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11-04 15:33:45| 人氣8,385| 回應46 | 上一篇 | 下一篇

魔力起訴書,揭露真相,開始究責& 阿扁記者會說了什麼?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聯合報編輯(聯合報,2006.11.4, A19)將本文標題改動。此處為原文。

****

陳瑞仁的起訴書說了什麼?

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確實重擊了陳總統與一直為他幫腔的政客。然而,陳總統其實沒有被起訴,更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這份對現任總統沒有法律執行力的文書,到底有什麼魔力?

它的威力展現在「證據」跟「說理」。在現行法制實務下,檢察官擁有最強大的強制調查權,能夠接近證據並查明真相。在國會調查權遲遲未能行使、監察院空轉,而審計機關的調查又遭到重重阻礙刁難的時候,能辦且願意辦案的陳瑞仁檢察官,就成為眾望所歸。如今,起訴書不負眾望地揭露了社會大眾原本碰觸不到的「真相」,這些證據就應該成為公民群體、政黨、政治機關乃至輿論追究責任的基礎。

從起訴書來看,扁嫂之所以被起訴,其實理由很簡單:吳淑珍出面蒐集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因為這些發票幾乎都與「國務機要費」的法定用途無關,卻由吳淑珍領取,這就是「貪污」。被告「蒐集發票」與「領取經費」的行為,鐵證如山,幾乎沒有任何硬拗的餘地。而「詐領」害得公務員登載不實支出,就是「偽造文書」,這也非常清楚。

陳總統與其他被告唯一能扯的,就是「錢沒有進我口袋」,而是「辦機密外交」。其實,當陳總統等人這麼說時,已經多少承認「錢是扁嫂詐領」而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了。但陳瑞仁絕不以「偽造文書」為滿足,努力追查下,揭露出這些人扯謊的嘴臉,同時控以「偽證」罪。起訴書中有關此一部分的敘述,精彩之至。

例如,就所謂「執行秘密外交」而付款給「甲君」的說詞。起訴書指出,一方面「甲君」早已正式書面否認,表示「從未拿過任何國務機要費作任何什麼南線及大陸情搜等工作」。另一方面,依據入出境紀錄,對照李碧君曾天賜等人所稱「甲君」交付發票的時間地點,「甲君」當時根本就不在台灣!客觀證據一一戳破了眾被告的謊言,也迫使他們俯首認罪,坦承偽證犯行。從而確認「甲君執行秘密外交工作提供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係「純屬虛構」。

起訴書所揭露的「真相」,也同時戳破了陳總統夫婦的謊言,更將陳總統緊緊地綁在共犯結構中,無法脫身。例如,在第一次偵訊時,陳總統夫妻均隱瞞甚至否認「請他人代為蒐集發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一事,直到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偵訊才承認「蒐集發票領公費」。而有關扁嫂與第一家庭其他成員,以鑽戒、皮鞋、餐費等支出來硬拗成「餽贈(自己或他人)」,起訴書更是一一從「常理」來駁斥:犒賞自己?那不是形同「擅自變相加薪」?送禮或宴請用餐?那怎麼連對象是誰都無一記得?

事實上,由於這是一個刑事案件,陳瑞仁的調查與起訴範圍,已經多所節制。若無足夠證據,或是尚未達到牴觸刑法之行為,他也並未追究。但我們還是可從起訴書「沒有追訴」的部分,看到其他潛在的法律責任。例如,「機密費」僅以「領據」而非「檢具單據」領取的部分,「縱有違相關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因此這個部分「不犯罪」,但同樣是「違法」!至於陳水扁總統的犯罪責任,雖然暫時無法追訴,但其涉及貪污、偽造文書,乃至偽證等事實,已經昭然若揭,就等著檢察機關在他離職後來追訴了。

我們在這份說服力極高的起訴書,看到了證據與真相,讓被告與一味袒護的貪腐集團捍衛者無所狡辯。接下來就該追究這些被告、潛在被告、硬拗護短者的法律與政治責任了。
昨天(11/5)晚上陳水扁總統試圖在一個小時的記者會上,再次「向人民報告」來回應檢察官的話。但其實沒有任何回應。他只是要向一些本來就不會或不敢懷疑他的人表態一次。

對於想聽實質內容的人來說,真有種被當白癡的感覺。

簡單來說,他說:

一、我不會A錢,總統的機會那麼多,A這種小錢幹什麼?我可是把薪水都減半了耶。而且...有學者說我根本不需要(或不應該)接受偵訊,我都自願配合了,可見坦蕩蕩。

【我的回應】:

1.照這個邏輯,那有錢人都應該不會犯侵犯他人財產的罪。薇諾娜瑞德被控順手牽羊一定是被誣陷的--她很有錢,需要偷那幾件衣服嗎?
2.這些「小錢」只是目前有證據查得到的。誰知這是不是冰山一角?
3.刑事豁免權只說不能訴究(頂多導出「無法行使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權」)沒說不能偵訊(尤其是自願配合偵訊)或作證。尼克森之所以被迫交出錄音帶(這可是強制處分),是因為這些證物涉及其他刑事被告的清白;柯林頓面對獨立檢察官,也是乖乖地配合偵訊作證。
4.真是純粹「自願」嗎?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下,您要是拒絕配合偵訊,還有人相信你嗎?

二、「國務機要費」到底該怎麼核銷,標準變來變去,我也搞不清楚。審計部說這不是特支費、機要費,那難道總統連鄉長還不如?

【我的回應】:

1.身為總統,向全國人民訴苦說「不知法令如何規定」、「不知法定預算怎樣執行」實在是荒謬。
2.如果真的「搞不清楚」,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就不能亂花。得等澄清清楚再動用。而不是先亂花再說。
3.如果制度真的不合理,去改呀,改完再花呀。第二共和憲法都能推的人,連個會計規定都不敢改?
4.如果有爭議,會計標準的最終決定者,在我國憲法下當然是審計部。就好像美國行政部門對撥款法的執行,可以有自己的解釋;不過國會與國會所屬的政府責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的見解才是最終權威。

三、錢沒進自己口袋,是拿去做秘密外交。因為我這任總統比較窮(當陽等專案都繳庫了),只好用這些錢。用發票報帳只是程序瑕疵,報帳後的錢拿去做外交用途了。至於什麼用途...很機密,不能說。即使對檢察官也不能說(所以之前才會前後不一致)。對了,陳檢察官的起訴書洩漏好多國家機密,不知會害死多少人。

【我的回應】:

1.如果用夫人的支出報銷後真拿去做「秘密外交」,請問用到哪兒的「秘密外交」去,用了多少錢?誰能證明?誰來稽核?誰來監督?
2.如果審計與檢察機關都不准或不該監督這些錢,不能過問用途,那誰能?
3.所以,至少偽造文書與偽證是成立的啦,對吧。
4.「國家機密」很重要,不能任意洩漏,沒錯。但相關事項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司法機關才是決定者,而不是任憑總統說了算。當年美國尼克森總統也在硬拗說相關的錄音帶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法院的回答是:「先交出來給我聽聽看,我來決定是不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
5.陳檢就是認定你說的那些都是虎爛,所以才放在起訴書說...而且他可從來沒說甲君是誰吧。幹嘛這兒順便要扣人家大帽子一下?如果陳檢真的洩漏國家機密,移送法辦嘛。如果沒有...那就少扣人家帽子。

總之,這個總統跟中華民國歷屆總統一樣,都痛恨法律與制衡制度,都認為只要「國家安全」四字一出,其他人就不該管我。至於「制衡」、「監督」...?「相信我」似乎是唯一的答辯。這種「我說了算」的單邊主義作風,也跟楊甦棣的老闆小布希非常相似。

台長: 布魯斯

顯示全部46則回應

看懂了
老師,你的分析讓我更清楚案情對錯。
這裡有一篇,我覺得他分析的不錯,有重點。

http://blog.yam.com/munch/archives/2432813.html
國務機要費案--政經結構毀滅戰
2006-11-07 11:43:25
vicky
老師我想問陳水扁先生的向人民報告中,真的有說的很清楚嗎??因為我看社會上好像蠻多人都被他說動了,說他講的很好,尤其是綠營的,像台聯也不支持罷免了,但為什麼就我看來,我覺得他分明是在狡辯啊?!為什麼明明是應該是非分明的法律案件,如今卻可以因政治立場的不同而可以做各自的解讀?到底法律界是如何看待這次總統說明呢?
2006-11-07 21:36:23
版主回應
vicky,

為何阿扁的回應,在多數人看來並無新意,但仍「有效」呢?

可以參照今天中國時報魏玓教授的文章「不能任由總統操弄媒體」

(引用如下:不能任由總統操弄媒體

周日晚間,看著身陷國務機要費風暴的總統陳水扁,在電視上強力辯駁和反擊,宛如看到多年前在台灣流行過的美國影集《洛城法網》裡,那些雄辯滔滔的律師身影。一不察覺,就幾乎要被他那時而慷慨激昂舉證說理、時而掏心掏肺感性表白的精彩表演而被說服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0800299,00.html
2006-11-08 08:21:19
笨蛋.這才是真相.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這篇文章不是寫給你這種人看的。

 陳瑞仁,你現在眼中所看到的是紅軍的讚嘆歡呼,有沒有看到你的起訴內容已經嚴重破壞自我約束之司法自制(Judical Selfrestraint)?有沒有看到你已經侵犯國家的分權體制?總統處理外交的手段是否屬於我國尚未有絕對明確之政府行為範圍,你這麼急巴巴進入外交領域進行偵查,為的是什麼?還不是聽起來爽歪歪的「司法英雄」的歡呼聲。

 納稅人我就是質疑你的法律素養與辦案心態,不會賞你「司法英雄」桂冠,你還看什麼看?

