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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期:發生車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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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指導:王泓鑫主持律師  / 撰文:張明宏律師

出刊日期:2010/11/01

 

【事件】

車禍新聞時有所聞,車禍規模不一,輕者人平安僅車輛受損,重者人員受傷甚至死亡。但車禍發生後千萬不要逃避責任,而須面對問題、處理善後。如何去認定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車禍的合法賠償範圍為何?

【解析】

    車禍發生了怎麼辦?

當一般人發生車禍時,常因飽受驚嚇而忘了保全或蒐集證據。雖然到車禍現場處理的員警,會為證據之蒐集及調查(警方通常會作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繪製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等),然因為車禍現場證據的保全,攸關日後當事人自身肇事責任歸屬之認定甚大。當事人或在場之親友,實仍需提醒自己或警方蒐集並保全現場相關之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二車碰撞為例,現場的證據可能會有目擊證人、地上的剎車痕、行車方向、車輛撞擊部位、監視器、行車記錄器、駕駛人酒精濃度等等,這些證據即需盡量保全或提供,例如請證人至警局作筆錄(或記下證人姓名及地址)、拍照、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要求警方對肇事之汽機車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等等,至於受傷部分,則需取得就醫記錄(例如診斷證明書、X光片等等)。

    肇事責任歸屬認定之重要參考依據

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當證據保全之後,接下來就是肇事責任(包含肇事原因(主因、次因)、過失比例)的釐清判定的問題。當車禍雙方要洽談和解時,肇事責任的歸屬(亦即過失比例),是一個決定和解金額的主要參考依據。首先,當事人可以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向警方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而警方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通常會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有了肇事原因的初步分析,雙方在洽談和解時,已可作為過失比例參考依據之一,而得為決定和解金額參考。然而,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既言初步分析,其對車禍肇責之分析仍可能遭受到挑戰而仍需下述單位鑑定始能確定肇責。

 

二、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依照公路法第 67 ,對於道路上之車輛行車事故,政府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因此,這些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例如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例如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既係依法設立,其所為之鑑定意見書,在實務上即為法院判決之重要依據。而這些鑑定意見書中有關肇事經過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意見、鑑定意見(肇事主次因說明)等等,即與車禍事故過失責任認定有關。

三、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

當事人對於前述各縣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不服,是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例如臺北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等)聲請覆議。

    車禍之損害賠償範圍

車禍所產生損害,主要可能有人身、財產兩大部分,其賠償亦可分為此二大類,以下簡介可能產生賠償項目:

一、     人身傷亡部分(請注意有些項目因原因不同(例如死亡或者是受傷),可能不能併存):

(一)      醫療費用
一般而言,只要屬車禍傷害之必要醫療費用(例如手術費、醫藥費、器材費等等)(檢附診斷證明書、醫院之醫療收據,通常即可證明),被害人即可依民法第 193 條請求賠償之(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不能工作之損失
被害人如因車禍受傷而不能工作,就不能工作期間,被害人可以依據前述民法第193條,主張因不能工作而受有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而請求相當於該期間薪資之賠償。

(三)      減少勞動能力
如果被害人因車禍失能、殘廢(例如失明、失聰等等),而無法回復原有之工作能力,被害人就其減少勞動能力比率,得依前述民法第193條向加害人請求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

(四)      看護費
被害人如因受傷住院而需請看護,被害人可以依據前述民法第193條以增加生活上需要為由,請求給付看護費。這邊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親人自己照顧,被害人可否求償的問題。依照實務見解,雖然被害人由自己親人照顧,但基於公平正義的觀點,被害人還是可以求償的(「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參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

(五)      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或死亡,被害人本身或其家屬就其因此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 195 條第1項、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至於精神慰撫金數額之決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參照),不可一概而論。

(六)      殯葬費、扶養費
當被害人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可以請求殯葬費。受被害人扶養之人(例如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也可以請求扶養費。(民法第 192 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財產損害部分,以車輛維修費用為例

雖然車被撞了,可以要求對方修到好,然而這樣很麻煩,另外也會擔心對方維修使用的零件、方式、保養廠,自己無法接受。因此,一般來說,民眾可以依民法第 213 條,直接向對方請求車輛維修費用,而不用把車交給對方修(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另外,這裏有一個必須強調的是折舊的問題,也就是說當以全新零件更換計算之維修費用必須扣除折舊後,才能算被害人之損害。例如以全新的零件修復一個使用三年的車子,零件的費用就必需扣除三年的折舊。

三、     過失相抵、強制責任險理賠的問題

被害人依照其損害賠償項目所計算出來損害賠償總額,不一定可以請求全額賠償,因為還會有過失比例(判斷重要參考依據如上述)、強制責任險理賠的問題。也就是說,假如被害人為肇事次因也有過失,如果其過失程度被認定為百分之四十,則被害人的損害賠償總額,要乘以百分之六十,才是其依法得以請求之數額(民法第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另外,被害人已領有強制責任險之保險給付時,其向加害人請求之金額即需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和解,保險公司要參加

附帶一提的是保險的問題,當事人若有投保保險時,原則上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始能與和解(保險法第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而保險契約中通常都有此一參與約定;另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亦規定:「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以避免保險公司日後以未經其參與為由拒絕理賠

    小結:

當車禍發生時,從一開始的相關證據蒐集保全與鑑定,到後來賠償比例與賠償項目的認定,都與法律習習相關。因此,相關法律常識的具備,是駕駛人不可或缺的,如此才能在無論是和解、調解或訴訟過程有所依據。

本文同步刊載於法治國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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