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我與老師認識這麼多年,只找得到一張與他合照的......
在春風裡—我認識的子儀老師
林子儀老師從中研院法律所所長的位子退休了。對我這樣一個深受老師照撫的「非台大」學生,一月三十日的榮退歡迎會實在該去用力含淚鼓掌的……可是實在有太多事務需要處理,就是分不了身。只好另寫小文,讓朋友們看到子儀老師另一個精彩面向。
子儀老師絕大部分的學生,都是台大法律系的。而我幸運之處,就是在老師短短於東吳兼課「美國憲法」的幾年間,曾經親炙其風範。而且在之後的學習與研究生涯中,子儀老師仍然不斷地關注、鼓勵、支持我,絲毫不以我「非嫡系」而有嫌棄。這樣的寬厚與眼光,也一直是我在教育工作上的榜樣。日後我對任何「非本系」或「非本校」的學生來求教,也都特別願意鼓勵,也是來自老師的示範。
當年我在以英美法教育著稱的東吳法律就讀。受到剛剛解嚴的氣氛,加上大一讀了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經典判例,就嚮往著「到美國專攻憲法」這條路。然而,當時的東吳,雖然鼓勵優秀學生去美國讀 J.D.,但對 S.J.D./J.S.D. 這種專業學術學位,則鮮少提供資訊。系上留學英美的老師,幾乎都是 J.D.,更乏「專攻憲法」的學者。這也讓我有一點徬徨……因為想走學術路線的我,要的是專攻某一領域的學術研究,而不是J.D.這樣的路線。可是沒有典範可以跟著學習並且進一步了解啊。
大約是大二時,在某處看到一張海報,台大林子儀教授演講「燒國旗與言論自由」。海報上還寫著「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讓我好生驚喜—這樣的演講,這樣的人,就是我該「跟」的對象啊!
雖然這場演講我聽不到(不記得是什麼雜事纏身了),但是接著我就像「追星族」一樣,哪裡有子儀老師的演講或座談,我就盡可能去聽。不但要聽,而且先讀過一些資料後,都會舉手發問或發言。心裡有一個小小期待:「老師能注意到我這個粉絲(當年沒有「粉絲」這個詞,而且單數不該有「絲」)。同時也因為自己想問問題,就會更認真地事前閱讀相關資料。(當年沒有網際網路,真的是要去找書找判決)
感謝上帝,在大四那一年,要修「美國憲法」這門必修課時,居然有個大好機會,讓東吳可以聘請子儀老師來教授這一科:一個想到美國專攻憲法的人,如果在修「美國憲法」時,能夠有林子儀老師「降尊紆貴」來教授,那是多麼夢幻的事情啊。
之前,東吳的「美國憲法」一班分成兩組,一組是章校慈院長教授,另一組則由林世宗老師擔綱。但剛好在我要上大四時,章孝慈老師要就任校長,必須釋出這門課;而林世宗老師在那一年到哈佛法學院訪問研究,所以一下子就要找兩位專精美國憲法的教師來填補。我就趕緊去找一向很照顧我,也極為關心英美法教學狀況的成永裕院長,向他建言,聘請林子儀老師來教授這門課……兩組都可以由林老師上啊。成院長當即點頭,承諾會去試試看。
很感動地,子儀老師真的來了。(後來才知道,章孝慈校長情商後來擔任我碩士論文指導老師的湯德宗教授來教他那一組。所以那一年東吳的美國憲法真是「美夢隊」的陣容!)上下學期各2學分的課,老師以蘇格拉底式教學法,上了 Judicial Review, Separation of Powers, (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三大單元(當時一直覺得好可惜,老師最強的言論自由沒能上到)。對我來說真是美味饗宴,而對班上同學來說更是震撼教育。
其實東吳法律的英美法訓練,比其他學校應該都要紮實得多。我們大一時上了「英美法導論」,大二上 Torts,大三上 Contracts。尤其 Torts, Contracts都是直接用美國法學院的案例教本 casebook為教材,以蘇格拉底教學法進行課程。比較厲害的老師,甚至可以在有限的課程時間裡上完大半本(我大二修 Torts,用的是William Lloyd Prosser編的Cases and Materials on Torts。一本一千兩、三百頁的教科書,老師飆了九百多頁)。照理說,我們應付美國憲法這門課,應該比子儀老師在台大的學生更習慣才對。
沒想到子儀老師還是把我們全班「叮」得滿頭包,許多同學聞美憲而色變。子儀老師也覺得有點兒挫折:東吳不是英美法訓練很嚴謹嗎?我問了幾個以往英美法成績都很好的同學,他們都承認子儀老師教得真好,但「美憲好難喔」「老師皺眉的表情好像我很笨」……之類的評語很多。
我自己是超愛這門課的。讀美國法的 cases本來就遠比讀中華民國法律的教科書更有趣十倍,而美國憲法動輒探究社會、政治、文化脈絡的內容,更與我的興趣非常符合。所以讀起案例來,真是愛不釋手。老師上課時所問的問題,又是常被我們忽略的重點。我就真的看到「功力」是什麼意思。久而久之,我也愈來愈成為「舉手救全班」的那個人—所以我如果請假,有些同學會逃之夭夭,不敢去上子儀老師的課。