 陳瑞仁,你現在眼中所看到的是媒體加諸的吹捧褒揚,還把你過去的「功蹟」挖出來一一聞香,不知道你在享用媒體吹捧滋味的時候,是否捫心自問過去幹過什麼「好事」?

 你過去偵辦林肯大郡案,一口氣起訴包括建商及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工務局官員等18名被告,一時間又在媒體上風風光光的大出風頭。結果呢,法院判決結果,多數官員無罪,他們在官司奔波期間備受社會歧視的眼光,雖然後來申請冤獄賠償獲准,也無法弭補其與家人所承受之毀譽。你這個「司法英雄」沒有審慎調查、濫行起訴,消費了28名死者、還讓國家替你買單,結果你薪水照領、檢察官照幹,毫無愧疚,晚上睡的好嗎?

 你還偵辦過汐止東科大火案(2001年),起訴了台北縣消防局大隊長、汐止分隊長等六人,當時在媒體上又是風光的不得了。結果呢,今年八月本案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你整天陶醉在媒體的吹捧讚嘆中,有沒有去看看判決主文,看看你曾經幹過什麼「好事」?

 也沒什麼啦,你只不過把證人耳聞之事項證人的判斷當成鐵一般的證據起訴而已啦,連法律學生都知道「傳聞」與「證人臆測」的證據能力,只有你這位「司法英雄」眼光獨到、與眾不同。在國務費案中,你又把街頭巷議、三姑六婆、以及未訊問本人的傳真當成鐵一般的證據,可見你永遠只記得觀眾的歡呼、媒體的讚譽,卻看不到自己總是犯相同的毛病。

 剛剛說你的證據法則還算小毛病,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主文中還發現,你有踐踏被告人權的好習慣,還有偵查過程不可見人的壞毛病。

 東科大火案中,許文杰因「顱內動脈瘤破裂、蜘蛛膜下出血」經開顱手術,有馬偕醫院診斷書記載許文杰「目前仍判斷力不良,記憶減退」。而許文杰之選任辯護人迭次指稱許文杰於台北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在記憶不正常狀態下所為陳述。花錦智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具狀稱花錦智於台北縣調查站及偵查時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等語,並聲請勘驗花錦智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在台北縣調查站偵訊過程之錄音帶及錄影帶。這些被告的「偵訊過程疑雲」,造成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因而發回更審。本次國務費案中,你又依慣例,無視被告身體的狀況,真是毫無人性。

 還有你的偵訊過程今天也遭到律師揭發,你偵辦羅姓立委涉及十二件案件,至今只有兩件判有罪,還都上訴到最高法院中。「律師們拷貝包括檢察官、調查員的偵訊錄影帶,將錄音全部翻成文字,赫然發現連檢察官都在指導作筆錄,筆錄上所載與被訊問人之答話竟然南轅北轍」 ,你在享用「司法英雄」封誥時,看看你自己不堪的紀錄,還有臉繼續享用嗎?

 你這種辦案品質,包含司法逾越分際、違反證據法則、不實記錄被訊問人言詞,納稅人我非常質疑你是否適任檢察官?

 許永欽把已被公開的資訊當成內線交易,起訴了趙建銘,遠比當初政客與爛媒爆料的範圍還小,泛藍猶不滿足,大罵許永欽是個「狗官」。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我不會罵你「狗官」,因為我認為:你的偵察品質、法律素養與職業道德,可能比被罵狗官的許永欽還不如!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納稅人我就是在批評你,你領了我的民脂民膏、血汗賺來的納稅錢,竟然搞出這麼多烏龍案,還好意思享用「司法英雄」的美譽,著實讓我有花錢又反胃的感覺。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搞好你腦袋的邏輯在來這裡看,所謂人怕出名豬怕肥,有人一出名就不斷膨風,愈扯愈離譜。

 陳瑞仁說:「我雖是深綠,但離開投票所的布幔,心中就沒有顏色。」

 不管是檢察官、民調機構、賣春捲的、賣淫的,任何行業的國民都可以有政治顏色,這並不是什麼可恥之事。可恥的是,因為顏色而「泯滅職業道德」,像民調機構蓄意從事不實調查或曲解調查結果;又像是賣春捲的碰到政敵故意使用黑心食材;像賣淫的碰到政治對頭人故意傳染媒毒;又像是檢察官碰到不對盤的人物,或接手炙手可熱的大案子,蓄意扭曲事實、濫行起訴,應該譴責的是這些行為本身,而不是心中有顏色。

 是故,你刻意跳出來強調自己是深綠,不但非常可笑,而且擺明了此地無銀三百兩。

 再說,你講的話本身已是矛盾,現在你不在投開票所布幔內,想必心中無顏色,何以特別聲明自己是深綠?足見,政治憎愛的顏色,常在你心。

 陳瑞仁說:「台灣人拚了三五○年,選出來的總統,結果是……」。

 別忘了,總統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不是你這種靠考試成績進入司法機構,絲毫沒有民意檢驗基礎的檢察官可以比擬,你講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經過幾百萬人民遴選的眼光,不如你陳瑞仁的褒貶嗎?

 況且,被起訴並不代表有罪確定,尤其是被你陳瑞仁起訴而獲判無罪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你還真有臉皮批評啊?家中有沒有鏡子?

 無罪推定更是連販夫走卒都知道的法律常識,麻煩你依法起訴後,就別再逞口舌之能。

 陳瑞仁說:「有『揮淚斬馬謖』的感觸」。

 請問是誰斬了馬謖?是他的統帥諸葛亮,你陳瑞仁今天起訴了總統夫人,就妄想自己成了總統的統帥嗎?臉皮薄一點行嗎?

 還有,諸葛亮身兼觸犯軍法的偵查、判刑職權,你陳瑞仁依法尚無「判決權」,肖想斬了總統,下輩子再說吧。

 陳瑞仁:「在這黑暗時刻,我們更加懷念光明磊落之人。陳定南部長在生前有不少人討厭他,但我相信,在他死後,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喜歡他。」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光明磊落你有沾到邊嗎?

 你不但莫名奇妙自稱是深綠,還稱在台大讀書時,就是警總老是盯著的學生,大力秀出你與陳菊、郭雨新等人合照,又說司法官口試時,因為恩師錢國成、馬漢寶的關係,幸運過關。

 這些說法剛好互相矛盾,錯謬百出!

 自稱黨外資歷比阿扁還資深的人,但是,在台灣的黨外運動史上,卻見不到你的足跡,只見到四處都是你與黨外人士的合照,莫非,你跟馬英九一樣?

 我這樣質疑不是無所本的,你除了秀出與黨外人士的合照之外,從來沒有聽說過當年的黨外活動有你的活動紀錄,不但如此,你還自誇因為恩師錢國成、漢寶的因素,免於像林永頌等因參與黨外而遭剔除。

 錢國成是個什麼腳色?他主張319槍擊案並不需要新事證,即可持續調查,因而痛批南檢偵結319案的中國國民黨舊有勢力,根據聯合報(1972.7.11):「國民黨中常會通過了現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錢國成、改任最高法院院長」,當年台灣的司法機構首長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免調動權,被操在一個政黨的手裡,而且能在報紙上公然報導,足見錢國成如何在蔣父子的國民黨下享受權柄。而對於你這位自稱「在台大讀書時,就是警總老是盯著學生之一」的人,竟然給予通融,沒有刷掉你,難怪我質疑你當年是「尿北啊」。

 猶有甚者,連高中時代「操行成績104分」都拿出來展示,那個黨國意識伸入校園的年代,能拿到操行成績八、九十分已經偷笑了,你還可以拿滿分,請問你對當時的黨國有何特殊貢獻?光是參加儀樂隊加分也不可能滿分吧,是不是做了什麼「好事」讓教官大為激賞?莫非,你從高中時期就深諳「踩著別人的血跡往上爬」的精神?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光明磊落你有沾到邊嗎?

 駐外工作人員的細節,本非司法干預的範疇,為了釐清糾纏不清的發票疑雲,總統親自向你說明,依情依理依法依人格,你都有保密的義務,不料,李慶華竟然能夠得到偵查中的情資,據此在媒體上公然放送。

 事後,你這個查黑檢察官竟然與李慧芬互相推諉,你說是李慧芬主動提出,李說是你提示的。老天!駐外工作人員的身家安全,當成「踩著別人的血跡往上爬」的墊腳石,城隍爺與陳定南英魂是會看到的。

 接著,你竟然在公開起訴書中,表面隱去「甲君」姓名,卻呼應媒體已然報導的傳真否認等資料,足以讓人勾稽得知「甲君即是○○○」,這與公佈姓名何異?不論「甲君」是否真正的情資人員,你這一手足以讓其陷入險境,你的居心不可謂不惡毒,舉頭三尺有神明,當心禍延子孫!

