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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期:「沒錢」還擺闊,欠稅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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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09/09/07

 

【事件】

據報載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不但積欠私人債務,又積欠國家稅款,兩者總計超過新台幣十億元。但日前卻遭媒體拍到與新婚妻子在百貨公司血拼購物,生活似乎依舊如從前ㄧ樣奢華。造成社會大眾誤認為,為何有些人,明明身負巨額債務,卻可以不用還錢,逍遙自在過日子,難道法律只保護這些人嗎?欠稅不還,真會遭到管收嗎?法令依據又何在呢?(參見自由時報98年9月9日報導)?

 

【解析】

    欠稅可以不還嗎?

中華民國萬萬「稅」?國民有納稅之義務,但如果相關稅捐沒有繳納的話,會有甚麼後果呢?依據現行行政執行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將會遭到轄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包含如果銀行如有存款或有汽車、房地產、股票、動產等,將遭到查封及拍賣,以償還積欠之稅捐。

 

    行政執行三部曲?

納稅義務人如果查無相關財產的話,就沒轍嗎?這可不ㄧ定。現行行政執行法有三階段方式,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這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17條。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者,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必要時得限制住居: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

貳     二  拘提: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三    管收:納稅義務人經拘提到場,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如果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的話,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4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沒有清償計畫,就直接管收?

雖然,依據目前行政執行法規定,原則上有三階段漸進方式,促使義務人繳納稅捐。但是,行政執行法也規定,如果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為有該當管收規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並向法院聲請管收。

因此,日前法務部表示如果孫道存先生不提出清償計畫的話,將遭到管收,是有可能,且於法有據。

本所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國泰世華銀行斜對面 / 近錦和路口)。本所電話為02-82282018,傳真為02-82281262,緊急連絡電話為0911-56-10-78,電郵為wang.rslaw@msa.hinet.net。上班時間為周ㄧ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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