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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08:07:39| 人氣9,885| 回應15 | 上一篇 | 下一篇

沒有公民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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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檢討大法官釋字618號解釋的文章,刪節版刊登在:蘋果日報,2006.11.8。完整版則登在「苦勞網」上。

那天已經應聯合報邀稿,準備撰寫評論陳瑞仁起訴書的稿件。正在閱讀、整理起訴書時,忽然接到謝紅梅女士的電話,才知道這號解釋。當時懊惱的真想執筆不寫「評論起訴書」,甚至有著退出一切運動的念頭。灰心,真的灰心。

我正在準備一篇論文,要在大法官主辦的研討會上發表,題目是「外人做頭家?:論外國人的公民權」,當時一股衝動是想要退出:「本國公民」都沒有公民權了,談什麼「外國人公民權」?

大法官在這個解釋(連限縮解釋也沒有,連一個不同意見書也沒有!比釋字617還糟!)明顯採取最寬鬆的審查標準,所以才會連「行政方便」這種藉口都成為正當理由。我們當初明知大法官對於外國人與大陸人民一向沒什麼保護的意願,但這個案子涉及的是「已歸化的公民」,是「正港台灣人」,怎能同樣看待?

可見國族、邊界、主權一旦進來,大法官跟境管局、內政部、陸委會也沒什麼差別。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在此也向我的同學,一併參與並協助聲請釋憲的陳君漢律師、梁光宗檢察官致敬與致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的法官們適用釋字371號解釋聲請釋憲,你們的進步態度是讓人尊敬的。當然,為爭取自己權益努力不懈的紅梅,謝謝妳讓台灣人的人權水準露餡,也讓我們知道哪裡還得再努力。

【陳長文教授今天發表了一篇文章刊登在中國時報,擲地有聲,可資參照: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釋

甫從泰國回來,突然發現,十一月三日這一天,除了陳瑞仁檢察官作出了不懼行政威權、重振檢察威信的起訴書外;還有一群人,我們也要記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這十一位大法官,因為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議的人權低標,剝奪中華民國公民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作出了令法律人全體受辱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611090029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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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民權的公民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陳瑞仁的起訴書,讓法律人在人人喊打的時刻,總算感覺抬得起頭來。但同日大法官所作成的釋字六一八號解釋,居然公然承認某些「中華民國公民」可以沒有「公民權」—只因他們晚了五十多年到台灣。司法也許真的很「獨立」,但對人權欠缺關切的司法,還是讓人失望。

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處理了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否合憲的問題。依據這個法律,大陸人民即便定居在台灣,也要十年後才能擔任公職人員。什麼叫「定居」?就是取得「台灣人」的「公民身分」,不但可以永久居住在台灣,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與護照,而且可以投票選總統。依據憲法的規定,原籍大陸人民一旦獲准定居,就是「台灣地區人民」。無論政治上你認為兩岸關係是「兩國」還是「一國」,他們都是「本國人」,所以政府不能拿對待一般「外國人」或「大陸人民」的標準來對待已經定居在台灣的「正港台灣人」。

「服公職權」與投票權一樣,都是「公民權」的核心。因為這些權利都象徵著做為國家頭家的主權者,能夠參與行使統治權。任何國家一旦依法拒絕給予「公民」應有的「公民權」,就表示「公僕」可以拒絕「頭家地位」,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大法官僅以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進行極寬鬆的審查。殊不知「拒絕基本公民權」或「承認次等公民之存在」,已經超越了憲法第七條,而到了違反憲法第二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規定的地步!「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意味著「每一個國民」都是主權者,都是國家的主人。在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石的立憲國家,居然能容許次等公民之規定存在,實是匪夷所思!