 接著,你竟然在公開起訴書中,詳列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住所等個人資料,處處顯露,你對訴訟當事人的惡意。

 陳瑞仁,你看什麼看,陳定南的英魂正在看你!
2006-11-07 22:59:48
phil6dog
To:好難喔

◎ 【首先
我不相信阿扁在現在狀況下可以把台灣再往上提升
所以我支持他下來】

* 同于您的理由之餘,我另相信,他過去六年讓臺灣再向下沉淪了。

◎ 【次者
關於特別費如何運用

擺了一桌3萬
客人中只有一名是部屬
其他的是我的親友

算不算貪污(在公部門)
要不要一定動用到刑法
還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跟公務員懲戒即可(行政處分)】

* 公務員的【特別費】當然用于『公務相關』事項,此應舉世皆然。
即便因『犯罪黑數大、查察/認定難、訴究成本高、陋規久遠』
等等而執法怠惰/疏失,仍無法改變這原則。然而,
再自信的公務員,亦不敢公開正式向政風/檢調人員自首,我相信。

* 基本這是『查察/認定/執法』的問題,而非關『法律原則』。

* 考慮到阿扁,
-- 其『律師身份、民代/首長經驗、犯規記錄』,他是明知故犯。
-- 其『總統職位/示範帶動效果』,他必須接受高標準檢驗。
-- 其『頑抗/狡辯/高傲』,就算『動用到刑法』也不冤他。

◎ 【政治是一種信賴
這個論點我不會改變】

* 我也不會。

◎ 【相對的在很多尚未法制化或者有高度解釋空間的各領域法衝途內
是否可以不教而殺
是否一定要動用刑法】

但在阿扁任內&本案,明顯的我感覺了,
『換屁股換腦袋/既得利益者的貪婪/上樑不正下樑歪/不到黃河不死心』。
因此,爲解决【很多尚未法制化或者有高度解釋空間的各領域法衝途】,
本刑案恰是一個契機。然而悲觀的是,
『問題多多/困難重重/狗改不了吃屎』使『政府廉潔/透明』成爲奢求。

◎ 【總統國務機要費
這個案子
為何不用585+613解釋
把陳瑞仁從行政體系調出來後
改走彈劾程序
這也是制度上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
讓它體制上解職後
再看大法官審判結果而定】

很抱歉!
由法律體系/政治現實/人情世事上看,此乃書生之見,行不通的。
阿扁是手握大權的凶猛老虎,並非柔弱天真的綿羊。
除了有哪個『白目』的人去起訴他,別的都治丝愈棼/拖延時日罷了。
再說,他出的問題豈僅這小小一千多萬台幣而已!?
此案最是有『長痛不如短痛』的利益,我估計。

◎ 【我還是舉那個例子
用我跟朋友聚餐的單據報我的午餐費

這是我的疑問】

前述已有我的看法了。 #
2006-11-08 03:48:25
好難喔
TO:phil6dog
看來我們也得到部份共識
有共識就是好的
感謝您撥冗回復相關問題
2006-11-08 06:45:37
現代俠盜
看倌及台長,抱歉(沾污了版面)。

看了今天的電視新聞,民進黨中執會還在挺扁。實在忍不住,上來顛覆一下。

抽稅時,入人民於罪,可以棄外觀形式不顧,硬要挖根究底,以實質課稅,還要罰款(詳見台長書評之回應,黃任中一案)。

貪污時,替總統脫罪,也可以明顯外觀形式要件就是詐術污錢,卻又可以硬柪實際屬公務支出,還是秘密,故不能說出來讓人民知道。

本案黑白不分,是非不明。至此,老百姓只有佩服!佩服!
2006-11-09 04:37:27
現代俠盜
事實是:
領出來的錢(現金),又回到第一夫人之手。
如果現金交給第三人(秘書之類),再用於公務。人民或許會信。
律師出生的阿扁,此敏感的問題(道理)不會不懂。
趙駙馬都曉得轉個彎,賴給爸爸,如今嚼口香糖,司法奈我何!
如今,阿扁被逮到,算他倒楣。(兩顆子彈,判下來,連戰也認了)

全國公務員(包括吃人頭路的小職員)憑良心、小心從事公務(忠於老板)。放心,絕無衝突的問題。我也報過發票,但沒入自己口袋。

好難喔,你涉事未深,才覺的難。此案決不難,政治操作才變成如此難。
2006-11-09 16:14:58
好難喔
阿扁辯護策略

從程序到實體

第一點:

憲法52條,和大法官釋字388

意思是:
聲請釋憲,最好法官裁定停止審判,等釋憲結果出來,審判才能進行

第二點:程序上應不受理本案

未與被告實質辯護機會或關鍵性證人缺席

第三點:貪污跟偽造文書非即成犯而是結果犯

第四點:違法性事實錯誤或違法性錯誤

國務機要費當成特別費使用

缺乏貪污或偽造文書的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甚至或許可以討論到禁止錯誤的問題。

光這部分總統的辯護律師可以寫超多
(特別費的性質...慣例...審計制度等等)

第五點:等價義務衝突(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秘密外交

第六點:超法規阻卻違法

無期待可能性(不懂政府會計....況且ㄧ筆錢專業文官都搞不懂性質了)

第七點:量刑階段



縱使判決有罪,仍可在義務衝突+秘密外交+期待不可能下,援用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做為量刑的事由,甚至「顯可憫恕」,而免刑。

第八點:特赦

總之我是認為啦
ㄚ扁有八招以上可以作完任期
招招按現在政治氣氛下
都會讓台灣空轉
所以他該下台

此外
單據核銷的狀況
是制度性的問題
有預算編列上缺乏彈性運用空間
(由其在法律優越下要求公務員勇於任事卻不給錢)
有臨時性任務來臨導致需挪用經費
有前手公務員編列之預算無法執行等等
這個用偽造文書來辦理
我還是認為太誇張
有制度入人於罪之問題
用行政處分或民事處理即可

公務員圖利國庫都可以修正成無罪了
那貪污真的是即成犯而非結果犯嗎
勇於任事可以不辦圖利但等於偽造文書??
我還要想想

陳瑞仁的報告很精彩
但也挑戰了很多現有制度
或許他也在巔覆法制吧
挑戰既有權威
但是他的起訴書縱使再像判決書
還是一份認定犯罪事實超過起訴門檻的起訴書
被告還有他法律上應保障的權利跟最後陳述的機會
更有受律師為實質有效辯護的權利
不然我想就不用進法院了
也不用有審級制度了

基於無罪推定的想法
我還是先推定陳律師夫人無罪
況且尚有八大招
法庭是一個說故事比賽
陳檢的故事書很精彩
相信陳律師的也會很有看頭
一場羅生門
我們看到的都是部分事實
但現在媒體一面倒的認定有罪
台灣真有趣

最終因為陳總統不能於第一時間講清楚及有教唆偽證之問題
已達到個人心中需彈劾的標準
所以我還是希望它下來

至於小弟我年紀問題
我想就不回應了
2006-11-09 18:28:24
phil6dog
依我見解,『有時』根本是上級扣住可用的款項不發,
而要底下自己想『培步』…『反正有我罩,你們就看着辦吧』。
這是一種『沿襲已久/不成文的官場默契/學問』。
萬一出事了,當然是底下的人罪證確鑿/倒楣!
沒有人會自作多情去查詢y辦事不給錢的原由。 #
2006-11-10 04:54:42
反一
元豪學長好久不見

看到你這篇文章感覺真的很棒

但讓我感到大快人心的

倒不是政治學理

也和公法理論無關

單純覺得學長質詢切入的點真的很漂亮

簡單明瞭丶乾淨俐落

而且很有說服力

沒能親眼目睹學長的辯論比賽

一直是我心中的夢想和遺憾

終於有機會在文字中欣賞學長的完美演出

期待學長未來能多寫幾篇類似的攻防

閱讀起來感覺真的很有快感
2006-11-10 20:34:48
版主回應
多謝誇讚。

其實辯論的訓練當然對思路有幫助。不過多年來我也體會到,還有許多學術上的鍛鍊也一樣,甚至更有效地鍛鍊人怎樣整理思緒並且簡明扼要地寫出。

其中尤以在美國修習legal writing印象最深。「清楚」、「簡明」,以及「顧及並回應每一個可能論點」是legal writing的基本要求。在一次次的作業批改中,逐漸磨出自己的思維與表達能力。

相信您也會漸漸地將辯論培養出來的能力運用在許多地方,並且持續成長的。
2006-11-12 08:56:10
現代俠盜
『單據核銷...這個用偽造文書來辦理
我還是認為太誇張』乙節。無論偽造公私文書均需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故放心,公務員聰明但膽小,勿庸旁人耽心。
單據核銷,只有假帳問題,更不成衝突的難題且稅法本質上就是承認假帳。
至於年齡乙節,系我誤會,在此道歉。
2006-11-10 20:57:24
現代俠盜
好吧!再詳細點。

報假帳跟法官的心證一樣,沒被逮到,就是真帳。
簡單的講,你拿發票去報,會計讓你核銷,頭就過了。稽核不講話,身體就過了。未來,還會有事,會計稽核比你責任還大,放心了吧!

