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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權利,睡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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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11/28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隔壁家的嬸婆,20多年前因朋友要娶媳婦,商借了10萬元,到現在還沒還。嬸婆最近因生病需動刀手術,正好需要一筆醫藥費,於事向友人要回,友人推說沒錢不還。嬸婆ㄧ狀告上法院,法官卻以時效超過15年,判決不用還錢。

【解析】

◎什麼是「時效」?

「別讓權利睡著了」,這可不只是一個口號,而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錢借給別人,或者貨款太久沒有去收,到時候可是要不回來的,你知道嗎?

就好像食物的保存期限一樣,權利的行使,在法律上定有一定之時效,如果時間太久沒有行使權利,對方是可以主張「時效」已經過了,不還給你或者不付給你,就算你再怎麼有理,法院可是沒辦法幫你主持公道的。

一般而言,常見的權利時效,如貨款(買賣價金)的時效是2年,車禍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是2年,借款的時效是15年,承攬工程的報酬(如裝修房屋的報酬)是2年(民法第125條及第127條參照)。

◎預防時效超過的方法

要怎樣才能避免權利睡著了呢?重點是要在時效期間內「行使」你的權利。而怎樣算是「行使」權利呢?

1、      起訴:對方欠錢(或欠債)不還,最後的處理方式,就是透過法院判決加以強制執行。因此,起訴是必經的程序。因此,在時效期間內起訴,是標準的中斷時效動作,讓權利不會睡著。但例外的情形,如果是起訴後,因為不合法而遭到駁回的話(例如:沒有繳交裁判費),就視為是時效不中斷,這時候如果已經超過時效的話,就無藥可救了。

2、      請求:所謂請求,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表達要求還錢或付款的意思。通常是以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寄一封要求還錢的信給對方,這可以達到保存證據的目的。但是,在請求之後,必須在6個月之內向法院起訴,才可以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否則如果光是請求,但沒有去起訴的話,時效也會消滅。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對方,算是「通知」嗎?

另有疑義者乃,如果起訴後,未繳交裁判費,法院裁定債權人要補繳裁判時,同時也將裁定送交給對方(通知對方)。但是權利人還是沒有繳費,遭到法院裁定駁回。此時,法院通知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副本,送達給債務人,是否算是債權人已經「請求」?

如果以「時效消滅」制度設計的目的,在維持法安定性,同時也處罰讓權利睡著的人這樣的精神來解釋,發一張存證信函都算是「請求」了,都可以再等6個月才起訴。舉輕以明重,已經向法院起訴的債權人,法院將命債權人繳交裁判費的裁定通知債務人,讓債務人也知道有債權人對其起訴,這應該是很明確的一種通知「轉達」了,應該也算是一種「請求」。此時,債權人只要在6個月內再行起訴,時效應該不中斷。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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