大法官還拿公務員的「忠誠義務」以及大陸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做為支持這個法律的理由。但這些在本案都是說不通的。

首先,對於是否給予「公民身分」,每個國家都有裁量權。如果政府認為大陸人民或個別大陸人民的忠誠有問題,大可永遠不給他(她)公民身分。捨此不為,一面承認他們是「咱台灣人」的一份子,同時又疑神疑鬼怕他們出賣台灣,豈不令人心冷?愛人者人恆愛之,這樣歧視排外的國家怎能叫歸化者敬愛?

其次,要擔任公職人員,本來就得通過考試、實習,以及其他的訓練過程。憑什麼說通過層層關卡考試的「原籍大陸台灣人」,會比其他「原生台灣人」更不懂自由民主秩序?更有賣台風險?如果真的如此,我們的考試制度與重重身家忠誠調查是否只是虛文?

第三,能夠依法「定居」台灣者,其實早已在台灣居留多年,絕非全然未接觸「自由民主體制」之人。何況,他們如果真的這麼沒有民主素養,又為何開放讓他們投票選總統?這難道不會干預影響台灣政治嗎?能選總統卻不能當基層公務員?以美國來比較,雖然美國憲法對歸化之公民參選「總統」或「國會議員」有限制,但可沒限制歸化公民擔任清潔隊員、科員等基層事務官。更何況,這些規定在美國也已經遭受普遍的抨擊,只是因為修憲程序繁瑣困難,才暫時無法修正。

大法官還錯誤地拿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來當擋箭牌。但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範的是「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而本法規範對象卻僅涉及(已經定居的)「自由地區人民」。憲法哪兒在「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間,再分出一種「來自大陸的自由地區人民」?

這種對待移民的粗暴態度,實在不應該出現在有移民傳統且正邁向全球化、多元化的台灣。歐洲許多國家給予「外勞」地區性之選舉投票權。美國的移民法雖在邊境管理上相當野蠻,但卻也從憲法平等權條款,認定長居美國的「外國人」具有工作權與在州政府服公職的權利。人家是「外國人可投票或服公職」,我們卻連歸化(定居)了的公民,都不能享有擔任非政治性公職人員的公民權利。相差何止千里!

筆者從事移民人權之研究與運動以來,從未如今日這樣沮喪挫折。因為政客、官僚帶有種族排外主義也就罷了,但口口聲聲以基本人權為念,又獨佔法律違憲審查權的憲法大師們,卻也認為憲法可以容忍代議政府以奴欺主削減頭家的公民權,創設次等公民或「永遠的外人」。這個解釋顯示出釋憲者不自覺的排外國族主義幽靈—因為他們「曾經」是「外人」,又涉及「兩岸關係」,所以就沒有什麼「人權」好談了。連「歸化公民」都要永遠帶著「外人病毒」(至少十年),連自詡人權捍衛者的大法官都認為國族主權重於公民人權,以後我們要怎樣跟從不把人權放眼中的行政部門與某些社會人士爭取移民移工的人權?

釋字六一八號解釋新聞稿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舉行之第一二九二次會議中,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四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解釋理由書
本件聲請釋憲之標的,關於兩岸關係條例部分,乃聲請宣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憲。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係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規定。惟影響本件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者僅其中限制擔任公務人員部分,爰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之意旨,本件僅就該部分之規定是否違憲為審查,其餘部分不在本件解釋範圍內,合先敘明。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惟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
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係依據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與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之第二十一條規定相同),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若採逐案審查,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則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至於何種公務人員之何種職務於兩岸關係事務中,足以影響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釋憲機關對於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宜予以尊重,系爭法律就此未作區分而予以不同之限制,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本院解釋法律違憲事項應以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為準,其聲請程式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本件聲請法院係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釋憲聲請書第三頁貳、四參照)。是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並非聲請法院於原因案件之裁判上或本件聲請解釋程序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故此一部分違憲審查之聲請,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應不予受理。



該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大法官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均經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附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聲請案之事實摘要。