明天,我等著老板罵我就是了。
2006-11-11 02:59:47
phil6dog
To: 好難喔

◎ 之前既然您説
【第三點:貪污跟偽造文書非即成犯而是結果犯】,
則後頭的疑問就無必要了。
【公務員圖利國庫都可以修正成無罪了
那貪污真的是即成犯而非結果犯嗎】

其次,【公務員圖利國庫】若涉及『故意』,我想還是不行的。
而【貪污】當然是刑法的【即成犯】。
若『事後返還公款/公物』可以抵消,太多公務員就享用不盡了。
至于『偽造文書』當然也于法不容。其影響茲事體大,不可小看。

◎ 【國務機要費當成特別費使用
缺乏貪污或偽造文書的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無期待可能性(不懂政府會計....況且ㄧ筆錢專業文官都搞不懂性質了)】
【勇於任事可以不辦圖利但等於偽造文書??】

我想,
-- 關鍵在『貪污』是否成立,『偽造文書』乃跟隨的狀况。
-- 而前者就要看『人證/物證』了。

◎ 【基於無罪推定的想法
我還是先推定陳律師夫人無罪】
【一場羅生門
我們看到的都是部分事實
但現在媒體一面倒的認定有罪
台灣真有趣】

法庭上,【無罪推定】是應該的。每個人都需要。
法庭外,陳哲男被『有罪推定』且追回勛章/黨籍。

媒體亦非都胡扯!
我仍約略看到些第一家庭『貪小便宜』的作爲。諸如,
-- 濫用國安局公務車、空軍一號、總統府人員/不當發放津貼…
-- 陳公子從軍特權/陳堂叔升官快速/趙駙馬利用裙帶關係…
或許,此類『素行』能在法庭辯駁陳家並非『天真無知又委屈』。

其實,臺灣更有趣的是,
比較起美國/西歐/北歐/日本/新加坡,甚至香港,
再有100個阿扁式的大官,也早下臺了!

◎ 【最終因為陳總統不能於第一時間講清楚及有教唆偽證之問題
已達到個人心中需彈劾的標準
所以我還是希望它下來】

您太嚴格了!
對于臺灣多數的政治人物/官員,以我回想,
【不能於第一時間講清楚及有教唆偽證之問題】乃是稀鬆平常。
很少人會單一爲此計較而去彈劾任何人,何况乎總統。 #
2006-11-11 05:52:44
phil6dog
To: 現代俠盜

◎ 【無論偽造公私文書均需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

您這説的應是合理/情。
例如,活動的便當多買了,找旁人簽名/送個便當。
但『好難喔』兄寫的是,
【…「第八屆軍事社會科學學術研討會」,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贊助20萬元…承辦該活動採購,明知該經費只能用於研討會活動使用,卻挪用且不依實核銷結報】
則很像已【生損害於】該一學術研討會。
例如,贈送的紀念品縮水。 :)

◎ 【未來,還會有事,會計稽核比你責任還大】

【會計稽核】可推說是『業務疏失』,
您怎麼去推『僞造文書』呢? #
2006-11-11 06:20:19
好難喔
TO:phil6dog
是不是即成犯
我想有討論的空間
況且
1.即成犯是刑事法律理論不是法律 他是一種描述
犯罪行為的工具
2.事實上跟結果犯相對的是行為犯也不是即成犯
3.事實上很多刑法學者10年來根本放棄即成犯的概

對此概念的批評我想不勝枚舉
有興趣的請自行翻閱相關學術著作

次之
因為有可能如你講的
結果犯不被接受呀
那訴訟後面還是要走下去呀
接著我想就是討論
犯罪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當然本案當事人都有責任能力此部分就不討論
所以我的檢驗方式....應該沒有問題
也因此
當法院認定
構成要件該當有犯罪故意
但阻卻違法時所以無罪
民進黨未來的講法會令我好奇
所以我認為
賭最大的是民進黨不是陳水扁

至於圖利罪圖利國庫部分前年已修法
這部份無罪
我想我的理解也沒有問題

貪污跟偽造文書侵害的是不同法益
能不能用競合論解決
要看你的檢驗體系採何種觀點而定
太複雜了
短時間也講不清

剩下的我想就是見人見智的問題
我想大致就回應到這裡
2006-11-11 06:28:30
好難喔
TO:phil6dog跟俠盜兄
正因為
【無論偽造公私文書均需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
這個概念的解釋存於法官一念之間
所以我才認為是制度入人於罪
2006-11-11 06:33:58
現代俠盜
其實,我真的很反對、討厭拿發票報假帳。

社會上,甚至公家單位,都有此現象。就是因為拿發票報假帳不一定構成偽造文書罪,又因為會計等單位配合,才使之表面合法(合理、合情),總之,都認為報假帳之結果是沒事。

好難喔耽心『認為是制度入人於罪』、『任務要完成....預算編不夠
難到都自掏腰包….拿這個恐嚇基層公務員
拿這問題辦人.......我看喔全國公務員都要倒』。我怕引起誤會,向下反面繼續思考,就會認為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辦『國務機要費,拿發票報假帳』是不合理的,被冤枉的。

我才試著替『拿發票報假帳』撐撐腰,沒那麼嚴重(可怕)。因此也就不用同情『國務機要費,拿發票報假帳』之不法,幫他們脫罪。我們一定要嚴格區分其中是有差別的。

例如:【…「第八屆軍事社會科學學術研討會」,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贊助20萬元…承辦該活動採購,明知該經費只能用於研討會活動使用,卻挪用且不依實核銷結報】,但如果研討會活動大家滿意,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也無異議(要求退回剩餘的錢),那麼挪至其他公益(就是不能進自己口袋)。我想就沒有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phil6dog指的【未來,還會有事,會計稽核比你責任還大…您怎麼去推『僞造文書』呢?】乙節。是我沒講清楚,此『責任』不是指偽造文書罪,而是指有關的會計法規。

最後,好難喔一再耽心的『正因為
【無論偽造公私文書均需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
這個概念的解釋存於法官一念之間
所以我才認為是制度入人於罪』乙節。真的是多慮了。制度還ok,領袖一家的貪念,才是禍患之根。

如果大家同意『國務機要費,拿發票報假帳一案,就是不法』之命題。那麼,是不是就此可以打住。
2006-11-11 12:04:41
好難喔
首先
我還是不同意
『拿發票報假帳一案,等於當然刑事不法』之命題
最少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但用於公益應可阻卻違法
不要起訴改由其他方式處理更好

總統的案件
關鍵是消失的1480萬跑去那裡
這中間還有很多可以解釋的地方
實務上事實審最後一庭大逆轉難到少見??

我同意發票部份的問題就此打住
但我依舊相信無罪推定
至少
我只看過起訴書沒有碰過所有證據前
陳瑞仁的起訴書對我而言
只是個說法
我不敢說陳總統一定無罪
我只說大家該想想
起訴書寫的很有道理
也的確越過起訴門檻
要是我是陳檢
我也起訴他
但是給予被告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了嗎
讓他完整行使被告權利了嗎
他要是真能提出些鬼東西讓法官認為有所本
(不要忘了...本案有可能秘密審理..所以東西我們很可能都不會知道)

那現在直接認定有罪
會不會太快
法律人的無罪推定
至少應落實在每一個”法律人”的心中
不然我還是那些話
只要有檢察官也不用有法院也不用有審級制度
更何況檢察官的起訴維持率最多也80%(我記得)

陳先生為了避免讓人認為影響審判
(找翁院長開會談預算會不會有影響等等)
應該辭職
讓他以平民的身份去行使他的刑事被告權利
有罪無罪
判了就知道
相信在坐牢的壓力下
會比較有可能講實話

我想由一連串的發言
我的意見很清楚了

感謝老師沒刪掉我的一堆胡言亂語
也感謝回應的所有朋友
就這樣
2006-11-11 13:45:37
好難喔
補充一點
偽證罪的部分
大家想想
如果他是刑事被告的話
有這個問題嗎
......
不自證己罪原則
法律人不陌生吧
........
全案何時是刑事被告
何時還是證人
我想要閱卷才清楚
......
更何況
夫人跟他有一定親屬關係
不拒絕證言改作偽證
以前是無罪啦
現在
我想最少會有減刑判決(刑法57+59)
其陳述內容當然成為審判上重要之點足以影響判決??
我想也要看律師的發揮
.......
教唆他人偽證
如果陳先生是刑事被告
我想也無罪
.........
拉哩拉紮的說一堆
我只想說
要定陳先生的罪(其他公務員我可沒說)
還很早
就這樣
2006-11-11 14:10:36
現代俠盜
君子之爭結束後,經過沉澱反省,表達一點夲意:

貪念,人人都有,也合乎人性。

不甘上稅,也是貪念的外在表現,但必須依法律。政府不能以法規以外之原則,強加徵稅,需知稅捐是對人民財產之重度傷害,古時歐洲有云奪人財產,甚於殺父之仇。人民自有抵抗非法稅捐之權利。
官員貪污,也是貪念的外在表現,但文明進步社會,必須杜絕。尤其政府領導人,必須以身作則,促進所有官員廉潔,爾俸爾祿、民脂民膏。早年台灣社會貧苦,生活所逼,政府官員的廉潔,要求不那麼苛求。現在,官員貪污,盜賊不齒。
人民自有高道德標準要求之權利。

一種是收斂的卑微保護行為,一種是野蠻的貪婪積極行為。這是我對社會正義和貪念的看法。

Ps: 起訴書內容犯罪事實項下:『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
此情節,已讓吳淑珍夫人雙手沾上污穢,再要想洗淨,人民會信嗎?
恨只恨,為什麼,我們尊貴的夫人不能對銅臭之物,連碰都不碰,如此,誰還敢懷疑夫人的雙手。人民也自然會維護總統的廉潔。
2006-11-12 10:18:29
好難喔
看到俠盜兄的論點令我印象深刻
僅提供上月寫給親友的自省作為結語
.................
從這兩天的報導看來
紅潮所引發的浪潮似乎走到了盡頭
值得醒思的事
這場運動是否達到他一開始的訴求反貪腐跟倒扁

紅色浪潮的興起源於泰勞暴動收押陳哲男作為序曲
禮券案為第一波高潮
駙馬爺收押案為本波民意的高點
接著在由一群理想主義社會運動者及失意政客所共同組成的”倒扁總部”帶領下
巧妙的以文字簡化的方式將反貪腐跟倒扁直接畫上等號
期待透過以915的大遊行及10月10日的天下圍攻完成其政治上的訴求

