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請」對律師來說,算是小case。寫份狀子,簡單表明「頃聞債務人已進行脫產…」,並聲明願供擔保金。通常在七天內,就可收到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書啦。
先解釋一下什麼叫做假扣押,假扣押可不是玩假的,而是真的扣押呢!(扣押就是查封或凍結債務人財產的意思) 。
例如說,某甲被某乙撞傷,某甲住院一個月,醫藥費和工資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等,林林總總共計一百二十萬元。某甲準備向肇事者乙求償這一百二十萬元損害。乙對自己賠償責任,完全相應不理。看來甲只能循法律途徑索賠啦。為免雙方的官司還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乙就惡意脫產,造成將甲就算打贏官司,仍求償無門。此時就可以利用「假扣押」程序,先繳一筆「擔保金」即四十萬元(法院實務上一般酌定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車禍案子亦有實務見解認為可以比照扶養費酌定為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先對乙財產予以查封或凍結。
又例如說某甲欠某乙一千二百萬元貨款拒不清償,乙擬甲提起訴訟,為免這件請求貨款在法院判決確定前,甲就惡意脫產,造成將乙就算打贏官司,仍求償無門。則亦可以利用假扣押程序,先繳一筆「擔保金」即四百萬元,先對甲財產予以查封或凍結。至於借款官司則可以按照法院程序,慢慢打,而不用擔心因為訴訟曠日費時,等官司在若干年後打完時,債務人甲早將名下財產賣掉啦。
所以,「假扣押制度」可說是法律特別給債權人超級厲害的一項秘密武器呢!但是從民國92年起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實務上開始出現特殊看法!
問題就出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修正前是這樣規定的: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後條文為: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簡言之,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後,假扣押最大差別是:「債權人一定要釋明假扣押原因。」釋明的意思,依照最高法院所下定義: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以我個人之見,釋明程度大概要能使法院達到30-50%左右程度確信即可。依該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原因須為:「對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那除了「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外」較明確外,什麼又叫做對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呢?依最高法院19抗232號判例:「不能強制執行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情形等是。
「甚難執行之虞者」依最高法院19抗232號判例舉例說明:「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是也。」
在92年 06 月 25 日修法前,債權人需假扣押時,多會具狀簡單表明「頃聞債務人已進行脫產…,債務人願供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不足。」法院對如此釋明假扣押原因,一般均認沒問題,而裁定准許假扣押。但是這種情形在92年 06 月 25 日修法後,某些法院認為以「頃聞債務人已進行脫產…」字眼來釋明,根本不算具體釋明,既然沒有釋明,就算願供擔保,仍應認「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因而駁回債權人假扣押聲請。此法律見解,已獲最高法院贊同(例如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民事裁定)。也就是法院實務已悄悄把假扣押通過門檻提高,日後債權人欲獲准使用假扣押制度,恐難上加難。
怎麼說呢?因債權人在正式提出本案訴訟前,對債務人財產狀況或債務人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如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甚難強制執行情形(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是也),除非委託徵信社查證,否則根本無從掌握。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之際,通常係已獲風聲債務人將落跑或脫產,債權人既已願提供擔保金來代釋明之不足,如欲苛責債務人具體釋明債務人有何等如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是也之情事,恐對債務人過苛,亦緩不濟急。所以實務對釋明程度要求嚴格結果,將使假扣押制度保障債權人債權美意,大打折扣。
對執業律師來說,更麻煩的是,在徵信社良莠不齊狀態,如何蒐集「具體事證」來釋明債務人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如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甚難強制執行情形(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是也)?(成功抗告案例請參考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六號民事裁定,該案例中債權人鴻海公司提出債務人網站上訊息顯示,債務人於大陸地區之廠房面積(四萬六千平方公尺)為台灣地區廠房十五倍(廠房一千平方公尺、辦公室二千平方公尺),月產能則為台灣之一九二.五倍,似可推論相對人於大陸地區注入龐大之資金而已為相當之投資,債務人既積極於中國大陸設廠,其資金有外移可能,足信債務人恐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當我發現這個假扣押實務上大麻煩時,我馬上向律師同道請益,但是幾乎所有的律師同道都告訴我,我還是用「頃聞….」那套聲請啊,法院還是准許給我假扣押呢!並不是律師同道亂說,的確沒錯,我認真查過網站資料,離最高法院越遠地區的法院,基本上還是會准許這樣「頃聞….」式聲請假扣押。可說是同一條法律,南與北,中央與地方,解讀都大不同。目前這個麻煩,我還在想辦法中,可說是尚未想到最佳因應對策。
前天趁去參加一個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特別又向會場五名以上律師同道請教,得到答案還是相同,我們這樣聲請都沒問題啊!氣人的是,還被取笑說,貓頭鷹律師,是不是最近運氣較背啊?這種閉著眼睛也可以通過案子,居然還會被駁掉呢!你要不要去拜拜啊!換個法院聲請看看吧!
後來我乾脆向講師求救好啦!這位講師,是高等法院專辦民事案件的庭長,對民事訴訟法算是頗有造詣。庭長聽完我的問題後,點了點頭,不好意思說,你說得對,修法後對於假扣押釋明,最高法院的確已經改變見解了,認為要「具體事證釋明假扣押原因才算」。不瞞你說,我也曾假定自己如果是債權人律師設想,如遇到假扣押案件,我要如何幫債權人找到「具體事證釋明假扣押原因」?老實說,我覺得很難!我也還沒想到怎麼做最好!
我興奮點一點頭,原來我的發現不假,同是法律人庭長也有相同疑問呢!
我又問庭長,另一個問題是為何最高法院既然改變見解,為何還有許多法院仍對「頃聞….」式聲請,仍准許假扣押呢?
庭長回答我:那是因為最高法院意見,還沒發酵到各地區法院。慢慢消息擴散開來,實務就會駁回這種「頃聞….」式聲請,問題也才會在律師與法律實務界開始發酵。
請教最後一個問題,這種錢對錢假扣押保全程序,有必要對債權人要求這麼嚴格嗎?請問庭長您有何看法或解決實務兩難之策啊?
庭長回答我:我個人認為最好方法是,由你們透過律師公會向法院反應民情,訂定一個較明確遊戲規則,如不易釋明,就由法院把擔保金提高,這樣才可解決這問題。
沒想到原本是一個小小問題,越鑽卻發現問題越大。在此先記下我這個小小法學發現,至於衝撞結果如何,可能還需要點時間,才能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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