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事實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受理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四號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謝○梅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八十年間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八十五年間獲准來台居留,八十七年間獲准定居並設籍。嗣於九十年應初等考試筆試及格,並於實務訓練期滿後獲發考試及格證書,取得任用資格。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於九十一年間,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以其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不得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由,拒絕辦理派代送審作業並令其離職。原告訴願被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以上開條文之適用有違憲疑義;另主張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始得聲請釋憲之規定,與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確信該條文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之意旨聲請憲法解釋。





台長: 布魯斯

Alex
Dear Prof. Liao:

As you know I am a US citizn and, just like what you’ve said, there is almost no limitation on my rights as a US citizen. In fact, when I was ”just” a permanent resident (commonly known as ”green-card holder”), I was already offered job opportunities to work fo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like the Dept. of Treasury and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No one ever doubted my loyalty towards US for that I was just (or no even) naturalized.

I know how disappointing it is to experience such a Justice’s Interperation (which in my personal opinion is a shame to all law people, not even one dissenting opinion), please don’t get discourage and hang in there--because you know, when there is a day any one of your students becomes a Justice, I bet s/he will never ever agree to an opinion like #618!!
2006-11-08 18:39:50
phil6dog
Dear Dr. Liao:

[這種對待移民的粗暴態度,實在不應該出現在有移民傳統且正邁向全球化、多元化的台灣]

I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bad consequences of the slogan “Love Taiwain” which has been politically manipulated too damn much 4 decades in here.

[筆者從事移民人權之研究與運動以來,從未如今日這樣沮喪挫折]

The ideals u have chosen 2 engage in 4 the movement on human rights, I think, are quite alike with a crusade marching against various kinds of invisible ghosts hiding inside the feelings and the minds of numerous people.
Understanding the toughness , u truly have my deep respect, sympathy and encouragement, and I am pretty sure u will no doubt continue 2 fight 4 ur good course 2 benefit this country of ours as ever before.

BTW, perhaps in a certain way those immigrants can get their household register ASAP, then the awful restriction at issue could be compromised 2 a better level. #
2006-11-09 06:31:22
Lectured
老師加油!!
下次一定會成功!!
2006-11-09 21:38:44
bluescoprion
老師你好
我們不是初次見面XD
因為我是上老師研究所憲法專題
也是常常問刑訴上面憲法問題的同學
儘管如此 我還是初次在老師的新聞台留言XD

一直覺得老師說話有股魔力
老師說話的語言與動作可以傳達很多內心的訊息
也因此會讓人很想要繼續聽老師下一段話到底會說什麼
所以在老師述說著社會關懷的理念
尤其是參與社會運動的經驗上
內心更是承載著無限多的感動
在法律人年會的演講上
初次聽到老師走進樂生院 外籍新娘等等社會弱勢的人群中
所體會到、學習到不同主流的弱勢價值觀
傳遞給每個人知道老師一直堅持的社會關懷理想
在場許許多多的人因而感動萬分
就連我自己本身在內 也因此好幾次想要激動的掉下眼淚
我想在場的每個人沒有一個不是眼睛泛著淚光的
就連中場休息 也聽到場外人士除了感動之外
更佩服老師能夠堅持這樣的社會關懷的理念
即使這條路是非常艱辛與困難的

曾經聽過一句話「人不能被說服 但是可以被感動」
老師就是從事這樣工作的人
因為感動 所以將來會有人願意參與社會運動
一起幫弱勢階層爭取應有的權利
因為現在有個人就是這樣做 而且他辦到了
這個人當然就是老師

老師在課堂上也提及美國社會運動人士的名言
「正義就是讓我中途之家的姊妹們
吃得飽、睡得暖、不用再受強暴的威脅」
而我相信老師所從事的社運就是在實現上面的正義理想


這次大法官解釋的結果讓設運人士碰到這樣的結果當然會感到挫折
但是千萬不能放棄
因為只要放棄了 將來沒有人會因為感動而加入這個行列
弱勢團體也因為欠缺老師這股法律管道而不知道該如何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更不知道明天會不會又是吃不飽、睡不暖的一天?