個人一直認為915圍城遊行遊行對伍的組成是
作為宣洩人民對於台灣目前各方面困境的不滿為人民意志的表現的具體代表
所代表的意義在於對於反貪腐這個最高道德標準價值擁護
但活動的開始將反貪腐跟倒扁直接畫上等號
也一如小弟之前講的
也等於判了整個運動的死刑

政治運動需要宣傳口號要有政治訴求要有價值論述要有人民的政治熱情
整個紅潮看起來樣樣具備
但是從結構上來看確是十分鬆散
紅潮以反貪瀆做為口號出發並以相關的道德論訴作為起點
這點無庸置疑的十分正確
而台灣人民對於政治狂熱程度全華人圈無人可檔也是世界聞名
他的政治訴求”倒扁”如果從責任政治的觀點也並無令人可挑剔之處
但是整個採取將相關論述連結起來的方法
錯了

今天台灣是個由民主法治跟共和三大思想所支稱起來的國家
民主說的是主權在民的民意政治
法治明白的展現國家權力需受法律的規範不能毫無目的的增長
共和則是定期改選避免獨裁強人的出現

紅潮以倒扁作為訴求事實上所挑戰跟直接衝擊的是法治及共和國理念
期待藉由民意所展現的民主浪潮以政治運動將法治跟共和理念瓦解
我會做這樣的論述起因於
一開始倒扁總部就把透過法治程序
也就是借由修憲程序將罷免門檻修低
再依憲法罷免總統這個選項排除
這點是十分不智的
緊接著讓阿扁在拋出主張修憲決定政治制度後取得法治上制高點後
更顯得主張行憲比修憲更重要的小馬哥顯得進退為谷

倒扁總部的之後決策性的錯誤在於
癱瘓政經中心活動的無法堅持及時間點的選擇錯誤

如果你是打算藉由民意所展現的民主浪潮以政治運動將法治跟共和理念瓦解
全面走體制外路線
你就必須將法律視若無睹
癱瘓政經中心活動我想就是需要的
而所有的後果也就是需全民負擔
凡觀全世界民主浪潮的政治活動也都如此進行

今天倒扁總部選擇以凱道作為活動出發
915遊行當做能量測試
天下圍攻做為活動的高峰
看起來似乎十分完美

但他忽略了
人民要生活
政治活動的熱情是會遞減的
整個活動拖太長太久
人民在眼見
阿扁跟貪腐是否可畫上等號尚有疑問的情況下
(至少綠色選民有疑問)
是否願意不顧成本違背共和國理念
讓阿扁在任期未滿前下台都有問題的前提下
直接
發動如此大規模的群眾運動
倒扁總部高估了自己也低估了人民的智慧

在讓綠軍率先以相信司法做為口號靜後偵查結果作為號召後
表面看來風起雲湧的紅色浪潮
或得一定程度的冷怯效果
也注定了整體運動由紅轉藍現像的出現
也預告了他必需休養生息重新出發的命運

陳瑞仁的偵查是否能讓紅潮再起
上個月月初
我就直言
不可能

跳脫一般認定事實的傳統法律觀點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
檢察系統受命於行政院
司法制度採行的不告不理原則
及總統於任期有不受刑事偵查的憲法保障
就注定了
偵查結果是一場藍綠各取所需的答案

事實上如果不是朝野立委及政治人物的怠墮
這個問題可以從釋字585號跟613號大法官承認
由立法院賦予民意機礎的獨立調查機構存在的合憲性
找出體制內的解決問題點
試想阿扁的民主正當性來自於2004的全民直選
雖然現在支持度低落但是他還是有民主正當性
要否定他只有以新民意取代
也就是定期改選或罷免
不然阿扁可以完成掌控國家機關才對
不然公務員就該被法辦

今天要讓公務員可以不聽國家元首的指揮
就只有透過另一個民意機構”立法院”
透過立法的方式讓該管公務員有”獨立的”辦案空間才對
而由立法院賦予民意機礎的獨立調查機構存在的合憲性
從釋字585號跟613號大法官解釋承認真相調查委員會及獨立委員會存在的必要
可以獲得體制內的合憲支撐

今天倒扁總部在民意的支持下
體制內外活動選擇的前後矛盾性作法
終將讓紅潮就此結束
其所訴求的反貪腐
事實上
這個道德光環也一直長存在台灣人民心中
從228事件美麗島事件政黨輪替也都一在證明
台灣人民反貪腐的決心

那最後我只想請教
紅色10月革命就竟為我們帶來了什麼新價值
2006-11-12 14:11:22
好難喔
看到俠盜兄的論點令我印象深刻
僅提供上月寫給親友的自省作為結語
.................
從這兩天的報導看來
紅潮所引發的浪潮似乎走到了盡頭
值得醒思的事
這場運動是否達到他一開始的訴求反貪腐跟倒扁

紅色浪潮的興起源於泰勞暴動收押陳哲男作為序曲
禮券案為第一波高潮
駙馬爺收押案為本波民意的高點
接著在由一群理想主義社會運動者及失意政客所共同組成的”倒扁總部”帶領下
巧妙的以文字簡化的方式將反貪腐跟倒扁直接畫上等號
期待透過以915的大遊行及10月10日的天下圍攻完成其政治上的訴求

個人一直認為915圍城遊行遊行對伍的組成是
作為宣洩人民對於台灣目前各方面困境的不滿為人民意志的表現的具體代表
所代表的意義在於對於反貪腐這個最高道德標準價值擁護
但活動的開始將反貪腐跟倒扁直接畫上等號
也一如小弟之前講的
也等於判了整個運動的死刑

政治運動需要宣傳口號要有政治訴求要有價值論述要有人民的政治熱情
整個紅潮看起來樣樣具備
但是從結構上來看確是十分鬆散
紅潮以反貪瀆做為口號出發並以相關的道德論訴作為起點
這點無庸置疑的十分正確
而台灣人民對於政治狂熱程度全華人圈無人可檔也是世界聞名
他的政治訴求”倒扁”如果從責任政治的觀點也並無令人可挑剔之處
但是整個採取將相關論述連結起來的方法
錯了

今天台灣是個由民主法治跟共和三大思想所支稱起來的國家
民主說的是主權在民的民意政治
法治明白的展現國家權力需受法律的規範不能毫無目的的增長
共和則是定期改選避免獨裁強人的出現

紅潮以倒扁作為訴求事實上所挑戰跟直接衝擊的是法治及共和國理念
期待藉由民意所展現的民主浪潮以政治運動將法治跟共和理念瓦解
我會做這樣的論述起因於
一開始倒扁總部就把透過法治程序
也就是借由修憲程序將罷免門檻修低
再依憲法罷免總統這個選項排除
這點是十分不智的
緊接著讓阿扁在拋出主張修憲決定政治制度後取得法治上制高點後
更顯得主張行憲比修憲更重要的小馬哥顯得進退為谷

倒扁總部的之後決策性的錯誤在於
癱瘓政經中心活動的無法堅持及時間點的選擇錯誤

如果你是打算藉由民意所展現的民主浪潮以政治運動將法治跟共和理念瓦解
全面走體制外路線
你就必須將法律視若無睹
癱瘓政經中心活動我想就是需要的
而所有的後果也就是需全民負擔
凡觀全世界民主浪潮的政治活動也都如此進行

今天倒扁總部選擇以凱道作為活動出發
915遊行當做能量測試
天下圍攻做為活動的高峰
看起來似乎十分完美

但他忽略了
人民要生活
政治活動的熱情是會遞減的
整個活動拖太長太久
人民在眼見
阿扁跟貪腐是否可畫上等號尚有疑問的情況下
(至少綠色選民有疑問)
是否願意不顧成本違背共和國理念
讓阿扁在任期未滿前下台都有問題的前提下
直接
發動如此大規模的群眾運動
倒扁總部高估了自己也低估了人民的智慧

在讓綠軍率先以相信司法做為口號靜後偵查結果作為號召後
表面看來風起雲湧的紅色浪潮
或得一定程度的冷怯效果
也注定了整體運動由紅轉藍現像的出現
也預告了他必需休養生息重新出發的命運

陳瑞仁的偵查是否能讓紅潮再起
上個月月初
我就直言
不可能

跳脫一般認定事實的傳統法律觀點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
檢察系統受命於行政院
司法制度採行的不告不理原則
及總統於任期有不受刑事偵查的憲法保障
就注定了
偵查結果是一場藍綠各取所需的答案

事實上如果不是朝野立委及政治人物的怠墮
這個問題可以從釋字585號跟613號大法官承認
由立法院賦予民意機礎的獨立調查機構存在的合憲性
找出體制內的解決問題點
試想阿扁的民主正當性來自於2004的全民直選
雖然現在支持度低落但是他還是有民主正當性
要否定他只有以新民意取代
也就是定期改選或罷免
不然阿扁可以完成掌控國家機關才對
不然公務員就該被法辦

今天要讓公務員可以不聽國家元首的指揮
就只有透過另一個民意機構”立法院”
透過立法的方式讓該管公務員有”獨立的”辦案空間才對
而由立法院賦予民意機礎的獨立調查機構存在的合憲性
從釋字585號跟613號大法官解釋承認真相調查委員會及獨立委員會存在的必要
可以獲得體制內的合憲支撐