子儀老師上課時還有一點,是與從前我們上過的其他英美法課程不太一樣的:他的「蘇格拉底教學法」更活潑。
以前的老師,就照著課本案例的順序一個個來,所以同學們「分工」時就可以排定輪流順序。甲讀A案,乙讀第二個B案,丙讀排在第三個的C案。屆時老師點名,我們三個就輪流自願舉手報告即可。結果那天上課,老師問:「哪位先報告?」甲舉手準備報告A案,子儀老師就說:「那請告訴我,ABC三案的異同。」甲就當場被嚇到,而且…全班都「挫」到了。
但我當時一聽,真的是(偷偷地)擊掌叫好呀:這多麼能夠掌握重點啊。觀察比較案例之間的「異同」不就是 common law案例學習的最大特色嗎?光是這麼一個小地方,就看出老師在教學上的功力啊。
在這一年的課程中,子儀老師對我讚許有加。讓我備受鼓勵:我得到「外校」的「大師」肯定。這對於一個將來想走學術路線的東吳學生來說,是非常鼓舞的。我知道,自己在東吳的成績很好,老師、同學也都很讚許。可是將來如果要在學術圈嶄露頭角,就要能與來自各校的優秀同儕競爭…尤其是眼睛長在頭頂上的台大畢業生。但許多來東吳兼課的台大老師,往往會私下說:「學生程度還是有差」(其實我對這種評價不以為然,但問題很複雜,無法在此詳述…日後另行撰文探討)。因此,把自己擺出來,由外校的老師來「評價」,是很重要的。而老師肯定了我,對我願意繼續往學術路線走下走,就極有意義。事實上,我之後的研究方向(美國的 affirmative action),包括在碩士班時期發表的論文以及最終在美國撰寫的博士論文,就是奠基於修習美憲時的一篇學期報告。
之後,我在東吳繼續攻讀碩士,退伍後在政大讀博士班,也一直與老師保持聯繫。不管是寄送 e-mail分享想法,以及年節時寄送卡片,子儀老師都會給我很多回饋。而且認識老師的人都知道,他的回饋不只是知識上的討論,也會讓你感受到他的鼓勵和關懷。他甚至在我還沒出國時,就數次對我說「我們將來要一起編憲法案例教材,要找你一起來幫忙」。
我與子儀老師另一個重要緣分,是我們都有同一個博士論文指導教授。Alfred C. Aman, Jr.教授在康乃爾法學院時,收了子儀老師這個超級得意門生。後來他到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擔任院長,第一位指導的博士(也應該說是在印大法學院所有博士生的大師兄)就是前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教授。我在2000年到了布魯明頓,也很榮幸地蒙 Aman教授青睞—當然我相信子儀老師的美言,以及他給老師留下的超好印象,是非常關鍵的助力。
在2002年的春假期間,子儀老師也拜訪了印大法學院,受到當地師生的歡迎。尤其老師一向慷慨善談,以客人之尊請客吃飯,跟我們當時在地的台灣學生談得眉飛色舞,同學們也都心折不已。雖然沒幾個人修過憲法,但飽讀群書的子儀老師,學養豐富、視野廣闊,加上寬厚溫和的個性。同學們都感受到大師的即之也溫。相信當時已經多了一把粉絲!
我也還記得,當年尚無駕照的我,陪同老師一路從校園東北角的 Campus View公寓,步行聊天到對角(西南角)的法學院。一路從911事件談到美國在教育、文化、經濟等方面的問題,還有自己將來回國的謀職方向。自從上了大學以後,除了自己碩士論文的指導教授湯德宗老師以外,就只有和子儀老師有這樣親切長談的經驗了。
2003年我回國擔任教職,如願地成為一個憲法學者。同時,子儀老師也成為大法官。每次看到大法官的解釋,若有林大法官的意見書,我總是優先拜讀。老師的幾個重要的意見書(如:釋字571協同意見書對於緊急情形分配資源該如何審查的觀點、釋字580的不同意見書對財產權要多麼「寬鬆」的論述、釋字584的不同意見書所指出的「較嚴格審查」標準,以及釋字 613協同意見書引用憲法56條來判斷NCC委員的任命是否合憲……)是我上課經常引用的教材。此外,子儀老師也會在解釋尚未作成之前,私下以電話與我討論辯難他心中的一些疑慮。以他地位之尊,學養之豐,卻願意與學生輩的我,就憲法爭點對話溝通。在欣喜能「私下知道」憲法爭議問題之際,不免也有幾分受寵若驚的感覺。這更可以看出老師的虛懷若谷,是在這充滿驕傲的學術圈,難能可貴的。
子儀老師有一種親切、溫和,同時又堅定的氣度。讓他的學生以及所有與他相處的人,都覺得清風拂面,平安喜樂。在我與老師交往的三十年間,只有一年正式作他的「學生」(大四修課)。但子儀老師對我的關懷,並沒有(與同校或指導門生相比)打一點折扣。這就像陳之藩對那其實沒有在學校教他任何一堂課的胡適,所感受的:「並不是我偏愛他,沒有人不愛春風的,沒有人在春風中不陶醉的。」
子儀老師,榮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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