「做自己應該做的事 不計較結果」
是我很喜歡的一句話 希望可以幫老師加油!!
2006-11-12 22:36:36
布魯斯
謝謝各位的鼓勵。請放心,我發發牢騷有之,灰心喪志倒還不至於。

而且,多少弱勢、被壓迫族群都樂觀地繼續奮鬥,他們沒灰心,我們怎可放棄?

受傷最大的當然不是我,而是權利被限制、被歧視,而且歧視還被正當化的受害人。想想,如果你是那位嫁來台灣,一心想用自己的能力與貢獻,「證明自己」夠格當「台灣公民」的原籍大陸人民。當你等待多年拿到身分證,當你通過錄取率極低的考試,當你勇於在社運與法律途徑上爭取自己的權益時,最高釋憲機關告訴你「你們(這種來源的人)還不配!」心裡會怎麼想?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Brown 案援引了心裡學的證據,指出黑人學童面對種族歧視,其學習動機與能力會嚴重受害。而若這種歧視來自「法律授權」,其傷害更大。

原籍大陸人民,以及其他移民,現在就面臨「大法官背書的歧視」。他們「融入」台灣社會的動機與能力,不會受損嗎?
2006-11-13 21:01:59
Zulu
風雨如晦,雞鳴不已。
2007-02-10 11:30:28
現代俠盜
勞工不是人,公務員是人。

『以便公務員任職期間無後顧之憂而能戮力從公,所為特別保護規定』一句。
大法官的話,簡直是個屁。睜眼說瞎話。還很大聲。

馬英九,自己當過法務部長。
特別費案,現在叫冤,說從來沒人告之,故分不清楚到底是公款,還是私款。
六千多首長涉及貪污,幾十年如此,有無『戮力從公』,其理自明。
政府還有臉,說是歷史共業,應由全民共擔。想放水,騙老百姓。
馬英九一輩子當大官,還想競選國家領袖,如此沒有警覺性。台灣交給他,放心嗎?
本盜相信,馬英九還是台灣最清廉的了,被姓陳的牽拖,有點倒楣。

王又曾留個爛攤子給台灣,逃亡海外。公務員不察,竟然還禮遇通關,世界級笑話。有無『戮力從公』?

大法官釋字第五九六號認為,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自亦未盡相同。

因此,無由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定有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規定,而勞動基準法未設明文之規定,即認為對於勞工之退休生活保護不足,違反憲法第一五三條保護勞工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足見平等原則在本案係採行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摘自司法解釋報報)

以便公務員任職期間無後顧之憂而能戮力從公,所為特別保護規定。
說它是屁,還是客氣。

所以「本國公民」都沒有公民平等權了,還談什麼「外國人公民權」?雙手贊成。
2007-02-11 19:04:48
月庐老人
我是大陆人,原来我在台湾也享有公民权,觉得意外。我支持台湾人在大陆也享有公民权!
向我台湾的同学老黄问好,找台湾的网站找得好辛苦!
2007-07-01 11:21:31
版主回應
這兒可能要說明一下:依照台灣的法律,大陸人民在台灣並不當然享有公民權,我也沒有主張開放到這個程度。

但在這個案子裡,原籍南京的謝女士已經在台灣定居並且設戶籍,同時更放棄了南京的戶籍。因此依據台灣法律自己的規定,她已經不是「大陸人民」,而是「台灣地區人民」或「自由地區人民」了。

對於台灣地區人民,卻只因「原籍大陸」而不能享有公民權,這才是可怕的。
2007-07-01 15:09:49
月庐老人
我支持您的观点。您的很多观点,很有深度,让我很有启发。发现这个网站只是偶遇,我漫无目的搜索台湾的法律类网站,而且,还得用代理才成。我还担心简体字你那儿不能正常显示。
盼望能从您那儿得到更多的启发。
2007-07-06 22:59:23
pppp
這些大法官程度都很低。連替當年的阿扁護航都寫不出東西。

618的重點是保密等級(security clearance)之類。他們說公務員「行使職務涉及國家公權力」,但是現在的政府已經很墮落了,很多行政行為根本不涉及國家公權力,國家要不然就是花錢買東西,不然是搞行政指導或是分糖果給人民。一半以上經費浪費在社會福利的國家,這算啥國家公權力?