今天倒扁總部在民意的支持下
體制內外活動選擇的前後矛盾性作法
終將讓紅潮就此結束
其所訴求的反貪腐
事實上
這個道德光環也一直長存在台灣人民心中
從228事件美麗島事件政黨輪替也都一在證明
台灣人民反貪腐的決心

那最後我只想請教
紅色10月革命就竟為我們帶來了什麼新價值
2006-11-12 14:11:56
忍不住發言
會不會因為發票案搞的台灣沒有總統候選人

對於台北市長馬英九將因特別費將遭約談,國民黨高層指出,若馬英九遭起訴,依照黨內排黑條款規定,馬英九將遭到停權,也將無法代表國民黨角逐二○○八年總統大位。

立委洪秀柱也說,若馬英九因特別費被起訴,將發動國民黨立委按鈴申告,要求檢方調查民進黨政務官及執政縣市首長。她直言,若馬英九真的被起訴,表示檢察系統已成為阿扁的御用工具,「故意把馬英九弄得跟陳水扁一樣,目的只是要搞混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

市府人士指出,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編定的「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特別費與公共關係費不同,公共關係費才要實報實銷;另外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特別費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也沒問題,馬英九不可能被起訴。

藍軍立委說,政壇上流傳,馬英九將因特別費被起訴,綠軍立委還信誓旦旦地說,「檢方能起訴阿扁,我們也能搞馬英九」。

立委吳育昇憂心,民進黨有可能拖到明年再起訴馬英九,審判時間曠日廢時,若不能及時在一審判決還馬英九清白,依照國民黨內排黑條款,馬英九便不能參與二○○八年總統初選。

對於起訴傳聞,國民黨核心認為,阿扁可能會搞這招,但一定不會成功,因為現在國務機要費不是司法問題,而是人民信任感的問題,如果檢方強行起訴馬英九,不但將連帶影響所有使用特別費的首長,也會讓強化民眾「政治操控司法」的刻板印象。

【2006/11/12 聯合報】
2006-11-12 21:19:59
phil6dog
To: 忍不住發言

這一招『圍魏救趙』的『烽火戰術』倒還厲害!
不過,我並不擔心『沒有人當官』,
而是『沒有人做事』。 ^_^ #
2006-11-13 00:14:33
phil6dog
To:好難喔

大致言,您講得有根據。
然而,我更著重于人民/國運。

『總統』職務一直會有人幹,『社會運動』依然也會前仆後繼。
在未來,
-- 『總統』由哪樣子的人幹/怎麼的幹,
-- 『官僚系統/政黨民代』怎麼的表現,
-- 『社會運動』因何發起/怎麼的進行,
將會更加受到所有人的注意對待。
這是個人我以爲,
『紅色10月革命為我們帶來的新價值』。
至于,該價值是讓臺灣『向上提昇or向下沉淪or繼續內耗』,
則只能説,必須看全體人民的思考/作爲了。
此事著急不得。我乃是『審慎的樂觀』。 #
2006-11-13 04:55:19
好難喔
今天看到針對小馬發票案的報導
我只想說
法律真的變成權力鬥爭的工具了
不過也好
特別費的性質..發票跟領據問題
也將因此而擴散性的討論

類似案件如此辦法
我只說
沒有人經得起檢驗
檢察官也有辦不完的單據案
(希望因此增額錄取個幾百個律師法官 ^_^)

藍軍的紅軍面對小馬案件的說理方式
將成為鞏固ㄚ扁政權的重要根據

台灣人瘋了
台灣人殺紅了眼
只希望天佑台灣

PS案件如此辦只會刺激法律服務業的景氣..不會有任何正義的
2006-11-13 07:57:37
忍不住發言
探索總統夫人案的起訴書,可發現其論證有一個嚴重盲區:「國務機要費的使用及其核銷,究竟是依據哪一個法律的什麼規定?」從法治的觀點論之,如果依法必須檢具「發票」核銷,哪怕只是一張發票不實,也可能是犯罪;如果依法不需要發票,只要存在符合預算項目支出的事實,即不管有多少發票有所出入,充其量也僅主計作業有無瑕疵問題,不應構成犯罪。

因此,「法律」要求為何,才是本案的關鍵所在,也是社會期待於司法機關應予釐清的焦點。然而,社會喧騰數月,一直爆料這個發票如何?那個發票如何?根本是本末倒置;而起訴書洋洋灑灑三萬多言,就這個部分同樣只有寥寥百餘字;尤其,所引用的唯一基礎是「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既無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也沒有絲毫法理的闡明。作為一個嚴重影響一國元首聲譽的「司法」文書,竟完全看不到「法律」二字。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前身,是審計部於七十八年訂定的「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當時尚有審計法的依據。但九十一年,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為主辦機關後所訂定的「要點」,則只是一個行政規則,不但缺乏法律的授權依據,且如審計部官員所稱,預算怎麼編?怎麼報銷?完全由主計單位自行決定。

質言之,本案作為國家刑罰權依據的,是一個主計人員可以隨興調整變動的作業方式。姑不論這是否牴觸了法治國「授權明確」原則的基本要求,縱使認定該要點係屬會計法所稱「會計制度」的一環,而認為「申請支付款項,應…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第三點)有規範效力。然所謂「支出憑證」,依要點第二點規定,並不以發票為限,只要能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的收據或相關書據,均無不可。尤其,從目的解釋,本要點乃採實質主義,而非形式主義;換言之,重要的是事實的有無,而非憑據的形式,起訴書也持同樣的觀點。問題是,究竟哪些支出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原始憑據的內涵如何?為何國務機要費與其他機關首長的「特支(別)費」會有不同作業方式?

根據筆者過去在立法院與聞總統府組織法與其預算審查的經驗推測,這乃涉及「總統」在憲法上的定位問題。總統一方面是憲法上的機關,另一方面又是一種職務。作為一個機關,與總統「府」乃係屬不同的二個機關;作為一種職務,總統又是總統府存在的基礎。

有關總統(機關)因遂行總統職務所必要的預算,編列在總統府項下;因此,從總統「府」經費核銷的立場,所謂的原始憑據,有可能是總統府行政人員為總統購買的紀念品,也有可能是總統直接實施的慰勞、犒賞、政經訪視等事項;前者,才有發票的問題;至於後者,所謂的原始憑證,其實就包括總統的領據。

至於總統如何使用這筆經費?基於總統的崇高地位及其經費使用的特殊性,制度上都是本誠信原則辦理。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被釋字三九一號稱為「措施性法律」的預算另有誡命,否則任何排除以總統領據作為核銷單據的行政作業規定與實務做法,以為沒有發票就是違反要點規定,恐怕是因為誤解了總統的憲法屬性所致。

劉文仕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科長)
2006-11-13 08:16:15
phil6dog
◎ 總統『事實上』管得到行政院主計處。
若説『經費使用/核銷』的問題這麼大,
以阿扁長久的各種公職經歷,何不早早交辦/研究處理之?
偏等到如今深陷疑雲,再來抱怨東/抱怨西。
行政院主計處的法令不週全,他身為總統,已能算他一份失職,
若再論及因此而可以造成的政府貪汚/瀆職,他更是責任重大。
他上全國電視爲自己喊冤,那麼,一般公務員/人民能怎麼辦呢?

◎ 顧名思義,『國務機要費』並非作爲,
【紀念品/總統直接實施的慰勞、犒賞、政經訪視等事項】。
總統要開支總統府的預算(如公關費),甚至行政院,誰敢說話呢?
上文作者爲此議題挑起【總統/總統「府」乃係屬不同的二個機關】,
乃是『提籃子假燒金/故弄玄虛』罷了。

◎ 即便『國務機要費』很是定義混亂/法規糢糊,
但其仍必須用于『公務相關』,且需有某種形式的「支出憑證」,
絕不能『落入私人口袋』。否則,就是『貪污』,就是『辜負人民』。
這是阿扁的最大罩門,不管其它的烟幕彈有多少。 #
2006-11-14 04:23:25
好難喔
翻了翻今天的報紙
在小馬認錯後
對於特別費跟國務機要費還有發票問題
終於有媒體承認是制度性的問題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11600012,00.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605947.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606237.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605946.shtml
事實上這三者間的問題真的需要開放性的討論
傳統法律人也真的不能老用傳統法學概念去解釋這問題
這後面牽扯到審計制度財務報表制作方式公益的定義預算編列方式國家資源分配各項職務的性質等等
這都不是傳統法學可以教給學生的
法律人在這問題上應該要更謙虛冷靜點

希望大家對於相關案件採取同一標準檢驗
不要一說某案就是倒扁某案就是挺扁
我想這種討論無助於制度的建立

老師說
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確實重擊了陳總統與一直為他幫腔的政客。然而,陳總統其實沒有被起訴,更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這份對現任總統沒有法律執行力的文書,到底有什麼魔力?

