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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4 09:12:57| 人氣4,34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荒謬集遊惡法,早該廢了(聯合報A15民意論壇(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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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聯合報A15民意論壇(2007.10.24)。編輯改名為「荒謬集遊惡法,早該廢了」。此為原文。

昨天早上寫完這篇稿子,才看到新聞得知原先嗆聲的「入聯路跑」居然偷偷跑去申請並得到核准。俗辣,只會放話的俗辣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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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聯路跑體現集遊法的荒謬性
廖元豪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陳總統為了「入聯路跑」是否要申請許可的事情,跟台北市政府槓上。從雙方的爭辯中,其實可以看出,不管自管理者的角度,還是行使言論自由的人民觀點,集會遊行法確實是部荒謬的惡法。

陳總統與中央政府認為:這只是體育活動,所以無須申請集會遊行許可。沒錯,集會遊行法第八條明定「體育」活動,與學術藝文旅遊,還有婚喪喜慶等活動,都不用申請集會遊行許可。但這個條文本身就大有問題,值得檢討。

在近來修廢集遊法的辯論中,政府與部分民進黨立委堅持集會遊行應採「許可制」。他們總是主張「道路管理」很重要,甚至認為除了交通用途外,其他的「佔用道路」都是「非正常使用」,所以要由主管機關統籌規劃管理。既然如此,同樣會「佔用道路」或「妨礙車流」的體育活動與婚喪喜慶,為什麼不用事先申請許可?反之,許多社運團體的抗議示威,無論是三五成群或是三、五十人,既不佔用車道,也不妨礙行人,卻要面臨警方舉牌、驅散、逮捕,以及判刑的危險,道理何在?

何況,無論是體育、藝文、學術活動,還是婚喪喜慶,往往也跟「意見表達」脫不了關係。從以前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到今天的「入聯」,那個不是「意見表達」?為什麼同樣的內容,用「路跑」就可自由上街,但慢慢步行的「遊行」,就要事先許可?

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認為許可制僅在限制集會遊行之內容與目的時,才算是侵犯集會自由。但大法官似乎忘記了,第八條的規定就是一個天大的「內容歧視」(content discrimination)!為什麼有些主題活動可以自由上街佔用道路,其他主題就必須申請許可?這不是顯然敵視政治或社會議題嗎?可是,政治社會的爭議言論,不正是言論自由的核心保護對象嗎?光是這一點,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就難逃違憲的指控。

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台北市政府說得好:即便不適用集會遊行法,沒有申請路權的活動,一樣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管制—任何未經許可而阻礙交通,或在人行道以外區域通行的行為,都是可以裁罰的。可見,即使沒有集會遊行法,管理機關依然有武器可以規範交通秩序。而且這個針對「交通秩序」的武器,遠比集會遊行法更加合理、合身。

對比之下,現行集會遊行法這種不問有無妨害交通秩序,三個人和平示威抗議就得申請許可的制度,明顯逾越必要限度。它未必管得住真正有政治力量支持的群眾運動,卻往往箝制了規模不大的社會運動。事實上,小規模的社運活動既然不佔用道路,那本來就沒有事前許可的必要;反之,如果需要走上街頭,並且需要警察保護,當然會向警方與路權機關報備並請求規劃。「自願報備制」,加上道路秩序的管理規範,已足規範交通秩序。至於集會遊行的內容,就讓公眾決定吧。

廢除集遊惡法的呼聲已經瀰漫在社運團體間,今天(10/23)就要舉辦「為廢除集遊法而跑」的活動,看看政府是否一致執法?而集遊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待審,但部分民進黨立委卻因紅衫軍事件,始終不願支持「廢除許可制」的規定。看看這次陳總統的「入聯路跑」遭阻事件,相信你們應該願意支持修法或廢法了吧!

台長: 布魯斯

Sinyan
這種極權時代遺留,
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應該是違憲的惡法,
大法官早該讓其自動失效...
2008-01-09 10:18:1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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