如果我要替當年的政府護航,我會提出保密等級等技術方法,給移民一些最低的公務員當,然後用保密等級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讓他們永遠只能在行政機關裡當端茶水的工友。這樣護航還好看一點。

當年說的「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簡單說,只要不槍斃他們,那些阿扁親點的大法官大概都會說很合理。

現在的大法官程度只進步一點點。708說收容15天是因為70%的人可以在15天以內滾出去。我不知道70%是怎麼來的。萬一以後行政進步,80%的人可以在15天內踢出去,會不會又改成12天。還是說大法官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幹啥。

我完全反對618。我認為618的大法官死了以後,墓碑上都可以刻上大大的618三個字,讓後世的人知道台灣的法學程度有多低。

我也反對708。我認為從釋130就該知道,所謂的「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如果遇到技術問題不能移送,就不該算在24小時裡面。708講的那些人本來就不該在台灣停留、居留。所以被逮到以後,他們就該算是已經踏上回家的旅途。如果因為他們自己不合作、他們的國家冷處理、航空公司罷工、菲律賓火山爆發等原因送不出去,移民署應該有權無限期繼續收容下去,直到可以把他們送回去為止。只要不是ROC行政怠惰,都不該被審查。

現在的大法官得了人權病,好像以為只要會發糖果就能做大官。
2013-02-25 20:37:03
pppp
708的大法官說「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這是什麼笑話?該遣返回去的外國人有多少自由權利會因為收容而不受保障?生命?財產?言論?信教?秘密通訊?事實上你自己點點看憲法裡面直接、間接列舉的人權和自由,不是沒受影響,就是無關,只有少數人權和自由受到限制,這也是合法的。難道被遣返的外國人也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嗎?難道他們會受到軍事審判?

事實是收容期間不會影響這些人權。如果他們失去自由,那是因為他們已經在回家的路上了。難道大法官要帶他們去日月潭觀光吃茶葉蛋?

所以大法官是自我作賤。618的時候當民進黨的打手一昧反大陸。現在又變成跟神經病一樣每件事都扯人權。簡單說就是只會發糖果。

708的幾份協同意見書更可笑。糖果發不夠,還在協同意見書裡面繼續發。好像以為國家有權力收容人,就一定會濫用權力,最後變成殺害政敵一樣。如果事情都要這樣無限上綱,乾脆關掉政府就是了。看看那些大法官除了去7-11打工,還有多少實際的知識可以找工作。

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是事後審查,不是針對法條文字事先抽象審查。法律會不會被濫用,輪不到這些米蟲說話。如果政府真的用國會通過的法律去迫害政敵,自然有立法院、監察院、法院還有民意可以制衡。

如果大法官可以對沒發生過,只是字面上夢想、幻想、空想才會在太虛幻境裡發生的事情發表意見,他們可以把工作辭了,一天24小時去寫網路小說。

大法官該做的事、不該做的事還要我提醒。
2013-02-25 20:38:08
pppp
大法官程度低不是這兩個解釋。690根本是大法官不知道自己在幹啥。

傳染病的隔離檢疫本來就不是憲法第八條的「逮捕拘禁」。逮捕拘禁是刑事問題,隔離檢疫是醫學問題。逮捕拘禁是為了保全證據,面對的後果是刑事起訴和刑罰。隔離檢疫只要確定沒病就能走,也不會有前科。如果政府用國家機器把政治犯送去隔離檢疫,跟美國人的反恐非法戰俘營一樣酷刑虐待,大法官再自殺抗議也不遲。