它的威力展現在「證據」跟「說理」。在現行法制實務下,檢察官擁有最強大的強制調查權,能夠接近證據並查明真相。在國會調查權遲遲未能行使、監察院空轉,而審計機關的調查又遭到重重阻礙刁難的時候,能辦且願意辦案的陳瑞仁檢察官,就成為眾望所歸。如今,起訴書不負眾望地揭露了社會大眾原本碰觸不到的「真相」,這些證據就應該成為公民群體、政黨、政治機關乃至輿論追究責任的基礎。

我從最初的回應就坦承
我支持很多老師關於這一系列發言的看法
但後面根本性的制度性討論
在一連串的誘使發言過程中
未見老師參與
個人真的覺得可惜
或許這是老師有意維持開放性討論的一種方式吧

幫阿扁辯護的不見得都是政客
幫阿扁辯護的也不全然一定屬於貪腐共犯
相信阿扁的也不見得都是群”村姑農婦”(一種引喻而已不用太龜毛)等無知人士
堅持挺扁的有的是挺制度有的是相信個人
但我相信這些人
反貪腐的意志力決不下你我之中任何人

陳檢的證據跟說理很棒
阿扁的第一時間態度也很糟糕
但如果是制度的問題
我還是想請教大家
誰能幸免於難
誰又能在政治口水中存活

那法律人所信仰的”公平正義”又在那裡
恐怕將只淪為政治的打手
這就是法律人要的嗎
(我不想吵法律本來就是工具這種話題...我根政治人辯論10年了 很累 也不想浪費時間在這上)
2006-11-16 04:41:00
現代俠盜
謝謝好難君提供之資料,台灣快成為貪污國了,人性化的設計,嚴重考驗人性貪婪。特別費涉及六千五百名中央及地方機關正副首長,依「半數條領」可不必檢具憑證核銷,已給予極大『暗渡陳倉』之滿足。若尚且染指另外一半,則只有希望羞愧的,將來無論在天堂或地獄都不要與之見面、為伍。

可憐的是小小的台灣,納稅人要養六千五百名中央及地方機關正副首長,我們放心嗎?嚴肅建議機要費、特支費通通取消,徹底清除貪瀆。

請問廖老師,美國政府官員首長,有類似我們機要費、特支費設計嗎?
2006-11-16 09:44:18
版主回應
美國有沒有這種制度...目前也不知道,有空仔細去查查。這應該也不是單純找法律條文找得到的。

「尚且染指另一半」的確是說不過去的。雖然,可能絕大部分都在亂搞...

台灣雖說全力「去中國化」,但是許多制度其實還是有強烈的中國古代政治制度色彩。例如,特別費的設計,難道不像是變相的「火耗」或「養廉銀」嗎?古代官員俸給很低,溫飽或可,但根本無法應付送往迎來的應酬,因此必須從什麼冰炭敬啦、送禮啦、火耗啦去增加額外的收入(遠超過法定俸給)。

今日的台灣,政府首長的薪俸或許沒那麼低了,但傳統觀念上卻覺得還是要同時負擔一堆有的沒有的送往迎來。大概在十年前,許多人還不覺得「賄選」有什麼錯(不是有個法院判決說「賄選乃台灣假性政治文化」,所以判決賄選被告緩刑嗎?)。我們離傳統中國,其實還沒那麼遠。

所以要痛定思痛,整體改革。要求體制內個別、低階的職員來挑戰體制是不公平的。

但像扁馬之流的政治「高層」當然應該負更高的責任。
2006-11-16 11:05:25
現代俠盜
再加一句,隨扈的早餐也不能公務名義報銷。他們有他們的薪俸,甚至加班費之類。民間小老百姓加班,為生活打拼,多的是連加班費都沒有,苦啊!
2006-11-16 10:02:41
布魯斯
用刑法來處理「費用報銷問題」本來就有其侷限,這也是我之前投書寫「陳瑞仁不可承受之重」的原因。

台灣整個法律體系對「刑法」都太過依賴。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與學理)極度保守(對引進集體訴訟、公民訴訟、discovery, 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制度都非常排拒),根本形同不鼓勵公民積極行使權利,也欠缺真正有效的制衡監督(集體訴訟與公民訴訟制度下,起訴的原告地位其實是private attorney general)。而內部控制監督體系則太偏向形式主義。加上無能的國會...

也就是在這樣的現狀下,職司刑事追訴的檢察官成為唯一稍微有點兒「牙齒」的強制監督者,而不是補充者。想想,無論是國務機要費或是馬英九特支費案,主計審計監察政風似乎都完全失靈;要不是刑事司法權介入,這些事情通統會被掩蓋住,沒人知曉。

或許最後會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但至少藉由這樣的程序,把事實揭露出來,也才引起大家決心檢討這些制度的動機。

但「刑事訴訟以外」的機制,必須設法讓它們更健全。過於依賴刑法,只會讓大家都失望:要嘛掀出一堆事情,但多判無罪;要嘛硬使得許多錯不至「犯罪」(也許是行政懲處、也許是政治責任)的人卻被判刑。
2006-11-16 10:58:11
好難喔
今天老師提到火耗
就讓我賣弄一下史學背景學到的東西
雍正時代極為重要的財政改革政策
(今年大學聯考歷史有考喔)
一個是攤丁入畝
一個是火耗歸公
其實這兩樣政策
還要加上官紳一體納糧 更改幣制(銅錢含量比)及養廉銀的發放
我想才能更加說明本次歷史出題者濃厚的社會關懷
簡單的說

火耗跟養廉銀說的是
在我國採用金本位貨幣政策前
基本上是白銀跟銅錢雙本位
一般跟官府打交道是用白銀
民間是用銅錢
徵收稅賦基本上是繳交白銀

基本上兩者概念這樣說好了
所謂火耗歸公
當時一般百姓繳交稅賦
都是以散碎銀兩
而官家必須重新鑄造成大錠的官銀
而只要經過鍛鑄銀兩自然會耗損
因此官方把耗損的份量也記加在賦稅中,
裡如每繳交一兩賦稅耗損一錢
則民眾就必須繳交一兩一錢的賦稅來充抵實際上一兩的稅

但至於究竟每一兩鑄造會耗損多少
就只有看地方官方清廉與否了
因為中央收取地方稅收並不會把火耗算入
只拿那一兩的官銀
而火耗就進入了地方官員的口袋中了
如此不僅中央會收並無增益
地方百姓也會因為貪官貪得無饜而苦於繳付
龐大的稅收火耗
有些地方官一兩稅收可以加碼火到到一兩二錢甚至一兩五錢
對於百姓來說真是沉重的負擔。因此當時知府每年俸祿不過上百兩卻有所謂
『三年清知府 十萬雪花銀』的譏諷俗語

而火耗最原始歸於地方的用意在於
各省官員被授權對所有向中央政府解送的地丁錢糧征收一定比例的額外費用
(即火耗)
火耗存留在當地省份作為官員的”養廉”和”公費”
養廉銀使得官員薪俸有了增加
同時可以使用公費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以及實施有益于當地的項目。

盡管火耗歸公的概念簡單
但它對中國財政管理結構的沖擊是重大的
在官僚體制內部
它為地方官員提供了足夠的費用
消除了已經制度化的政府腐敗
有一個可靠的公共支出經費來源
官員能夠對地方開支進行預算並致力于地方建設工程的長期規劃
此外有了收入的保障地方政府能夠把許多服務及公共事務作為自己的職責

至康熙晚年倦勤使吏治(官吏操守)逐漸敗壞
雍親王(康熙四子允禎即後來的雍正帝)
奉旨辦理戶部與吏部等政務
對於此一弊端深感痛恨
也興起將地方官所徵收的火耗
充入國庫的年頭
而改由國庫統一發放所謂『養廉銀』
雖不能說是十全十美的辦法
因為究竟還是有多徵收了火耗且也未訂出究竟每一兩火耗比例為多高?
但至少稍微堵住了地方官貪念
因為徵收火耗多寡同樣要繳交國庫
此一措施到雍正帝繼位後才開始施行
也可以說是雍正帝對於清代中葉振興吏治的一個重要措施


在人頭稅(勞役加上稅賦雙重特性)問題上也面臨到重大困境
清初賦役的征派仍是按地畝、人丁兩重標準進行的
清雍正時期推行的”攤丁入畝”
是鑑於豪紳富家憑借權力逃避編丁
土地兼並加劇
無地農民苦於丁銀負擔大量逃亡
於是一些地方進行丁銀均入田賦中征收的稅制改革
史稱隨糧代丁、丁隨田辦

而官紳一體納糧就是把原本做官跟當地仕紳經過政府恩給可以免稅賦的規定取消
至於銅錢含鉛比
由原先銅六鉛四改成銅四鉛六
搭配雲南實施改土歸流政策
避免
商人於徵收稅賦時期
大量用低價收購銅錢(我之前有提到一般人很少用白銀需要時才去換)
改鑄銅器換價
另一方面
對於雲南等重要採銅礦地區採取懷柔政策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基本上還有一些搭配措施
先偷懶後表

總之
雍正時代改革的背景
是由於原有的財稅體制弊病叢生,難以為繼
收費名目繁多數額巨大管理失控
貪官污吏濫用職權坐收坐支中飽私囊國家財政狀況危機日深
農民不堪重負破產逃亡
基本上架構是改費為稅統一稅制化繁為簡官收官解
改革效果在於省費便民利於管理擴大了稅基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
加強了中央財權的集中統一,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本次大學聯考出題老師
想要高中生思考的一個社會面相跟處境
藉由出題
也讓廣大高中老師去宣導當下國家困境在哪裡(畢竟要寫考古題吧)

期待體制進行改革

我個人對於這兩題的出題方式及表現抱持高度的讚許
這也是我一直長久以來強調的
制度永遠比個人政治領袖魅力重要
傳統中國人希望強人政治
但是這對嗎
孟子說
500年才出一個聖人ㄟ
我們有那樣幸運遇到名君
我還是希望體制法治健全
比寄希望於2008重要

最後我認為特別費不是養廉銀更不是火耗
至少從歷史演進觀察來看不是
2006-11-16 23:21:16
版主回應
謝謝。我之前在讀二月河的書,對於這兩個制度的理解相當浮面。您這樣指點,就更清楚了。

特別費當然不是養廉銀或火耗。我只是想類比「把體制外、或額外(貪污?)收入體制化」的制度而已。多謝指正。
2006-11-16 23:48:05
布魯斯
對了,每到政治熱季,同時也是地檢署熱季。這也是台灣怪現象。

因為「告訴」、「告發」就可以逼迫檢察系統發動偵查。這樣的機制,好處是可以讓公眾有發動司法權的機會;但卻是一種不負責任的發動方法。如果真要這樣搞,檢察官的人手還得加上十倍才夠!

