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忙的,變成很忙的-----律師以後,發現用文字玩耍,變成一件分外豪奢的事。從新聞台消失很久,其實也是非常自然的事。自古「麵包」和「玩耍」難兩全嘛!
最近在準備一個法律演講時,意外發現八年前的舊瓶子裝著篇有趣舊東西。信手餵給早就餓扁扁新聞台肚子,姑且充數吧!
法律快餐車之保證人篇
某個小陽春的早晨,阿花送走丈夫及小孩,打扮得花枝招展,嘴裏哼著「妙妙妙」,準備出門買菜。
門鈴響起。阿花一開門,只見三個衣著整齊的人,其中一位戴著雷朋墨鏡的人問道:「妳是張阿花女士本人嗎?這是妳的房子嗎?」
阿花點點頭,他隨即又說道:「是這樣子的,妳的房子被錢多多銀行查封了,我們要在妳家貼上封條,非法院的通知妳不可以損壞或撕毀,知道嗎?當然,我們會找一處比較不那麼明顯的地方貼。」
阿花簡直是慌了,一下子變成「悲傷茱麗葉」,好不容易買的房子難道就這樣沒了?可是一向循規蹈矩的她,實在記不起有欠人錢這一回事。經債權人錢多多銀行說明,她才明白,原來她是因十年前幫鄰居吳擇元作保向錢多多銀行借了壹仟萬元,因吳擇元還不出錢避走他鄉,所以銀行就找上保證人阿花。
阿花有滿腹的委屈話要說,可是法院的人說了,妳幫人作保,就要有心理準備作冤大頭替人還錢。事後阿花雖然不甘心花了大筆的錢,請了全國最有名的第一律師幫她打官司,結果官司還是輸了。阿花不但房子沒了,在外頭還欠下一堆債務。不過阿花到現在還是不明白,為什麼一片好心幫人作保,竟也會落得如此下場?
上述像阿花般,糊裡糊塗幫人作保而傾家蕩產的故事,其實正在社會每個角落不斷上演著。各位只要稍梢留心,就會發現在向銀行借錢或向公司求職時常被要求找保證人。保證乃「保證契約」之簡稱,意思指在一債權債務間,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之契約。
淺言之,就是原來借錢的那個人還不出錢時,就由保證人負責了。可見,保證只有盡義務沒有任何利益。無怪乎俗語說:「為人作保是呆人」。
所以下次有親戚朋友請你作保,請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啊!
動動腦:你已做了別人的保證人是否可反悔終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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