目的截然不同的事情,本來就不該用同樣的方法分析。

之後的就根本不值得批評了。
2013-02-25 21:41:58
pppp
現在的大法官可以說是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幹啥。

384原則上是對的。檢肅流氓條例雖然是法律,但立法不能讓行政機關自己做感訓處分,這樣是架空司法審判權。

但是最近幾年講到憲法第八條幾乎都不像話。664是鬼扯。少年本來就是限制行為能力,家長親權本來就可以限制少年早上去上學、晚上回家睡覺,學校也有權強迫學生在教室裡聽課。雖然現在已經不講特別權力關係,少年還是沒有完整的行動自由。所以大法官根本不該說侵害自由就要用嚴格標準審查。

事實很清楚。法律規定感化教育,就是對管不動的小孩關起來強迫教育。這就不是憲法講的「審判拘禁」。因為感化教育不是以處罰為目的。小孩本來就活該要上學。如果爸爸媽媽不管,國家政府就要管。

陳新民的不同意見算是有理。感化教育品質不好可以改進。但是多數意見根本是放屁。只要不提到少年有接受教育的義務,而且沒有完整人權,大法官就該解散。

690強制隔離更是笑話。隔離當然不是逮捕拘禁。法律可以討論處分機關、程序、不服等事項。就是不能討論「合理最長期限」。隔離沒有最長期限。如果檢驗出來沒病,馬上就可以走。如果醫學上有很強的確信放出去的結果是會把不治之症傳染給社會大眾,隔離一輩子也要做。該討論的是要如何完善醫學手段,用侵犯最少人權的方法達到隔離目的,但這顯然不是法官還是大法官的程度懂的東西。
2013-02-26 20:41:11
chen
708釋在2013.03.12更正聲請人收容天數,
司法院的只想遮掩一個更醜陋的事實。
整篇708釋/蘇永欽大法官意見書公布不實內容,
聲請人蘇乎星是移民署行政收容待遣返的外籍人士,
同時也是依刑法起訴定讞的外籍人士,
而且刑事訴訟越久行政收容就要相對拖更久。
這種關人認罪制度極其不公義。
99年6月28日板橋地檢偵字15697號起訴
99年8月21日南投地院提字2號再次提審

708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1頁,一、二段
***********************
本件解釋審查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受驅逐出境外國人暫時收容的規定,處理的是所有主權國家都存在的問題,在全球化時代更不會減少而只會不斷增加,每個國家因為不同的國情歷史,以及對外來人口的消納能力,會有不盡相同的處理方式,本院從憲法角度要決定的,是政治部門依民主程序建立的收容管制,是否逾越了憲法對人身自由保障所設的最低標準。

由於憲法就此並無任何具體的規定,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是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拘禁的情形,其所設的程序規定並不及於行政收容,因此必須回到更高的原則。
***********************
內容說明聲請人蘇乎星單純為行政收容、不涉刑案羈押,大法官意見書明顯與事實不符,要求更正。

708釋主要理由
1. 惟(收容)因非對刑事被告之限制,是其程序可不必與刑事被告相同。
2. 收容之目的在遣送出國。
司法院對行政收容的偏解已實質凌駕的本國刑法。蘇乎星是依刑法被起訴定讞的外籍收容人,依憲法人身自由的限制當用書面形式保障。但移民署從未開出行政收容處分書。
刑事起訴後,99年8月21日再次聲請提審,亦未享24小時內由法院羈押、冤獄求償等權益。

在708釋主要理由的開脫之下,
從無限期的行政收容配合便宜、脫法的刑事追訴,
變成15天的行政收容配合便宜、脫法的刑事追訴。
司法院的法律常識遠不如監察院2013.01.08公布外籍人士收容調查報告

陳情人:陳映志
電話:0988912203
信箱:chen537024@gmail
歡迎來信索取真相
2013-03-16 22:10:05
chen
chen537024@gmail.com
2013-03-16 22:15:5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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