如果是藉由擴張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之功能來監督政府,那至少「原告」得多負擔一些舉證或調查責任。完全捕風捉影的東西,或只有蛛絲馬跡的東西,就不會太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整套司法體系都有檢討的必要。

行政內控機制也應該發揮某種程度的作用。釋字613在強調「行政一體」之餘,似乎忽略了獨立機關的內部制衡作用。美國一大堆外部或內部獨立組織,雖然的確造成效率不彰,甚至責任政治也有減損之虞;但制衡作用發揮得卻相當好。各機關內部的OIG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比我們的政風會計單位更有效率。

不過現狀底下,還是只有刑事訴訟管用,真的。
2006-11-16 23:58:07
phil6dog
To;好難喔

您我在這裏多次見面了。今天我要直率的表達意見。
即,您對于『反貪腐』欠缺『中心思想/價值』,

我的『中心思想/價值』只是簡單的邏輯如下,
-- 嚴重的『貪腐』已嚴重損害『政府效能/人民福祉/國家前景』,
-- 它累積自公務員長期『私心謀利/官官相護/惰于改善使法令不周』,
-- 病根在公務員的『人』,更重于『法令』。對此,人民並無能為力,
-- 必須『法辦』涉案人,尤其高階者,才能『逼使』公務員改革自清,
-- 除此之外,乃是迂腐冬烘/見樹不見林的捨本逐末/圖亂人意而已。

我告訴您,Twn將近2,300萬人,公務員不足九十萬(包括軍人)。
若公務員系統/法令有問題,那麼,『他們』應該儘快自行解决,
特別是『他們』之中的極少數的高階有權者(猜想三千人頂多吧)。
我堅定維護的是『安定富裕的人民』,
我堅定要求的是『廉潔效能的政府』。

相關的政治人/法律人怎麼作爲/鬥爭,實非人民管得着/看得清。
人民只要抓緊『反貪腐』原則,並期盼快有些成果,就謝天謝地了。
那批人鬥的愈凶,或許是將來改革愈快,人民日子愈好過的契機。
若以您之見處理,
貪腐/怠惰的公務員將有恃無恐/惰于改革,人民的盼望將緣木求魚。
若您認爲我太嚴厲,那麼,我們就拭目以待『反貪腐』將如何發展吧!

以下我叙述對您上文的不同意見。

◎ 【翻了翻今天的報紙
在小馬認錯後
對於特別費跟國務機要費還有發票問題
終於有媒體承認是制度性的問題】

即便您認爲,【媒體】不懂/偏袒/殺紅了眼/亂報導,
我很納悶,【媒體】那裏來的權限去【承認】呢?!
實在我覺得,這是您基于『知識分子的傲慢』而對【媒體】之不當敵意。
更因爲,您並不由『人民』角度設想。
何况以我所知,【媒體】早就批判【制度性的問題】,政府却無動于衷。

◎ 【事實上這三者間的問題真的需要開放性的討論
傳統法律人也真的不能老用傳統法學概念去解釋這問題
這後面牽扯到審計制度財務報表制作方式公益的定義預算編列方式國家資源分配各項職務的性質等等
這都不是傳統法學可以教給學生的
法律人在這問題上應該要更謙虛冷靜點】

對于此一【制度性的問題】,
我最是質疑『行政機關』爲了私心,而懶于彌補漏洞,弄好【制度】。
如今,明顯的『公款落入私人口袋』,
甚至還牽涉對此【制度性的問題】也負有權責的總統,
您卻拉扯一堆其它事務,再來指示/教訓法律人應該更謙虛冷靜點。
顯然您過于輕忽『行政機關』的『貪腐』,而過于同情其『利益』。

◎ 【但如果是制度的問題
我還是想請教大家
誰能幸免於難
誰又能在政治口水中存活
那法律人所信仰的”公平正義”又在那裡
恐怕將只淪為政治的打手
這就是法律人要的嗎】

您對『政府運作/法令&實務』太不瞭解,因而太誇大/多慮了。
簡單說,您不瞭解臺灣/更不瞭解『貪腐』的頑强生命力,我認為。
我敢跟您保證,除了阿扁/阿馬及其附近數人,
其他『政客/公務員』幾乎都不會有事的。
會有事的乃存活于『貪腐』之下的臺灣前景。

我反過來質問您,『人民』所信仰的”公平正義”又在那裡?
恐怕您將只淪為『貪腐』的打手,
這就是您身為知識分子要的嗎?

◎ 【希望大家對於相關案件採取同一標準檢驗
不要一說某案就是倒扁某案就是挺扁
我想這種討論無助於制度的建立】
【幫阿扁辯護的不見得都是政客
幫阿扁辯護的也不全然一定屬於貪腐共犯
相信阿扁的也不見得都是群”村姑農婦”(一種引喻而已不用太龜毛)等無知人士
堅持挺扁的有的是挺制度有的是相信個人
但我相信這些人
反貪腐的意志力決不下你我之中任何人】

以上言語在此是無意義的題外話。
若您不同意,您可以引文舉例反駁。
您這些話是出于,以我看來,
對于『反貪腐』欠缺『中心思想/價值』,偏又想要教訓人。#
2006-11-17 18:51:29
好難喔
TO:phil6dog
首先感謝您對本人的回應
另外我的言論可受公評
至於我的立場一向明白
要吵架免了

最後我不喜歡針對”個人”扣帽子
就這樣
2006-11-17 23:10:16
phil6dog
To:好難喔

謝謝您大度體諒我的言詞。
如同您,
我的言論/立場亦攤諸陽光/接受指教,
而吵架是無聊的,扣帽子給個人則是無益的。
That is all. #
2006-11-18 21:12:27
tyy
常拜讀大作。您真是法學界後起之秀。中廣新聞網常麻煩您。謝謝囉!
我不想談法,但光從犯意和錢的流向就不能把馬和扁相提併論。沒想到馬變成了扁的遮羞布!法律是讓奸巧的人鑽巧門,讓守法的人做繭自縛?這真是無道啊!邦無道,則可捲而懷之,百年孤寂後,重看歷史,多數人只是眼睜睜地看著歷史不斷重演…。
2006-11-18 23:47:20
tyy
tyy是學歷史的。翻開史冊,清官難得,難過的是,清官卻往往連家小都養不活,還沒法拉下臉跟人賒借。這是什麼道理!尤其是京官,更是窮,沒有地方稅可以收「養廉錢」,有的時候連像樣的朝服都沒有,遠在家鄉的父母妻小活活病死的,也聽聞過。就為了留一個清官的美名嗎?不懂!
2006-11-19 00:01:05
好難喔
非常喜歡下列文字
也跟我的觀點前後呼應
特摘錄台南市長不起訴處分書
供大家參考

面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還是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律概念」堆砌起來?司法者對法律的運用,無非即是「認事」與「用法」。本案的問題焦點不僅 是在「用法」,更重要的是在「認事」。換言之,關於本案司法者究竟應很「概念法學」地用幾張語焉不詳的函文,即判斷被告首長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務的貪污犯意?還是應該從社會學及自然法的觀察,作出合乎社會理性及法律情感的判斷?當少數幾位首長發生此類行為時,探究其犯罪之構成要件不致有所爭議;但是當相當多數首長都可能經不起此種檢驗時,就是執法者應停下腳步來思考「究竟這是一個犯罪問題還是一個制度瑕疵問題」。再從自然法角度觀察,姑且撇開黨派立場及政治攻訐,全國各機關首長因其首長身分,於公於私均衍生出許多一般部屬不會有的花費,例如婚喪喜慶、獎勵、禮物往來等公共關係造成的負擔,故在法制明確性有欠缺之情形下,如將特別費定性為補貼首長,具有實質津貼的性質,應
可為大眾所接受。尤其是當法規定義不清,對特別費性質有不同意見之爭執,長年以來全國相當多數機關 首長,將特別費用作首長花費的補貼,並形成行政慣例時,基於「刑法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之本質,執法者是否仍宜特別針對一、二位首長,科以貪污治罪條例如此嚴酷的刑責?還是全國如此高比例的首長均 須一一依法嚴辦?以經驗法則即能判斷不可能「陷於 錯誤」的會計人員要不要全部以「共同正犯」全部追 訴?由行政流程來看就難以諉為不知情的審計人員 要不要以「包庇首長犯罪」全部追訴?以類似方式每 月領用「事務補助費」充作薪資的全國相當多數之村、里長要不要全部以詐取財物的貪污罪追訴?法規定 義的不清、主管機關又長年怠於釐清規範及介入糾正,這些風險是否均應由全國所有蕭規曹隨的機關首長 來承擔?而如此大規模追究全國菁英份子,此是否符合社會理性及人民對法律的期待?司法者在面對此種 制度的嚴重瑕疵時,不應不考慮社會現象,仍束縛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釋法條,將會計人員都違反經驗法則地判斷是「陷於錯誤」不知情的受騙者,也違反常情地將首長都判斷為「施用詐術」之行騙者。
2007-03-12 23:21:49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