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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論文】大學自治「破」法律保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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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大學自治「破」法律保留?-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六七號判決

【註】本文原擬刊載於全國律師雜誌2002年10月號,後因該刊物刊登策略改變而未能刊載

【作者】王泓鑫

【摘要】「大學」作為一種先於憲法存在的制度(既有制度),不得由國家任意立法加以作不利之變更或廢除,應該是「大學自治」成為憲政秩序中所謂「制度性保障」一環而受到憲法保障的原因。本件判決理由對於「大學自治」在憲法釋義學之詮釋,係由憲法第十一條所謂「學術自由(或講學自由)」的主觀公權利面向,再導出國家對於大學應有客觀面向上之「大學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論證方式,但此論證方式似與歷史發展的現實狀況不符,亦有穿鑿附會之嫌,在法釋義學上更是繞了個大圈子。其次,本件判決認為對於學生學習權之限制並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其判決理由對於本件之核心問題即學生是否有學習權存在,及其依據為何,沒有詳細之論述。且僅以「退學」與否事涉「大學自治」之範疇,就一概論定大學對於學生學習權利之限制不受憲法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規範。本文認為學生有學習權利,此項權利受到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保障。且將學生二一退學,實已侵害學生之學習權,應有廣義的「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大學透過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之「大學學則」為二一退學之規定,因為大學自治事項範疇,且由大學自治之最高立法機關校務會議通過,符合廣義的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

關鍵詞:大學自治、學習權、法律保留原則、制度性保障、退學

【目次】

壹、問題的提出

貳、大學與大學自治

一、大學與自治

二、大學自治作為憲政秩序中的一環

參、學生之學習權

一、平等權

二、學習權(學習自由)及其他權利

肆、廣義的「法律保留原則」與大學之自治立法權

一、狹義的法律保留

二、法律保留原則應採取「廣義的」解釋

三、大學就其自治事項如有限制內部成員權利之必要,應透過「校務會議」制定相關規章限制大學內部成員之權利

(一)德國法制

(二)我國法制

伍、結論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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