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編輯(聯合報,2006.11.4, A19)將本文標題改動。此處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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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的起訴書說了什麼?
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確實重擊了陳總統與一直為他幫腔的政客。然而,陳總統其實沒有被起訴,更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這份對現任總統沒有法律執行力的文書,到底有什麼魔力?
它的威力展現在「證據」跟「說理」。在現行法制實務下,檢察官擁有最強大的強制調查權,能夠接近證據並查明真相。在國會調查權遲遲未能行使、監察院空轉,而審計機關的調查又遭到重重阻礙刁難的時候,能辦且願意辦案的陳瑞仁檢察官,就成為眾望所歸。如今,起訴書不負眾望地揭露了社會大眾原本碰觸不到的「真相」,這些證據就應該成為公民群體、政黨、政治機關乃至輿論追究責任的基礎。
從起訴書來看,扁嫂之所以被起訴,其實理由很簡單:吳淑珍出面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因為這些發票幾乎都與「國務機要費」的法定用途無關,卻由吳淑珍領取,這就是「貪污」。被告「蒐集發票」與「領取經費」的行為,鐵證如山,幾乎沒有任何硬拗的餘地。而「詐領」害得公務員登載不實支出,就是「偽造文書」,這也非常清楚。
陳總統與其他被告唯一能扯的,就是「錢沒有進我口袋」,而是「辦機密外交」。其實,當陳總統等人這麼說時,已經多少承認「錢是扁嫂詐領」而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了。但陳瑞仁絕不以「偽造文書」為滿足,努力追查下,揭露出這些人扯謊的嘴臉,同時控以「偽證」罪。起訴書中有關此一部分的敘述,精彩之至。
例如,就所謂「執行秘密外交」而付款給「甲君」的說詞。起訴書指出,一方面「甲君」早已正式書面否認,表示「從未拿過任何國務機要費作任何什麼南線及大陸情搜等工作」。另一方面,依據入出境紀錄,對照李碧君曾天賜等人所稱「甲君」交付發票的時間地點,「甲君」當時根本就不在台灣!客觀證據一一戳破了眾被告的謊言,也迫使他們俯首認罪,坦承偽證犯行。從而確認「甲君執行秘密外交工作提供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係「純屬虛構」。
起訴書所揭露的「真相」,也同時戳破了陳總統夫婦的謊言,更將陳總統緊緊地綁在共犯結構中,無法脫身。例如,在第一次偵訊時,陳總統夫妻均隱瞞甚至否認「請他人代為蒐集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一事,直到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偵訊才承認「蒐集發票領公費」。而有關扁嫂與第一家庭其他成員,以鑽戒、皮鞋、餐費等支出來硬拗成「餽贈(自己或他人)」,起訴書更是一一從「常理」來駁斥:犒賞自己?那不是形同「擅自變相加薪」?送禮或宴請用餐?那怎麼連對象是誰都無一記得?
事實上,由於這是一個刑事案件,陳瑞仁的調查與起訴範圍,已經多所節制。若無足夠證據,或是尚未達到牴觸刑法之行為,他也並未追究。但我們還是可從起訴書「沒有追訴」的部分,看到其他潛在的法律責任。例如,「機密費」僅以「領據」而非「檢具單據」領取的部分,「縱有違相關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因此這個部分「不犯罪」,但同樣是「違法」!至於陳水扁總統的犯罪責任,雖然暫時無法追訴,但其涉及貪污、偽造文書,乃至偽證等事實,已經昭然若揭,就等著檢察機關在他離職後來追訴了。
我們在這份說服力極高的起訴書,看到了證據與真相,讓被告與一味袒護的貪腐集團捍衛者無所狡辯。接下來就該追究這些被告、潛在被告、硬拗護短者的法律與政治責任了。
昨天(11/5)晚上陳水扁總統試圖在一個小時的記者會上,再次「向人民報告」來回應檢察官的話。但其實沒有任何回應。他只是要向一些本來就不會或不敢懷疑他的人表態一次。
對於想聽實質內容的人來說,真有種被當白癡的感覺。
簡單來說,他說:
一、我不會A錢,總統的機會那麼多,A這種小錢幹什麼?我可是把薪水都減半了耶。而且...有學者說我根本不需要(或不應該)接受偵訊,我都自願配合了,可見坦蕩蕩。
【我的回應】:
1.照這個邏輯,那有錢人都應該不會犯侵犯他人財產的罪。薇諾娜瑞德被控順手牽羊一定是被誣陷的--她很有錢,需要偷那幾件衣服嗎?
2.這些「小錢」只是目前有證據查得到的。誰知這是不是冰山一角?
3.刑事豁免權只說不能訴究(頂多導出「無法行使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權」)沒說不能偵訊(尤其是自願配合偵訊)或作證。尼克森之所以被迫交出錄音帶(這可是強制處分),是因為這些證物涉及其他刑事被告的清白;柯林頓面對獨立檢察官,也是乖乖地配合偵訊作證。
4.真是純粹「自願」嗎?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下,您要是拒絕配合偵訊,還有人相信你嗎?
二、「國務機要費」到底該怎麼核銷,標準變來變去,我也搞不清楚。審計部說這不是特支費、機要費,那難道總統連鄉長還不如?
【我的回應】:
1.身為總統,向全國人民訴苦說「不知法令如何規定」、「不知法定預算怎樣執行」實在是荒謬。
2.如果真的「搞不清楚」,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就不能亂花。得等澄清清楚再動用。而不是先亂花再說。
3.如果制度真的不合理,去改呀,改完再花呀。第二共和憲法都能推的人,連個會計規定都不敢改?
4.如果有爭議,會計標準的最終決定者,在我國憲法下當然是審計部。就好像美國行政部門對撥款法的執行,可以有自己的解釋;不過國會與國會所屬的政府責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的見解才是最終權威。
三、錢沒進自己口袋,是拿去做秘密外交。因為我這任總統比較窮(當陽等專案都繳庫了),只好用這些錢。用發票報帳只是程序瑕疵,報帳後的錢拿去做外交用途了。至於什麼用途...很機密,不能說。即使對檢察官也不能說(所以之前才會前後不一致)。對了,陳檢察官的起訴書洩漏好多國家機密,不知會害死多少人。
【我的回應】:
1.如果用夫人的支出報銷後真拿去做「秘密外交」,請問用到哪兒的「秘密外交」去,用了多少錢?誰能證明?誰來稽核?誰來監督?
2.如果審計與檢察機關都不准或不該監督這些錢,不能過問用途,那誰能?
3.所以,至少偽造文書與偽證是成立的啦,對吧。
4.「國家機密」很重要,不能任意洩漏,沒錯。但相關事項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司法機關才是決定者,而不是任憑總統說了算。當年美國尼克森總統也在硬拗說相關的錄音帶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法院的回答是:「先交出來給我聽聽看,我來決定是不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
5.陳檢就是認定你說的那些都是虎爛,所以才放在起訴書說...而且他可從來沒說甲君是誰吧。幹嘛這兒順便要扣人家大帽子一下?如果陳檢真的洩漏國家機密,移送法辦嘛。如果沒有...那就少扣人家帽子。
總之,這個總統跟中華民國歷屆總統一樣,都痛恨法律與制衡制度,都認為只要「國家安全」四字一出,其他人就不該管我。至於「制衡」、「監督」...?「相信我」似乎是唯一的答辯。這種「我說了算」的單邊主義作風,也跟楊甦棣的老闆小布希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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