定錯誤都可以要求更正;「免稅額」的更正,例如:要求增加扶養親屬;「扣除額」之更正,例如:要求增列醫藥費、保險費、房貸利息支出等(財政部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參照)。
◎ 申請複查?沒申請復查,不能訴願、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除了申請更正外,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複查。這邊要特別注意,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複查的時間,必須在收到國稅局通知翌日30天內申請複查。如果逾期未申請複查,依照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743號判例要旨,納稅義務人將喪失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權利,不可不慎。換句話說「關於復查先行程序為強制規定,如未踐行該程序即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判決參照)。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743號判例要旨揭示:「所得稅法第8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凡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除依同法第79條之規定不得提起異議者外,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未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查而逕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為法所不許。」足資參照。
◎ 訴願、行政訴訟?
民眾如果對於國稅局所為複查決定不服,接下來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8條就必須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加以救濟(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藝人所得,工作室節稅?
過去,藝人所得稅課稅爭議,較常發生的,在於藝人以成立工作室(商號)方式節稅時,廠商給付之表演所得,到底算是工作室營利事業所得(藝人所得部分僅認定工作室給付藝人之薪資),還是藝人執行業務所得。
就藝人成立工作室,表演收入之認定,實務上有認為,需視工作室是獨資還是合夥、有無辦理營業登記,以及以何人名義與廠商簽約等情事綜合判斷,因而藝人表演所得不一定為工作室營利事業所得,或者一定是藝人執行業務所得(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19號判決參照)。
至於藝人以個人名義簽約,則通常會被認定為藝人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585號判決即認為:「上訴人演出大陸電視劇…係以個人名義與○○有限公司…攝制組簽約,且○○工作室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未列入該工作室之營業收入申報,依該所得性質,被上訴人核定為上訴人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並無不合,此與上訴人提供著作物原稿給○○出版社出版,係以○○工作室名義簽約,自屬不同,故該收入屬工作室營業收入,非屬上訴人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
◎ 小結
綜上所述,民眾如果對於國稅局核定的所得金額、免稅額、扣除額、罰鍰有所爭執,包含所得金額、種類、重複認定等認定錯誤,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者申請複查,甚至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如果逾期複查,納稅義務人將喪失訴願、行政訴訟之權利。至於藝人表演所得,是課徵工作室之營業所得,還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需視藝人簽約之內容、工作室的形態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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